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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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三章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四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五章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组织报批和实施: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委托征地事务包干等手续。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项目用地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土地的权属、各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提出征地预案。
(三)征地预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报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用地单位应与市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征地事务包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费用。
(五)申请用地单位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征地包干协议、资信证明、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土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户外装潢、核发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将冻结办理有关事项在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
(七)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征询意见的期限;
7、其它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提出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必要修改,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批准公告15日内,市征地事务机构应按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征地费用由下列构成: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征地费用扣除征地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征地调节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征地费用标准为一级地段22.2万元/亩,二级地段18.8万元/亩,三级地段13.7万元/亩,四级地段9.6万元/亩(级别划分见附图)。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地段2.4万元/亩,二级地段2.1万元/亩,三级地段1.8万元/亩,四级地段1.5万元/亩;征地青苗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征地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被征土地农业人口计算,年龄未满16周岁的1万元/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3万元/人(其中,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人,统筹基本生活保障费1.8万元/人);建设用地报批应缴纳的税费和不可预见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截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收支及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征地调节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和本办法规定的征地费用的差额补贴以及统一征地包干费用的补助。
其它税费按国家、省和市规定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
建立市辖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动态统计基期年为2003年,基期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量由村委会(社居委)申报,逐级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期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量数据库的依据。
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市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应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量增减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今后
征地补偿安置审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户口冻结公告公布之前被征地的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世居常住农业人口。
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应按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征地需安置人口所在的村委会(社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为征地安置人口办理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
第十四条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由村委会(社居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货币安置或用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同时为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
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对象在与村委会(社居委)签订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参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基本生活保障。
采取用工安置的(建设用土地单位有用土需求的且安置对象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土地农业人口自谋职业补助费支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首期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安置对象在原参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企业改制、破产等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用工年限按每年扣减500元标准退还剩余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上述安置对象的参保费用由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转付给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建立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建立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不实行用工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征地费用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和省批准的有关费用标准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范围内的征地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合政(1988)16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1994)62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200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施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标准说明
菜地
一类1400指大棚菜地
二类1200指专业蔬菜基地
三类1000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粮地
一类900指灌溉水田
二类800指望天田和水浇地
三类700指旱地
果园
一类3000种植在5年以上二类2500种植在3—5年三类2000种植在3年以下林地1000包括竹林、苗圃鱼塘
精养1400
一般900
放养超过二年的不予补偿水塘(蔺草、藕、菱)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