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的适度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奖惩的适度原则
奖惩的适度原则
有人将奖励和惩罚分别称作"胡萝卜"和"大棒"。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有过引用胡萝卜加大棒的经历。

比如说,孩子这次考试考得好了,家长的"胡萝卜"就接踵而至:奖金、手机、电脑、旅游等;一旦考砸了,则"大棒"立马悬在头顶:轻者骂,重者打,甚至罚站、罚跪的什么都有。

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无论是在内政还是在外交上,都非常善于运用奖励和惩罚的手段,他曾把自己的外交政策形象地比喻为"胡萝卜加大棒"。

那么,奖励的本质是什么呢?
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说,奖励的本质就是强化。

如在马戏团的动物表演中,当动物能够正确地完成任务时,便会得到食物作为奖励,而得到了食物奖励的动物又会更加投入地表演,这一道理与家长奖励考试成绩好的孩子的道理是一样的。

强化有两种,一种被称为正强化;另一种被称为负强化,或消极强化。

小孩子考试成绩好给予奖励是正强化,犯人表现好给予减刑是负强化。

正强化与负强化其实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在某一种行为出现后给予奖赏,起到了鼓励这一行为的发生以及巩固这一行为的作用。

我们很喜欢或很敬业地去做一件事,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外部动机,比如,想得到提拔、奖金或表扬,或者因为曾经犯过错误,想将功补过;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内部动机,比如,确实对这件事充满好奇心和强烈的兴趣。

俗话说"没有钱万万不能,但钱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控制我们行为的是多种因素的综合。

比如,一个孩子在学习小提琴,专心致志的样子。

一种可能是父母告诉他,拉完琴后可以上网打游戏;另一种可能则是他本身对拉琴充满兴趣,正沉浸在美妙的音乐世界里。

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于自己不感兴趣的工作,没有奖励就没有动力,停一段时间后奖励的力度还需要随之加大,否则,工作的愿望和激情会越来越弱。

相反,对于自己感兴趣的工作,根本不用奖励,也会全身心地投入,因为工作的本身就吸引人,能给人以满足。

有这样一个例子。

亮亮去附近的书报摊玩,书报摊的摊主临时有事,希望亮亮为他招呼一下摊位,亮亮爽快地答应了。

他很喜欢这份工作,因为在和读者的接触中,他不仅可以了解他们的阅读偏好,还可以和他们共同探讨书报的
招呼"方内容。

但是当摊主回来,依照卖出的书报数量付他报酬之后,亮亮的"式便发生了变化:他为了扩大"销量"不再跟顾客聊天,也不再和他们探讨书报的内容,而是一味地催促他们尽快成交。

一般来说,获得来自外部的"销量"奖励,会使得工作更努力,行动更积极,更加追求数量的增长。

然而,质量会随之下降,出现错误的概率也逐渐增加,同时反应与过去相比更刻板定型,缺乏创造性。

当然,如果你对某项工作确实是出于内在的强烈兴趣,这样的影响也许不会很显著。

正如一个喜欢研究计算机硬件的人,为电脑公司做销售主管和维修主管,在一定时期内,他依然会满怀热情。

心理学家的实验也证明,来自外部的报酬会削弱一个人的内在动机。

有这样一个实验:研究人员随机把喜欢拉小提琴的儿童分成三个小组,第一组的儿童每拉一首曲子,会得到一份奖品;第二组也给奖品,但与他们是否拉琴无关;第三组则拉不拉琴都没有奖励。

一周之后,发现第一组的儿童拉小提琴的时间只是另外两组儿童的一半而已。

这个实验说明,对那些本来就感兴趣的工作承诺奖励,把兴趣转化为工作,反而会使兴趣下降,而且一旦外部的诱因消失了,工作效率更将直线下降。

相对物质奖励而言,精神奖励应该大力提倡,因为精神奖励是对于一个人内在能力和品质的肯定,这种奖励对于保持人们工作的激情更具有持久性。

相对于奖励而言,惩罚是通过呈现一个伤害性或不愉快的刺激去抑制某一种行为,比如当孩子动手打别的孩子的时家长走过去斥责他。

但是惩罚的分寸并不是很容易把握的。

譬如,当自己的孩子把别人的孩子打得头破血流时,家长只是轻描淡写地训斥几句,这种惩罚失度的行为,对孩子反而是一次奖赏,当奖赏伴随着轻微的惩罚同时出现时,它反而巩固了孩子的不良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惩罚往往只是把不良行为暂时压制而不是实质性地消退它,当惩罚的影响消失后,它便会重新出现,甚至表现得比惩罚前有过之而无不及。

此外,严厉的惩罚可能还会伴随其他副作用的产生,其中最具破坏性的就是,惩罚会使得行为的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的互动出现裂痕,只是一味的惩罚去没有相应的指导,甚至会引发某些群体事件。

譬如,监狱和犯人之间就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提倡使用一种被称为"对抗性条件作用"的方法,即寻求以一种习惯去带另一种不好的习惯,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谋求消除某一种习惯。

由此可见,惩罚作为行为控制技术的一种,运用失当则事倍功半,运用适当则事半功倍。

心理学家洛根为此拟定了几条惩罚的原则,只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惩罚要适度。

太轻的惩罚无异于奖赏,如果一个杀人犯最后却只判被罚款,显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太重的惩罚会激起被惩罚者强烈的对抗心理,历史上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之一,就是惩罚过度所致。

第二,惩罚要及时。

也就是说,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在错误出现后立即惩罚。

比如汽车司机闯红灯,在他刚刚闯过红灯后立即予以惩罚效果最好,现在所实行的事后开罚单的办法,事实证明效果不明显,有的司机在几天甚至一个月后才接到罚单,根本想不起是如何违章的,反而引起了逆反心理。

第三,纠正性惩罚。

有些错误行为出现后,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应该重现原来的情况,或者模拟当初的情景,并要求被惩罚者自我纠正不良行为,直到做出正确反应。

比如,有的孩子不敲门就直接进入大人房间,为了培养孩子的文明习惯,这个时候就应该让他离开房间,然后敲门,得到允许后才能进来。

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训斥或责骂都无助于良好习惯的形成。

第四,避免惩罚后奖赏。

在党政纪律条例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受到某种处分后,几年内不能给予任何奖励。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孩子的家庭教育中,却经常出现惩罚后紧接着奖励的现象。

比如,某儿童因为打骂别的孩子,家长刚刚给予惩罚。

由于母亲担心孩子受委屈,马上给孩子买零食、买玩具,结果使得惩罚与奖赏之间形成联系,不良习惯更加坚固,难以消退。

第五,非主观性过失慎重惩罚。

一般来说,不要为了个体不能自己控制的行为而实施惩罚,即使必须惩罚,也要注意给受罚者提供一个其他的选择。

比如患有"多动症"的孩子,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这时单纯予以惩罚不会有任何结果,应该从心理上和生理上寻找原因。

有的家长动辄打骂孩子,但孩子错在哪
里,今后应该怎样做,却没有及时指出来。

即是说,惩罚被实施了,却没有解释原因,也没有指明替代的方式,这样的惩罚只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