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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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16条 、第23条 、第24条、第52 条 规定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必 须履行的责任,是学校安全保障义 务的法律依据。 据此,教育部《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 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在 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的义务。
4.未成年人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小学三年级以上、全部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 学生、少量的大学生、一些特教学校的智障孩子;
(二)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 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 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 情形。(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臵)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 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补偿责任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五)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 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 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 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 承担民事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 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当前中小学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学校事故与及其法律责任 彭万明
目录
学校事故概述 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承担责任的要件
学校事故的免责
学校事故的防范
一、学校事故概述
(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 (二)我国有关学校事故的法律法规 (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
有关数字表明: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 小学生丧于非命,平均每天有50名左右 中小学生死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近 年来一项调差发现:安全事故是14岁以 下儿童第一死因。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臵物、悬 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 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公平责任原则——不宜采用
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 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 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 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基础和前 提 (2)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 (3)严格坚持最后适用
《刑法》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 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量刑 幅度: 重大伤亡事故的: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轻伤 十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群死群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22条:建立安全制度、进行 安全教育保障人身安全; 第23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演练; 第24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要 及时救护,并报告。
第四类:行政法规与教育部行政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工作的 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做出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针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认定、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等做出规定,为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针对政府有关部门 的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 教育等做出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 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原则——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
学生伤害事故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一,适用无过错原则最重要的条件是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133条。 其二,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被严格 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法律必须以列举的方式作 出规定。
(二)我国有关学校事故的法律法规
1.民事法律类: 1986《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无 民事行为的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要适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责 任,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 理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
1.概念及特征: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处理难度大、大 多是人为过失造成、某些事故中受害者本人 往往也有责任、
(一)我国学校事故的现状
2.学校事故种类: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学校设施陈旧造成的事故;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在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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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学校有过错,才能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可能承担: 全部责任:学生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导 致的;
部分责任:学校和学生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学 下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责任应由学生的监 护人承担。
学校没有责任:学校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学 生,则由学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种情形 加害人可确定并能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人不承担 加害人可确定但不能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部分 加害人不能确定亦不能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 相应的补充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作为违法主体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责 任的承担方式有2种。 2种形式: 行政处分:(内部责任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依《行政处罚法》实施。有7种处罚:警告,罚款, 没收违反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 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行政处罚 。
1.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 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而学 校应主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性,学校承担学 校事故的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 损害事实;损害发生在学生在学校学习、生 活期间;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学校主观上有过错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2、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 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刑事法律责任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校舍或学校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 患,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 案所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 教师的教育手段不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涉及的罪名有: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 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故意伤 害罪、侮辱罪。 两罚制度: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 学校犯罪可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教育法》第73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依 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致使 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 事实而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 强制性; 法定性;
(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或刑事责任,有时可能是三中责任的一种,有时也 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中法律责任。
(三) 补偿责任原则
补偿责任原则即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 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 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 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 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 充责任的人承担。
二、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 行为责任人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根据和标准来承担责 任。
必须确立合理的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方面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校工作 能够有效和顺利地进行。
二、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误工 费;残疾生活辅 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适用方式:单独适用、合并适用
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 自行协商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法院调解与判决
因学校事故导致的犯罪还可能是:玩忽职守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等。
3、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于学校或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因为校舍或学校 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引发;由于教 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预案引发; 学校在知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履行了先行救 护和对学生监护人的通知义务导致事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