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集装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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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集装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2015 年第22 号)、《危险品集装箱装卸工艺技术要求》(QJ/TJG03.1.75-2014)和《务局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津业[2002]3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所载明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作业危险货物仅限于第2、3、4、5、6、8、9 类危险货物,作业方式为码头装卸。

第三条本制度明确了危险品集装箱操作管理职责、工作内容与作业要求,适用于公司危险品集装箱操作全过程。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集装箱:装有爆炸品、易燃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无机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自燃物质等危险品集装箱的统称。

第五条夏季非作业时间:即每年自6月15日始,至8月31日止,每日10时至18时的时间区段。夏季非作业时间禁止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品箱作业。

第六条法定节日期间禁止一级危险品作业。

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休息日的第一天的零时起至终止日的24时止的时间区段。即:

(一)元旦(1月1日)0时-24时;

(二)春节(农历三十)0时 - 农历初二24时;

(三)清明节当日0时-24时;

(四)劳动节(5月1日)0时 - 24时;

(五)端午节当日0时-24时;

(六)中秋节当日0时-24时;

(七)国庆节(10月1日)0时 - 10月3日24时。

第七条重要特殊时期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落实部署。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危险品集装箱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危险品单据审核审批、流转以及保存,危险品集装箱数据的统计分析及计费工作,危险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取证,危险货物说明书的发放及与危化品堆(库)场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九条操作部负责危险品集装箱装卸船作业组织和协调;负责组织危险品集装箱作业船前会,布置作业流程和作业安全交底;负责危险品集装箱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实施,以及对外资源协调与联系。

第十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品集装箱作业的安全监察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对危险品集装箱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 2 -

况的检查;对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来车辆资格证件审查;对于一级危险货物需持有公安局签发的运输许可证方可予以接箱放行。对应急抢险物品的储存和保管;组织危险品集装箱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技术部负责对作业机械的检查,确保作业危险品集装箱的机械正常运行,同时确保应急抢险机械的完好。

第十二条操作大队负责对作业危险品集装箱的机械司机的操作管理。确保作业司机持证上岗,同时在危险品箱的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资讯科技部负责安防网信息系统的维护,确保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装卸大队负责对作业危险品集装箱的装卸工人的管理。确保人员持证上岗,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整齐,做好危险品集装箱的验残工作,同时指挥手落实好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品集装箱作业的要求。

第四章危险品集装箱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危险品集装箱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危险品集装箱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危险品集装箱的特性、注意事项、应急措施和消防知识,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市场部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对集装箱危险货物的各种单据进行审核,确认单据齐全,内容准确无误后,依据口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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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货物管理规定,将危险货物说明书分发给单船计划、中控调度、闸口、装卸大队、安全监察部、运输车队、外理等相关部门,并做好传达记录。

第十八条操作部船舶配载计划员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

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第十九条船舶作业前,操作部组织危品作业船前会,按相关要求做好装卸船准备,落实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进闸口理货人员认真做好对危险品集装箱的单据核对、危标核对及

残损检查,发现问题禁止进入现场。

第二十一条三班安监人员,在危险品集装箱进入闸口前,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人、车资质及车辆状况,车辆标志和防护用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禁止进入现场。符合要求车辆进入现场后,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区规定路线(一纬路、三纬路、五纬路、一经路、三经路)、规定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规定时间行驶,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前,装卸作业人员会同船方应对危险品集装箱箱体外观结构和附件进行检查,对箱体结构有损坏,有撒漏或渗漏的情况,及时通知中控调度,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进行装卸。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认真核对好箱号、危险品标志、国际危规号、冷危箱温

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装卸作业一级危险品集装箱必须采取单勾作业- 4 -

的方式。即每次只能吊装一个二十尺或四十尺危险品集装箱。

第二十五条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第二十六条危险品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低档行车,轻拿轻放,在吊起或颠勾时要在距目标位置40cm时,做到点动操作,确认无挂、拖、撞、蹭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七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第二十八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作业范围50米区域内禁止明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调度部门不予安排作业,并通知有关部门:

(一)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品箱作业未经口公安部门批准的。

(二)运输车辆超载,或不同等级的危品混装。

(三)危险品集装箱单据不全、危标不齐、货证不符;

(四)箱体出现残破,或有溢漏,对口安全有潜在威胁的。

(五)遇有雷电天气时,应立即停止易燃易爆危险品集装箱作业。

第三十条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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