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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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论文
题目:微博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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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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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摘要:网络微博创作具有即时、迅捷、参与度高这三大特点。本文将针对微博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形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的保护这几各方面具体加以论述。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微博,法律保护,侵权
正文:
在现在的社会,微博作为网络文化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微博平台的开设为人们提供了形式灵活的交流平台。人们逐渐开始热衷于将自己的所见所闻化作文字记录于微博当中,而社会公知更是将微博作为其宣传自身的又一平台,甚至政府机构,公司企业都在使用微博以便和民众进行沟通。在这样一个全民微博的环境下,著作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面对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型著作权纠纷,如何判断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行为是否侵犯微博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如何有效的保障微博的著作权等,都是审判实践中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1 目前常见的微博侵权纠纷
微博是交互性、传播的迅速性、广泛性和载体环境的特殊性使其的著作权无法在认定上还是救济上都较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也极易引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下列2种情形:
(1)不注明原微博作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复制转发。
微博为共享信息而设置了转发功能,只需点击转发字样即可在显示原微博内容的同时显示发帖人之昵称,并且与原微博存在明显的区别[1],我认为这符合微博的基本规则,并没有违法著作权法的规定,它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部分。但是另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与之不同,该行为主要表现为网友将原微博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直接进行复制,不注明原微博作者的网名,并发布到自己的微博上。比如在2010年3月曾经成为热点的一件事件,著名体育评论员黄健翔所发的一天微博被张发财指为抄袭其前一天所发的微博,引发论战。该事件就是这种侵权行为的一种体现。
(2)传统媒体对微博的不当转载。
在当下社会中,许多传统媒体如报刊杂志,出版社书籍对于微博中相关作品的引用,这是目前微博侵权纠纷并引起民事诉讼比较常见的情形。随着微博的日益火爆,其传播信息的迅速,许多传统报纸会引用微博的信息进行报道,且许多情形下,杂志也是随意引用并且不注明出
处。
2 微博著作权的界定
对于微博著作权的界定是解决这一问题起始步骤,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只有正确确定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何种类型的微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才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
(1)微博的“作品”界定
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把微博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推定有140个字符限制的微博是否能从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身份的认定。而其中关键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学术界一般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独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合、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二是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前者要求作品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是作者在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之后,独自完成的创作成果,后者强调“微博”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应具有文学艺术等实质价值,并非毫无结构内容可言的流水账。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作品体现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就视为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1]。
故我们可以看到,微博“作品”并不会因为其字数(不得多于140字)而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达到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它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篇不足140字的“微小说”作品就可以为我们生动描述一个有主题的中心思想,有完整的表达内容的故事,这样的文字创作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也完全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原创性”和“独特性”要求。因此,这类微型的创作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是更多的“微博”作品却达不到这样高的创作水准。它们或许只是生活事件的记述和评论,甚至只是毫无思想毫无价值可言的流水账。对于这样的作品,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中学同学相聚。”“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生油。”类似这种简单平民化的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
作权法的保护。可“让你在没有我的地方疯狂,让我在没有你的世界坚强。”这类运用了一定的表达技巧,表达一定中心思想,人无我有的“独创性”表达,字数虽短,却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对于“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认定,应当落脚于该作品的表达方式、表现思想和表达价值。
以上便说明了微博是否为“作品”,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分析得当。
(2)微博的转发问题的界定
微博还具有转发和评论功能,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短短的几句话、几个字,甚至是一个表情状态发表评论,抒发感情,对于这类简短、别致的表达,又该如何认定?微博的转发和评论涉及到对于原创作品的利用问题,显然脱离了原创微博,转发和评论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类表达行为针对的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在原创作品上附加评论内容。对于这类转发评论,是应该和原创作品联系起来一起考察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妥当,还是把该评论转发内容剥离原创作品认定为宜?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必然导致转发评论内容达不到著作权法保护程度但仍然给予保护的错误结果。与原创作品联系,转发评论内容本身就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就难以判定其到底属不属于一个独立的作品。因此,对于微博转发评论著作权认定,应先把转发评论内容与原创微博剥离,再用作品独创性标准加以判定,达到著作权法保护标准的转发评论应该和原创微博一样平等的受到保护。尽管评论转发内容往往比原创微博内容少,但这些评论终归是有别于改编的独立创作,应该给予保护。
3 微博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在中国,许多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电视台,在微博上寻找新闻线索,不经微博用户的同意,也未支付相关著作权费用,就对用户的微博内容“信手拈来”。这样的情况,在网络、报纸上屡见不鲜。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之争,目前存在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
(1)如何明确界定140字的微博文是否具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事实。由于其字数十分少,是否是作品,如何准确地界定微博作品的“独创性”,这也是学界纷争不断、困扰网络著作权的难题。
(2)微博著作权侵权造成损失大小如何认定。相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抄袭情况认定,得是损害认定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更是难以操作,原微博作者难以弄清有多少微博用户或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