中国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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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
一、概括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道德中心倾向
2、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威一元化
3、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和保守型
二、叙述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历史。
三、试述中西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差异。
1、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不同;
(1)经济上,中国一直以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为社会经济基础;西方法律思想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则是以交换的目的的市场经济。
(2)政治上,中国实行的是血缘政治;西方则是以希腊为代表的城邦政治。
(3)社会关系上,由于地理环境和经济基础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熟人社会,讲究人情世故;而西方则正好相反,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
(4)社会规范上,中国是一个私法社会,而西方则是一个公法社会。
2、法律思想中的伦理色彩与宗教精神的作用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强调宗法礼制,伦理色彩强烈,宗教精神被异常地淡化;而西方传统法律思想则非常强调宗教精神,宗教赋予法律拥有至高的权威,法律应如宗教一般为人所信仰。
3、法律思想的本位观不同;
中国法律思想的本位观念是家族义务本位,而西方则是个人权利本位。
4、法律思想中的等级观和平等观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强调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妻的等级观念,没有平等观念的存在;而西方传统法律思想则强调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四、讲述老子“无为”政治主张的局限性及其价值。
1、局限性:老子把“道”与人类社会的伦理原则完全对立,不以人作为其政治主张的价值尺度,这使得他的政治主张失去了实际意义。老子将一切人类积累的文明成果以及新奇事物都认为是对“道”的破坏,都极力地反对,这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价值:它能够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以达到小政府的状态。不主张统治者方方面面都安排人们的生活。相反的,统治者应当“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切忌过分压榨人民。这在当时具有反对剥削和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意义。
五、如何理解老子思想中“形而上学”与“伦理学”相分离。
老子希望的自然状态是他政治理想当中的最好状态。但他把自然理解为原始状态——混沌的生活途径,具体而言即小国寡民。这使得老子把“道”与人类社会的伦理原则完全对立。他不以人作为价值尺度,故老子所设想的理想社会,也就不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他甚至要把人的需要消除掉。老子认为人类积累的一切文明成果,都是对“道”的破坏。
相比而言,儒家在追问人只所以为人,而老子在追问人何以不为人,使世界回到自然状态。这使得老子的形而上学失去了伦理学内容以及实际意义。
六、评价“无讼”思想。
1、由于儒家倡导“无讼息诤”,因而使这一片面的诉讼观成为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追求,从而形成“厌讼”“贱讼”心理,使百姓以对薄公堂为畏途,他们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正当要求,不敢寻求法律保护,社会变成死水一滩。顿挫了民众为自己权益而斗争的精神,为专制政治生存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该思想是造成古代义务本位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2、由于“无讼”意识的根深蒂固,导致诉讼法律不健全,致使古代法律结构以刑罚为核心,从而使各法律部门纳入了刑律体系中,形成了诸法合体,阻碍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形成。
3、“无讼”造成人们“贱讼”、“齿讼”的心理,认为诉讼为不祥之事,由此不学法令,鄙视法律,请示律师,模式法学。造成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不兴。
七、简述儒家法律思想要旨。
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农耕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一基础之上,血缘关系仍然是维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解释纽带,维系家族血缘关系的宗法伦理成为了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儒家法律思想史伦理法律思想。它包含了一下几个方面:其一,儒家伦理法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其二,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发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界限。
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维护“礼制”,要求人们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坚持“亲亲相隐”,宣扬“治人以情”;并且提倡“德治”,提出要省刑罚,薄税敛,重教化,做到宽猛相济,重视人治,认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
八、简要介绍息讼之术
古代中国,为了达到“和协”、“无讼”的效果,以建立一个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社会。因此,法律与道德不分,两者处于直接结合乃至浑然一体的状态,“法律精神只是道德精神的劣等代用品”,道德和宗教是比法律更重要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各朝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无讼”的目的,发明了“拖延”、“拒绝、感化”以及法设“教唆词讼”罪等息讼之术以平息诉讼,造成了“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的结果,使得人们正当的需求受到压抑,合法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社会在僵化保守中难以发展。同时,这种否认个人的主体人格和意思自治精神,仅以国家权力将道德伦理秩序强加给各个利益主体的后果,就是使法律不能取得其实效”,另外也助长了社会对法学的厌恶之风。
九、介绍儒、法两家对法治与人治的基本看法
儒家:儒家崇尚人治,反对法治。(1)儒家的所主张的“人治”,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人治”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提出:“其人存则举其政,其人亡则其政息”。(2)儒家否定法治,但并不完全排斥刑罚和法律。他们认为法律只是实现礼制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胜残去杀”,达到无讼。儒家还认为尽管法律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得不保留,但其不能独立,必须以礼作为指导,为原则。依此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