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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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 符合该要求。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2.6 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初审意见单(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后,至企业所在地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单);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
❖ 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 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 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 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 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区)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 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 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2.3.2 现场核查内容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 审查通则细则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大项, 共37 个核查项目。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符合”、“基 本符合”或“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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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现场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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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 注销批文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需提交); ❖ 变更申请表等变更证明材料(变更企业需提交);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
❖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 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 市局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 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 、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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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 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 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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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申报企业要求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 求: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 改进审核结论由当地县(区)局核实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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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抽取; ❖ 样品送达; ❖ 样品接收; ❖ 样品检验; ❖ 异议处理。
2.4 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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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样品抽取
❖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 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
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复印件(换证或变
更企业需提交,变更企业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组织机构图; ❖ 厂房周围环境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
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 工艺流程图(标关键控制点及参数); ❖ 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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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受理权限
属下列情况的企业应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 ❖ 持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的食品生产企业; ❖ 以集团公司或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其所属生产厂(场)
点不在同一省辖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不在同一省份的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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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星期四
1.食品生 产许可依 据
目录
2.食品生 产许可工 作流程
3.不予行 政许可企 业重新申 报要求
4.监督抽 检不合格 企业申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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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 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 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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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续)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 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 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 ❖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 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 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 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 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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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申报企业要求(续)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 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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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现场核查
❖ 现场核查安排; ❖ 现场核查内容; ❖ 现场核查结论; ❖ 不合格项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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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现场核查安排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市局组成核查组,依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 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 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观察 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交); ❖ 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索证索票(换证或变更企业需提交
); ❖ 企业负责人、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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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特殊情况增加提交材料: ❖ 申报产品需符合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如新建碳酸饮料、
味精、白酒、葡萄酒、糖、浓缩苹果汁、乳制品),应按 照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 矿泉水生产企业申报需提交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 取水证、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 油炸类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交废弃油脂处理协议或证明; ❖ 发酵类食品应在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中增加 菌种名称,应符合卫计委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及补充公告的要求; ❖ 桶装饮用水企业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生 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食发〔2012〕10号)的 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定代表人来办理时需提交); ❖ 食品生产许可预警提示书(未提前六个月换证的企业需提
交); ❖ 延期申请情况说明与有关承诺书(未提前六个月换证的企
业需提交); ❖ 双向提示单(近3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或有问题提示
时需提交); ❖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及整改材料(现场核查或发证检
验不合格的企业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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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
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 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 问题的产品品种。
2.2 材料受理
材料受理: ❖ 换证时间; ❖ 受理范围; ❖ 受理权限; ❖ 受理时限; ❖ 申报企业要求; ❖ 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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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换证时间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
,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 变。
加工企业; ❖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3200的食品企业的换证申请; ❖ 白酒生产企业; ❖ 第28类其他食品(2801)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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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受理时限
❖ 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 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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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 生产设备、设施发票证明或所有权承诺书; ❖ 生产设备、设施无编码说明(生产设备、设施无编码时需
提交); ❖ 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需提交); ❖ 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
印件(已获得的企业需提交); ❖ 注册商标复印件(已获得的企业需提交); ❖ 主要产品的标签样式(换证企业需提交实物标签); ❖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核查表; ❖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换证或变更企业需提
❖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 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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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不合格项改进
❖ 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 (10日内或现场核查期间)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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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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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
换证企业: ❖ 县(区)局材料初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材料受理
→市监控中心安排现场核查→抽取样品→市质检所发证检 验→市局上报材料→省局核发证书和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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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 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新办企业: ❖ 办理营业执照→县(区)局材料初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质
监窗口材料受理→市监控中心安排现场核查→抽取样品→ 市质检所发证检验→市局上报材料→省局核发证书和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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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初审
材料初审的目的: ❖ 提前把关,服务企业申报; ❖ 掌握情况,有效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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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 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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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受理范围
