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李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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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专利权保护范围

文/李文红

中国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文字等方式载明申请人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一旦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权利要求书就成为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的载体。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对一项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的影响表现在各个方面,对一项专利权能否形成、专利权人能否获得有效的最大化的法律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会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权利要求的缺陷,为专利权人带来不少遗憾。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不少申请人乃至代理人将撰写申请文件看成单纯的文字工作,误以为其与普通的技术性文件撰写的区别仅在于要符合专利方面的具体规范,使得国内不少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只是在形式上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最起码的格式,而难以发挥其在确认保护范围方面应有的作用。

笔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注意到,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实质上是技术创新成果到法律性技术方案的升华和飞跃,只有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对《专利法》的理解有一定的深度,并且有较多实践经验的代理人才能认真而恰当地完成这个转化过程,合理地规划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进一步要求代理人帮助发明人完善发明甚至做出再发明,充当“第二发明人”,则代理人不但需要较高的水平,还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就是完成一般的专利,仅从时间上来说至少需要一周左右。

笔者将通过平时看到的几个具体的实例来谈谈权利要求的撰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以期引起大家对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视和探讨。

实例一手机号码与即时通信号码捆绑及手机状态显示

申请号为01127847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只有1个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如下所述:

1.一种完成手机号码与即时通信号码捆绑和手机状态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a、建立数据库与服务器间的处理关系:

第一步、建立即时通信ID号码管理数据库并为即时通信服务器机群提供数据;

第二步、建立在线手机数据库、手机即时通信号码对照关系数据库并向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机群提供数据:

第三步、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机群分别连接即时通信服务器机群、移动网关服务器;

b、完成手机号码与即时通信ID号码捆绑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注册:手机发送注册指令,指令含有手机号码;

第二步、移动网络短消息处理中心将指令消息发送给移动网接口网关;

第三步、移动网接口网关服务器取出并发送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和输入的内容:

第四步、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根据手机号码进行判断用户是否已捆绑注册;

第五步、已注册,直接进入第七步,若无注册,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向即时通信服务器申请一个即时通信ID号:

第六步、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将分配的即时通信ID号与手机号码捆绑,在手机即时通信对照关系数据库中添加捆绑记录;

第七步、完成手机号码与即时通信ID号码的捆绑;

c、手机状态显示具体步骤:

第一步、移动网接口网关将查询手机状态短信息发送到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

第二步、手机即时通信互通服务器解析出待查状态手机对应的即时通信ID号并判断ID号是否对应手机;

第三步、若对应,在手机即时通信对照关系数据库查出即时通信ID号对应的具体待查状态手机号码,如果不对应进入第五步;

第四步、查询在线手机数据库,判断该手机用户是否在线,若在线,向移动网接口网关发送手机在线提示信息,进入第九步,如果不在线进入第七步;

第五步、向即时通信服务器请求查询该即时通信ID号是否在线:

第六步、向移动网接口网关返回所查用户即时通信ID号的互联网在线信息;进入第九步

第七步、向移动网接口网关发送手机离线提示信息;

第八步、移动网接口网关向查询手机发送所查即时通信ID号对应手机离线消息;

第九步、手机显示屏显示状态。

该权利要求的撰写的一个缺陷在于:没有对发明人提供的实施例进行必要的提炼和抽象,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过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或称附加技术特征),导致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过多,从而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了全面覆盖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竞争对手在研究该专利后,很容易进行回避设计,如省掉其中几个技术特征或者对若干技术特征进行替换,从而绕过该权利要求限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也很难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侵权成立。

实际上,有些代理人并不能准确区别构成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这是撰写专利的难点,代理人也好,发明人也好,如果不能准确地区别构成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是写不好专利申请文件的。一个有重大缺陷的专利会给权利人带来很多遗憾。

为准确地把握必要技术特征,不妨回顾一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必要技术特征的集合就是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要求清楚、完整。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一对应的,发明内容中提到的某一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中一定要有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否则,要么该申请的发明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要么如上述实例,将一些琐碎的细节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结果缩小了该申请的保护范围。

还要注意,权利要求记载的应该是从具体实施例中抽象出来的技术方案,而不应该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毫无区别,当然,这个抽象的过程也是最能检验代理人水平的,要求代理人能够从琐碎的技术细节中把握发明的本质所在,提炼出发明的技术特征,所谓技术特征可以理解为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技术要素概念或其集合,所述功能服务于该权利要求表达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分析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将必要技术有机地整合至独立权利要求中。

该权利要求撰写的另一个缺陷在于: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没有用从属权利要求来分散记载附加技术特征。一旦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则没有任何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余地,导致专利权人的利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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