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篇国际投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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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酱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类型:

1、直接投资指伴有企业经营经管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经管有圈套的控制权

2、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经管,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

或支配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投资环境: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一)物质环境

1、自然资源

2、自然环境

3、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

1、政治环境

2、法制环境

3、经济环境

4、社会条件

5、意识环境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与作用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

(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之间跨越国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还包括调整国家之间关于私人跨国直接投资事务的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指资本输入国为吸收和利用外国投资而建立的有关保护、鼓励和管制外国

投资的法律制度。

2、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二)国际条约

1、双边投资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最早形式。二战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初级形式。

“投资保证协议”缔约国一方为保护其在缔约国对方境内的投资而同缔约国对方签订的双边协议。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

缔约国双方专门为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

2、多边条约

(1)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1988-4, 简称《汉城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1966-10, 简称《华盛顿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 1995-1-1)

《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MAI, 1995-5—1998-12)

(2)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旨在协调成员国外国投资法律而签订的多边条约。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11-1)

《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90-7-1)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1-1)

(三)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惯例

用尽当地救济,国籍持续原则

2、国际法院判例或国际仲裁庭案例

3、联合国大会决议

三、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1、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

2、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

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二)鼓励国际投资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

(三)经管外国投资

1、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

2、限制外国投资的比例

3、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企业重要职务应由本国国民担

4、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优先雇佣当地经管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以培训当

地国民并解决就业问题

5、对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规定限额,以防止国际收支失衡

6、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优先采购当地物资,以带动当地工业的发展

7、外国投资企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若干法律纷争问题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规范问题

1、国民待遇规范

2、最惠国待遇规范

3、国际规范

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1、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2、对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分歧

(1)特许协议具有国际协议的性质

(2)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1、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

2、国有化是否应给予补偿?

3、依何根据给予补偿?

四、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活主义

1、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卡尔沃主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

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3、卡尔沃条款的效力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合资经营企业

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简称合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写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

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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