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融资项目资金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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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签署本合同前,请您充分了解本合同的相关服务内容并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您咨询律师:
甲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指定其内部一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甲A)代表甲方出面,行使注资及收取红利等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正在实施建设的“”项目采用债权的方式投资;采用银行资金托管方式作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
第二条:合作内容:
1、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乙方向甲方申请的投资资金的总金额为万元,乙方自筹资金为万元。
2、投资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投资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红利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3、投资年红利利率为甲方投资总额的%,从甲方资金实际进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红利,从计算红利开始之日起,至第1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红利,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合作期满。
4、在双方合作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其投资本金,甲方不参与乙方具体的企业经营及管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
第三条:乙方投资款用途只限于“”项目。乙方承诺合法使用投资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投资操作流程(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项支付到项目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具体投资金额和投资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必须依照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100%股权(当期股权价值_______万元人民币),(2)项目资产(现有资产元人民币,未来资产元人民币),(3)项目未来收益(未来收
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项目综合评审并作出投资决策。
2、甲方凭借自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本实力筹措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的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
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4、银行资金托管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托管手续费、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托管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双方合作期满结束后,甲方须在当地完税后,方可将资金撤回。
5、投资款交付后,甲方不参与其经营和管理,但甲方和托管银行有权监督、监管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和计划用款。
6、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损失及风险由甲方承担,托管银行不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投资款,不得将投资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企业及项目的现实情况提供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托管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行使监督、监管乙方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审批计划用款,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乙方有能力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投资红利及本金。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红利。托管银行负责收回甲方本金及红利。
4、乙方的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5、乙方指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受托银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托管银行负责监督、监管乙方在双方合作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托管银行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转换手续。乙方向托管银行申请资金托管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6、在双方合作期满前,托管银行负责监督、监管乙方按计划用款,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本合同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资金的行为。乙方进行其它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合作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7、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8、乙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第八条:乙方负责联系托管银行并落实银行托管事项及主要负责人的公关工作。
第九条: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投资操作流程(按前后时间顺序排列)及时间规定如下:
1、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后,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的准备工作。甲方应在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的准备工作当日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向托管银行递交资金托管业务申请书。如果托管银行对于申请事项需另行收费,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申请书经乙方指定的托管银行审批确认回复后,甲方、乙方、托管银行三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3、在2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股权出质合同》。乙方在《股权出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事项抵、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办妥相关质押及抵押手续后向甲方申请资金进账。甲方收到申请须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质押及抵押手续完全合法有效后,指派甲A开立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由托管银行按照用款计划代为划拨资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红利,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红利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投资本金,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投资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在投资期间,若因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单位地址等发生变化而导致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且乙方未主动与甲方取得联系的,同时不按期履行相关义务,最终导致甲方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催收工作费用。
4、在投资期间,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而导致甲方采取措施的,乙方应支付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5、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投资款支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如果逾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6、若因乙方无故推卸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