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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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

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

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

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

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并保存进货台账、购货票据和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实施分类存放,建立原料垛位标识卡。

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存放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建立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对贮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别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原料,应对温度、湿度、光照等实施监控。

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十二条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贮存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

每日盘点并核对使用量和出库量。

并保存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库存的原料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

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饲料生产过程控制的规范性书面技术文件,包括生产程序、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应使用专用生产线。

2.使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应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高浓度的在先,低浓度的在后”的生产顺序。

3.应建立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后更换另一品种时,应使用原料对生
产线进行洗仓处理。

用于洗仓的原料只能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并保存清洗记录和回置原料使用记录。

4.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器具,不得交叉混用,并有标识。

5.盛装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包装物,应专袋专用,有与盛装产品一致的标识。

6.应建立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及时消除设备内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外来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称量或盛放原料或产品。

2.与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使用安全、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设备应有接地等防静电措施。

3.应保持生产现场的良好清洁状态,避免产品受到玻璃、瓷片、石子、金属等外来杂物污染。

4.不得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5.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润滑油、清洗剂等,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

6.作业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分类存放,并有清晰的标识。

7.生产车间应设立适当的防鼠、防虫、防鸟等设施。

墙壁、地面应平整光滑,无污垢积存和害虫滋生。

第十七条配方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建立配方的审核、批准、使用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保持大宗原料的投料现场干净整洁,投料工应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并保存投料作业记录。

第十九条企业应对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称量、配制、投放过程实施监控。

并保存监控记录。

配制间物料摆放有序,有明显标识,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有标识,投放前应实施复核。

第二十条企业应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施稀释或预混合。

并保存稀释或预混合记录。

第二十一条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线,应保存配方、配料过程等数据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依据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测定结果确定每类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每六个月对每类(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分类)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检验1次。

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制粒过程中的调质温度、调制水分、感观质量、冷却效果、分级效果等进行实时监控。

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建立设备档案。

应有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保养、正常检修计划。

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设备应齐全、完好,易于清洗、维修和保养。

水、电、汽等辅助系统和设备应能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等,应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安全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如称重设备、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定期进行核查。

并保存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及核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饲料标签的设计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对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过程实施控制,应对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批次标识等进行核查。

并保存标签的核查、发放、使用、销毁记录。

第四章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企业应建立生产现场质量检查制度。

明确专人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工艺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实施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员
的签字。

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感观、pH值、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4.复合预混合饲料: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感观、粒度、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按猪、禽、水产、反刍、宠物、其它非食用动物类别,每类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按要求对检验仪器进行检定或校准。

建立主要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操作规程。

并保存使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化学试剂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试剂标签及实验要求;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使用后的废液等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饲料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每批产品均应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

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留样样品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保质期后至少2个月。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处理方式作出规定。

不合格品处置方案应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评审后作出决定。

并保存评审及处置记录。

第五章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七条产品应按照不同种类和性质分类贮存,每一垛位应建立垛位标识卡。

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实施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对库存的产品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

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建立产品搬运作业程序。

产品装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运输散装产品的罐装车应专车专用,保持清洁卫生。

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对罐体进行彻底清理。

并保存清理记录。

随罐装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并保存销售台账、销售票据和相关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产品追溯与召回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当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

并保存通知和召回记录。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并保存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实施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并保存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记录。

第七章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饲料质量安全负总责,并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负责对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四十九条厂区环境卫生应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6764)的要求,制定企业保洁和检查规范。

并保存保洁、检查记录。

第八章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已废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应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记录的管理制度。

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形成的记录应分类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记录格式及内容应规范,并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

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授权人员复核签名。

第五十三条除本规范已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它有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附件
饲料原料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
原料供应商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或者企业自行实施检验的,应至少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饲料添加剂
氨基酸:铅、砷
维生素E、B1(硝酸硫胺)、D6、D-泛酸钙、烟酸、烟酰胺、C(抗坏血酸)、肌醇:铅
维生素B2(核黄素)、L-抗坏血酸-2-磷酸酯、2%d-生物素:铅、砷
维生素K3:铅、砷、铬Cr
甜菜碱盐酸盐:铅、砷
轻质碳酸钙、硫酸铜、硫酸锰、蛋氨酸铜络合物、硫酸亚铁、硫酸镁、碘酸钙、碘酸钾、甘氨酸铁络合物:铅、砷
磷酸氢钙:氟、砷、铅、镉
磷酸二氢钙:氟、砷、铅
氧化锌、碱式氯化铜、蛋氨酸锌络合物、蛋氨酸锰络合物:砷、铅、镉
单一酶制剂:铅、砷、镉、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B1
2.饲料原料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铬、氟、砷、铅、汞、镉、VBN、黄曲霉B1、六六六、滴滴涕、霉菌总数、细菌总数、沙门氏菌、亚硝酸盐
植物源性饲料原料:AFB1、DON、F-2、T-2、OC、FM、霉菌总数、镉、氰化物、游离棉酚、六六六、滴滴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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