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费(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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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