以下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 ❖ 申请事项属餐饮或流通环节监管的; ❖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 ❖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 产品为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发证范围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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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初审意见单(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后,至企业所在地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单);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
❖ 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 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 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 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 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区)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 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 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2.3.2 现场核查内容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 审查通则细则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大项, 共37 个核查项目。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符合”、“基 本符合”或“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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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现场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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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 注销批文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需提交); ❖ 变更申请表等变更证明材料(变更企业需提交);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
❖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 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 市局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 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 、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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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 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 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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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申报企业要求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 求: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 改进审核结论由当地县(区)局核实后填写。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样品抽取; ❖ 样品送达; ❖ 样品接收; ❖ 样品检验; ❖ 异议处理。
2.4 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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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样品抽取
❖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 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
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复印件(换证或变
更企业需提交,变更企业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组织机构图; ❖ 厂房周围环境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
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 工艺流程图(标关键控制点及参数); ❖ 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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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受理权限
属下列情况的企业应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 ❖ 持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的食品生产企业; ❖ 以集团公司或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其所属生产厂(场)
点不在同一省辖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不在同一省份的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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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 产许可依 据
目录
2.食品生 产许可工 作流程
3.不予行 政许可企 业重新申 报要求
4.监督抽 检不合格 企业申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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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 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 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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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续)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 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 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 ❖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 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 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 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 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2.5 申报企业要求(续)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 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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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现场核查
❖ 现场核查安排; ❖ 现场核查内容; ❖ 现场核查结论; ❖ 不合格项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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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现场核查安排
❖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市局组成核查组,依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 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 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观察 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交); ❖ 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索证索票(换证或变更企业需提交
); ❖ 企业负责人、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路漫漫其修远兮ຫໍສະໝຸດ Baidu 吾将上下而求索
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特殊情况增加提交材料: ❖ 申报产品需符合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如新建碳酸饮料、
味精、白酒、葡萄酒、糖、浓缩苹果汁、乳制品),应按 照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 矿泉水生产企业申报需提交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 取水证、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 油炸类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交废弃油脂处理协议或证明; ❖ 发酵类食品应在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中增加 菌种名称,应符合卫计委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及补充公告的要求; ❖ 桶装饮用水企业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生 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食发〔2012〕10号)的 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定代表人来办理时需提交); ❖ 食品生产许可预警提示书(未提前六个月换证的企业需提
交); ❖ 延期申请情况说明与有关承诺书(未提前六个月换证的企
业需提交); ❖ 双向提示单(近3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或有问题提示
时需提交); ❖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及整改材料(现场核查或发证检
验不合格的企业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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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
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 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 问题的产品品种。
2.2 材料受理
材料受理: ❖ 换证时间; ❖ 受理范围; ❖ 受理权限; ❖ 受理时限; ❖ 申报企业要求; ❖ 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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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换证时间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
,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 变。
加工企业; ❖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3200的食品企业的换证申请; ❖ 白酒生产企业; ❖ 第28类其他食品(2801)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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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受理时限
❖ 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 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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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 生产设备、设施发票证明或所有权承诺书; ❖ 生产设备、设施无编码说明(生产设备、设施无编码时需
提交); ❖ 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需提交); ❖ 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
印件(已获得的企业需提交); ❖ 注册商标复印件(已获得的企业需提交); ❖ 主要产品的标签样式(换证企业需提交实物标签); ❖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核查表; ❖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换证或变更企业需提
❖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 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3.4 不合格项改进
❖ 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 (10日内或现场核查期间)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 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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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
换证企业: ❖ 县(区)局材料初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材料受理
→市监控中心安排现场核查→抽取样品→市质检所发证检 验→市局上报材料→省局核发证书和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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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申报材料要求(续)
❖ 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新办企业: ❖ 办理营业执照→县(区)局材料初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质
监窗口材料受理→市监控中心安排现场核查→抽取样品→ 市质检所发证检验→市局上报材料→省局核发证书和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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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初审
材料初审的目的: ❖ 提前把关,服务企业申报; ❖ 掌握情况,有效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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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 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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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受理范围
以下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 ❖ 申请事项属餐饮或流通环节监管的; ❖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 ❖ 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 产品为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发证范围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