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家妓制度及其对宋词产生的影响2011-03-29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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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家妓制度及其对宋词雅化的作用

郭锋

摘要:家妓是宋代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法律上她们和雇主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但契约条款中又延续了不少唐代奴婢制度的内容,这就形成了她们介于妓妾之间的特殊身份,不仅要用歌舞娱乐雇主,还要用身体侍候雇主。宋代家妓行业普遍采用了契约化的管理方式,这种自由宽松的管理方式,既能满足士大夫富贵风流、高雅脱俗的嗜好,也为宋词的本色雅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关键词:宋代;家妓;契约;宋词;影响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郭锋(1965-),男,陕西西安人,文学博士,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唐宋词学。(河南焦作454000)

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宋词与唐宋诗学”(项目编号:2008BWX004)的阶段性成果。

赵宋王朝两次被异族灭亡,其中原因主要是社会风气颓废,自上而下苟且偷安、耽于享乐,家妓制度因此而风靡三百余年。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社会问题,但目前研究成果并不多,所得结论比较浮泛,常常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含混其词。[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补充一系列新材料,探讨宋代家妓兴盛的原因及其对宋词雅化所起的作用。

一、宋代家妓兴盛的原因

女乐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先秦时期,贵族按照等级享有不同数量的歌妓。秦汉以后,达官贵人拥有为数众多的姬妾。唐代具有商业色彩的家妓大量出现,白居易家的樊素、小蛮,韩愈家的柳枝、绛桃在当时享有盛名。五代时期百业凋敝,唯有娼妓行业一枝独秀,江陵一带琵琶多于饭甑,西蜀地区家家有香径春风。虽然五代家妓行业空前繁盛,但远不及宋代的普遍和兴旺。宋代家妓业兴盛的原因有四点:

赵宋王朝结束了安史之乱以来的混乱局面,但这个政局稳定、经济繁荣的大一统王朝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个建功立业、再造辉煌的机会,反而把百年无事的太平时光变成了苟且偷安、纵欲享乐的风流渊薮。声色最能移人,歌舞妓乐很快就腐蚀掉了这个新兴王朝的朝气。晚唐五代时不登大雅之堂的曲子词,已经渗透到了宋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宋太祖开宝元年祭祀南郊,曲子词正式进入朝廷郊庙祭祀的雅乐范畴。地方州县迎来送往、觥筹交错等公务活动,士大夫阶层的婚丧嫁娶、祝贺寿诞,都离不开歌妓和曲子词。于是上自朝廷重臣,下到州县小吏,纷纷蓄养家妓。这种情况到南渡以后更是变本加厉,光宗绍熙元年,彭龟年上疏说:“恭惟国家渡江以来,大仇未复,大耻未雪,此正人主卧薪尝胆之时,人臣枕戈待旦之日,而六十余年内外宴安,有若至治。由宫庭达于天下,百官至于庶民,服食器用,屋宇园池,大率犹袭宣和之旧。家蓄声妓,人事游宴,上下一律,习成淫侈,消靡精锐,隳旷职业,至今日极矣。”[2]544-545南宋王朝又一次在轻歌曼舞、醉生梦死中走向灭亡。

科举取士把历代儒者孜孜以求的学而优则仕落到了实处,但是屋下架屋、相互掣肘的官僚体制,意在消耗士人淑世情怀的磨勘法,使士大夫从政的热情消减。文人党争,政局翻覆,又使士大夫远离权利倾轧,转而拿优厚的俸禄、充裕的光阴来追求裙裾之乐、声色之娱。北宋英宗时的辅弼重臣韩琦、欧阳修拥有数目众多的妓妾;南宋贤相李纲私藏过于国帑,侍妾歌僮、衣服饮食极其华丽;吕颐浩喜酒色,每夜必要纵饮,甚至放纵家妓干预外事;就连铁骨铮铮的胡铨老人,在七十七岁衰暮之年五月刚得贵子,闰六月又纳新妾。一个时代的贤者尚且如此,其不屑者更是把奢侈淫逸当作毕生的事业

推扬到极致。达官贵人经常举办各种家宴,听歌观舞、品评妙妓,从眼神到趾甲、从外貌到神态、从风韵到气质无所不到。还有一些士大夫对这种隔靴搔痒式的文人雅趣不感兴趣,直接追求赤裸裸的床笫之欢。直到亡国前夕的淳祐景定年间,蒙古铁骑纵横大江南北,而王侯馆邸依旧歌舞升平,士大夫照样吃喝玩乐,不以国是为怀。南宋士风日趋无耻,据此可见一斑。

