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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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担保法》,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 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 门,均不得成为贷款保证人。不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 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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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保证的方式
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 ➢ 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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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合同的效力
❖ 合同无效的事由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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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功能:两千多年前的孟子曾说,“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恒产者无恒心”。
➢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 物权法的最主要的功能是: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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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
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 各种物权有哪些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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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是有期间限制的, 逾期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 律后果。保证期间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 证期间两种。
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法定的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六个月。
概言之,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除转让主债权外的主合同 的变更都可能会使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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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物权法常识
▪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 物权法规范的物,通常是指有体物或有形物,包括不动产
和动产,不包括精神产品。但是,物权法第2条第2款同时 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律制度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了巨大 影响,商业银行对此应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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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原11章230条, 现十三章219条。增加了两章,但减少了11条。重 新设计条文120多条,修改原来的条文400多处,根 据统计,原条文一点没有改动“幸免”手术的仅仅 24条!可以说,修订后的《公司法》以耳目一新的 形象登上了历史舞台。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债务人行使了不符合经济效益观念的法律 行为
➢ 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 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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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诉权,保护银行利益
• 关注诉讼时效 • 注意收集证据
❖ 谁主张,谁举证
• 合理申请支付令 • 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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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运用担保,维护银行债权
正确认识客户,选择适格的客户 做交易
公司客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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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规定
• 格式条款及其效力的法律限制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条款的限制
➢ 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 ➢ 提供方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无正当抗辩理由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而怠于行使其债权 ➢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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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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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等关于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即银行提供 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保障贷款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的民事行为。
依照《担保法》,担保合同包括五种:
• 保证合同 • 抵押合同 • 质押合同 • 定金合同 • 留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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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担保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体可用 下图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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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公司法律制度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 新法放松了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管制
❖新法大幅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新法取消了按有限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
册资本额的规定。 ❖新法拓展了股东出资方式的范围。
•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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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 动产:顾名思义,动产指可以活动的财产,除不动产以外
的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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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第3款)
• 物权的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的追及效力 ❖ 妨碍排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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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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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鼓励投资创
业,拓宽就业路径
• 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体自治,删
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
• 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确立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 施
• 新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个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新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 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新法构建了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风险防范制度。
银行实用法律知识
——公司客户经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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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法律
▪ 《公司法》 ▪ 《合同法》 ▪ 《担保法》及《物权法》 ▪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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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公司客户经理的法律地位 ▪ 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客
户—公司法简介) ▪ 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正确运用担保,维护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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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客户经理的法律地位
▪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是商业银行的代理人。 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对外进行业务活
动时,其法律地位是非常确定的,即客户经 理是银行的代理人,客户经理在代理权限范 围内,以银行的名义独立与客户为法律行为,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银行。
•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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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转投资的 放松和商业银行的 应对措施
• 新法放松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限制
❖新法基本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对象 的限制。
❖新法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数额的限 制。
•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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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 选择适格的担保人 ▪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 正确订立担保合同 ▪ 妥善办理登记手续 ▪ 灵活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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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的担保制度主要由担保法、物 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 解释构成。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 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 法。”依此,在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 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担保方式中,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范保证和定金 的条款仍将有效,而担保物权则主要由 物权法进行规范。
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 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
• 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
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 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 • 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 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修改,优化
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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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体现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 公司对外担保形似开禁实为严格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股东滥用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股东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 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 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条件 扩大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 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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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 题
▪ 正确订立合同,确保合同有效
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 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依据《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
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人
代偿担保贷款 的义务(或有)
(担保权人)
发放贷款的 义务
担保人
偿还贷款 的义务
偿还代偿贷 款的义务
借款人 (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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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
贷款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主体
指有资格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法》第7 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 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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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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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但是, 因为诸多原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可能会变更借款合同。此时, 作为贷款人关心的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会受影响。
• 新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是一项专门的救济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尤其是公 司债权人)免遭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导致的侵害。 其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 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 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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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正 确认识客户—公司法简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 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调整了公司设立和公司 资本制度,修订了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完善了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充实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 职工权益的内容,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 护机制,严格了公司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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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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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自物权 (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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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一般规定
• 物权法概述
❖ 物权法的功能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变更或者撤销事由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协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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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法律,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灵活运用合同法,维护银行利益
•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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