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费(2009)2号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