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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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发展
(一)古代民法
1、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
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
汉穆拉比法典(前1792-1750年);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奴隶社会习惯法的汇编,内容涉及宗教、哲学和法律,多达2684条。
2、罗马民法
(1)罗马法的演变:罗马法并非一部法典,而是泛指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至公元六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所有的法律。
“法典编纂时期”,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三部:1.《查士丁尼法典》(一译优帝一世法典)2.《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又名《学说汇纂》,一译优帝一世学说汇编)。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或《法学入门》,一译优帝一世法学纲要),此三部法律加上公元565年颁布的《查士丁尼新律》(一译优帝新律),在公元12世纪时由法学家编纂后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一译《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乃罗马法精华之总汇。
(2)罗马法的体系与主要内容
罗马法具有创造性和体系性的表现之一,是将法律分为
私法和公法。私法又分为三大部分,即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近代民法
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的私法。其时间约为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
英美法系(或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等),它以适用习惯法或判例法为主要特征。英美法着眼于现实的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系统,不致力于法典的编纂。
自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佳调整。
近代民法的模式:
《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法学阶梯式”,源于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Instituhones)一书中提出的体例和查士尼国法大全中《查士丁尼法典》的立法体例,只是将其中的诉讼法剔除在外,也称罗马式或法国式,民法典设人法、财产法和财产权取得法三编。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学说汇编式“,源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学说汇编》(Pandektae),也称为潘德克吞或德国式,其与法国式的主要区别,一是设总则编,抽
象出民法各制度共同适用的原则,提纲挈领,二是区分物权与债权。
(1)以权利为本位。所谓权利本位,主要是指以权利为法律思想的起点,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法律的目的。
(2)以平等为基础。平等是指社会成员的身份平等。
(3)以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和过失责任为原则。
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事项由个人自己的意思决定,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意思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国家不得干涉。
私有财产神圣:是指私有财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受任何侵犯。
过失责任: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只有在有故意或过失时,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并且,每个人仅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三)现代民法
西方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的西主国家的民法。
1、从以权利为本位转向以社会为本位;
2、从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的一定限制;
3、确立了一些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