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可靠性和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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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规定

[1993]计基字第2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提高研制生产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武器装备的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减少维修人力和保障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其基本原则和要求也适用于武器装备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和原则

第四条可靠性与维修性是构成武器装备作战效能,并影响其寿命周期费用的重要因素,是重要的战术技术指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及质量保证组织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是系统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等计划,与其它各项工作密切协调地进行。

第六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贯彻有关法规,实施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保证大纲(以下称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通过规范化的工程和管理途径,达到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应当对武器装备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进行系统综合和同步设计。从武器装备论证开始,就应当进行质量、进度、费用之间的综合权衡,以取得武器装备最佳的效

能和寿命周期费用。

第八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早期投入的方针,将预防、发现和纠正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及元器件、材料和工艺等方面的缺陷作为重点,采用成熟的设计和行之有效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分析、试验技术,以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的固有可靠性与维修性。

第九条必须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进行可靠性与维修性评审,评审结论是转阶段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必须加强外购器材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按规定要求对供应单位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外购器材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一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应当遵循不断改进、闭环管理的原则,必须重视和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来评价和改进设计,实现可靠性与维修性持续增长。

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等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促进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论证阶段应当提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定量、定性要求。

一、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论证时,应当提出可靠性与维修性定量、定性要求,并纳入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

二、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依据及科学性、可行性分析;国内外同类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分析;武器装备寿命剖面、任务剖面及其它约束条件;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考核方案设想;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需求分析。

三、在组织武器装备战术技术指标评审时,应当包括对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的评审。

第十四条方案阶段应当确定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方案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一、研制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武器装备研制方案论证时,必须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方案的论证,论证结果应当纳入《

研制任务书》。

二、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书》应当包括:经完善、确定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定量、定性要求;可靠性与维修性重要保证措施;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考核验证方法及相应条件安排;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预算。

三、武器装备研制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达到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及相关要求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案分析;与技术方案相适应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项目;可靠性与维修性经费预算的依据。

四、使用部门为工程研制招标和签订合同需要而编制的《工作说明》中,应当提出明确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要求。

五、研制单位根据投标、签订合同需要,应当拟制可靠性大纲和维修性大纲,并逐步完善。

六、在方案阶段的评审中,必须将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方案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研制阶段应按计划开展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分析和试验工作。

一、承制单位应当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

二、为保证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的实施,研制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详细的工作任务、进度、保障条件、评审要求等,并纳入武器装备研制计划。

三、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产品性能设计同时,必须按照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和工作计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开展各项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分析和试验活动,保证把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到产品中去。

四、研制单位在完成武器装备试制任务后,应当按照《研制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方法,对其可靠性与维修性进行验证。可靠性与维修性验证试验应当尽可能与其它试验结合进行。

五、研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计划组织阶段评审时,应当包括对武器装备达到的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以及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设计定型阶段应当考核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以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一、设计定型时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的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二、武器装备定型试验大纲一般应当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鉴定试验项目。可靠性与维修性鉴定试验一般应当在经军工产品定型机构和使用部门认可的试验机构安排,并尽可能与其它鉴定试验结合进行。

三、在按系统级或设备级试验鉴定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指标不充分或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用低层次产品的试验或工程分析结果进行评估,但必须同时严格审查其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的实施情况。

经军工产品定型机构和使用部门认可,成功的可靠性增长试验可以代替可靠性鉴定试验。

四、在根据需要组织定型评审时,应当对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是否满足《研制任务书》和合同要求进行评审。

五、设计定型报告中应当包括可靠性与维修性鉴定试验或评估结果分析以及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实施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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