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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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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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2011级******班 2011*****)
摘要: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现实中的人大监督情况,与理论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文章就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作一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人大制度;监督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在行政监督方面最高权威监督主体的地位。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人大在对政府的监督方面的满意度并不高。这表明,目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及实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赋予它的职权,我们党作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如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听取国家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等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式。但是,这种完善还远远没有完成,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一、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缺乏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恢复和完善,人大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尤其是在立法工作方面近二十年来,我国人大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初步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制度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却与其应该起到的作用相去甚远,人大常委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其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尽管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仍显力度不够。
(二)监督对象存在盲点
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府两院”。但未将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等真正列入人大监督的对象范围。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作用巨大。其在行使职权时,稍有不慎就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因而对其监督的意义十分重大。而现行宪法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有权选举、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但均无具体的监督内容、形式、程序等,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均未提及对它的监督,造成了全国人大不受监督的问题。
(三)人大监督法制化程度低
有关人大监督的法律和法规,对内是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范,对外是作为人大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权的依据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大监督方面的立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和程序的规定、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职责规定和对被监督者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都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性,显得过于原则。这些情况最终导致人大监督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无章可循和无从下手的尴尬境地。
《人大监督法》的出台,虽然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基本内容,完善了监督的具体程序,使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有了更明确规定。但是,人大监督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条规定被认为是人大对本级政府行为的“否决权”笔者认为,此处“有权”应调整为“有职责”。县级以上人大不是“有权”,而是“有责”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如果本级政府发布了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人大没有发现这项“不适当”的命令或决定并予以撤销的话,应当被问责。这种立法上只规定“权力”不设置“责任”的立法方式,使得外表光鲜华丽的法律只会流于形式,由此可见一斑。
人大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的现实,导致人大监督,在某些程度上,一直是流于形。具体表现为,对行政机关的人事监督流于形式、预算监督根本无法深入、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程序和处理方式模糊不清,难以理顺,最终导致许多违法事实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四)监督过程缺乏一定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中国一直存在以党代政的问题,人大监督在一定程度为同级党委所左右,造成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的时候会有一些顾虑,而且同级政府掌握着人大机关的活动经费、事业经费、工资和奖金等,也使得同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往往放不开手脚,导致人大独立完整行使监督权变得十分困难。如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按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政府首长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重大事件一旦在党的常委会上通过,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形成人大监督“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权力与现实权力有较大差距”的现状。
(五)人大监督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
从国外情况来看,宪法监督并不等于议会监督。由于我国宪法第62条赋予了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因此,宪法监督也成为人大监督的一部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人大作为一个整体行使的权力,而人大的职权并不只限于人大监督权。由于人大职权广泛性和无专门机构行使监督权等原因,人大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制度上的完善和创新。因此,缺少专门监督机构的人大监督,不仅不能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甚至会影响人大其他职能的发挥。
另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人才的协助。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既没有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又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早已不能适应权力机关承担的日益繁重的监督工作的要求。
(六)监督关口偏重于事后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有效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人大监督贵在经常性、连续性和适度超前。只要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就要有监督跟踪形影不离,就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的有机结合。而事实上,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政府及政府官员干部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