北宋汴京、南宋临安等大都市城市经济发达,《东京梦华录》、《梦粱录》、《都城纪胜録》、《武林旧事》全是围绕着美食美色描写宋代都市生活的。都城有来自各地的美味佳肴、秾装艳妓和令人神往的休闲方式。歌楼妓院、茶坊酒肆是城市经济的支柱产业,太平盛世它是政局稳定、市面繁荣的标志;战乱时期百业凋敝,唯有色情行业畸形繁荣。朝廷不仅征收官妓、私妓的楼店钱,还依靠她们推销酒醋等专卖物品。官员与妓女交往逐渐成为工作中的一部分,朝廷对此做了种种限定:非公务活动不准用妓,公务活动只能用妓女侑酒而不能侍寝过夜。这些限制措施反过来又促进了家妓行业的兴盛。官妓、私妓能歌善舞,甚至还能唱难度极高的《清真词》,但她们毕竟以卖淫为主业,猥亵粗俗很难融入上层社会。家妓在特定的范围内为专门的对象服务,更适合士大夫的富贵风流、高雅脱俗的生活情趣。

宋代废除了贱户制度,但没有废除娼妓,城市经济高度发展使社会对娼妓的需求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为数众多来自下层社会的女子正好填补了这个需求,因为贫困人口远远超过了罪犯的数量。这在事实上无限的扩大了妓女来源,使每一个良家女子都有步入歧途的可能。北宋青苗法和南宋州县科扰,使老百姓在天灾之后又遇人祸,不得不典妻卖子。江淮、两浙地区形成一个典妻的风俗,孔齐《至正直记》卷二云:“浙西风俗之薄者,莫甚于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其俗之弊,以为不若是,则众诮之曰:‘无人要者。’盖多质则得物多也。苏杭尤盛。”[3]6596姜夔长期混迹于歌楼妓院,熟悉歌妓们的生活,他在《箜篌引》所写的“长安卖歌舞,半是良家妇。……缘贫来卖身,不缘触夫怒”情况,[4]9在当时具有普遍意义。许多下层女子在

走投无路之时,经过官私牙嫂、引置人的诱骗,签立契约,沦落为妓女。

上述这些原因,是家妓行业兴盛的外因。任何一个行业要想保持几百年的长盛不衰,仅仅依靠外部因素是不够的,契约关系从内部机制上保障了家妓业的正常运转。

宋代家妓普遍采用契约化的管理方式。相关的记载,在诗词文赋中随处可见、俯拾即是。但这些当日十分流行的契约文书,今天已很难见到了。[5]66-67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下·银花》抄录了一份雇主给家妓开的领取工钱的证明文书,其中涉及到了契约条款的主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雇主高文虎是通过契约“得成”何氏女的。何氏女最初连名字也没有,到了高家以后才为她取名银花。银花“善小唱、嘌唱,凡唱得五百余曲,又善双韵,弹得赚五六十套”,[6]272她不同于一般的丫鬟婢女,应该属于家妓一类。高文虎雇佣银花期限为三年,超出期限必须续约。银花实际服务了十一年(1200-1210),其间续约三次。第一次续约时,银花自己不愿增加身钱,依旧按照初约每月与米一斛的标准执行;第二次续约时,高文虎与银花母亲约定“以毎年与钱百千,以代加年之直”;第三次续约及以后结算工钱,都依据这个约定。家妓服务的对象是人,无论多么严密的条款也无法阻挡正常的男女情感。银花与高文虎之间产生了爱情,他们都愿意为对方付出更多。银花多次表示不愿增添工钱,只愿继续侍候高文虎;高文虎也为银花将来着想,不仅允许其再嫁,还馈赠了许多银器充当嫁妆。这些都超出了契约的条款。这份证明文书虽然包括了契约的主要内容,但它毕竟还不是一份规范的合同文书。我们参照宋代家妓的相关记载,做一补充说明:

其一,关于签订契约的手续问题,这份文书叙述太简单,只是说“庆元庚申正月,余尚在翰苑,初五日得成何氏女,为奉侍汤药。”到底是如何“得成”的没有细讲。其实这里有一套很繁琐的手续,《袁氏世范·治家篇》谈到签订契约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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