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高于主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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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第3期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4年9月Vol.4 No.3J OURNAL OF CHON GQIN G J IAO TON 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4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

论“人权高于主权”

Ξ

张 静

(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人权高于主权”曲解、混淆和颠倒了人权与主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对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实行双重标准,其实质是西方国家在新形势下以“人权”之名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关键词:人权; 主权; 霸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D 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94(2004)03-0001-03 “人权高于主权”论,又叫“人权的无国界”论,它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提出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该理论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无国界的,《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制定的不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第二,传统的主权观念妨碍人权的保护,是个人享有人权的主要威胁;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要受到个人人权的限制。第三,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国家主权本身不是目的,人权才是国家制度的目的,因而为人权而干涉是合法的。对于任何否认或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国际社会有理由对其进行制裁和干涉。“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产生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助经济全球化加大推行人权外交和新干涉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要辨析这一理论的实质,首先得弄清“人权”和“主权”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一、人权和主权的内涵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从人权的形成和发展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7、18世纪人权,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思想为核心的早期人权观。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主要是一些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消极权利”,如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第二阶段是19世纪人权,以政治权利为核心,主要是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积极权利”。第三阶段是20世纪人权新发展,以社会权利为核心,涉及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包括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

衡在内的环境权、和平权和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所有权在内的“社会连带权利”。虽然人权的内容及其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但人权的基本内涵不变。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包括两个层面:作为理想,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作为现实,则是人们对现有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从狭义上讲,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从广义上讲,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在人权的丰富和发展过程中,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领域进入国际领域。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主权观念渊源于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最早阐述过主权思想,其后一些学者陆续阐述国家主权理论,但真正系统地阐述国家主权的学者是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他把人权界定为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1]。布丹在其1577年出版的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的特殊属性,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力。另一法国学者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学说,发展了主权理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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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04-08; 修订日期:2003-04-28

作者简介:张 静(1974-),女,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当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运用与发

展研究。

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卢梭的理论奠定了现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基础。至于“国家主权原则”,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传统国家主权可界定

为国家固有属性,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2](P44)

二、人权和主权的关系

在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认识上,目前一些西方学者强调“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理论,其依据是个人先于社会和国家而存在,所以个人权力和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内涵,不应被政府侵占、干预。也有的学者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角度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认为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现代社会主权应是人民的主权,人权也是人民的人权。这些观点把主权与人权对立了起来,未看到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复杂性和辩证统一性。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人权和国家主权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一定阶级)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有其居民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阶级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第三,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第四,人权和国家主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主权获得独立,即各国人民自由选择的经济政治模式和发展道路得到尊重,才能确保和发展个人人权和其他基本人权;同样,个人人权和其他基本人权获得充分发展,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也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从而增强国力,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威望,在国际事务中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主权。另外,国家主权的行使还受到人权保

护的限制。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对主权的限制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在国内,由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

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定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主权国家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3](P344)。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三、“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

“人权高于主权”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同现实也是相悖的,其实质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要把西方人权价值观和政治制度推向世界,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确保美国在21世纪的“领导地位”;是西方国家以“人权”之名,在新形势下推行强权政治,维护霸权、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合法挡箭牌,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这是因为:

第一,从历史上看,人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国家主权先于人权。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宗教神权的产物。以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天赋性为理论依据之一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不论它以纯观念形态或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面目出现,它都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天赋的或自然存在的。近代史上比较典型的美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虽然分别在

他们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国)和《人权宣言》

(法国)中,都把人权放在重要的、甚至首要的地位,但实际上

在他们制定人权宣言之前,就已经解决了国家主权或国家政权问题,并且在他们宣扬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中占其首位的或作为人权前提的则是其国家主权或独立权。也就是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都是在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或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才能把人权提到其议事日程上的。西方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是为了掩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以来对外侵略、蹂躏异民族,掠夺第三世界的丑恶历史,为制造干涉别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

借口,是推行新殖民主义的卑劣伎俩。西方殖民主义者在对外关系上总是遵循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弱肉强食政策,并且又总是以保护本国“人权”为幌子,发动对外侵略和掠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继续维持他们在亚非拉地区的特权和利益,挥舞着“人权”的大棒,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肆意干涉别国内

政,侵犯别国主权,推行新的殖民主义。

第二,从法律上看,人权依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人权离不开国家主权。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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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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