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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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目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公章)编号:207895
此联附卷宗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传唤人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局长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时向我宣布。被拘传人颜沛青
时。被拘传人颜沛青
时。被拘传人颜沛青此联附卷
局长 常宝国(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时向我宣布。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颜沛青已由我所收押。
此联附卷
涉嫌犯贪污受贿罪的颜沛青(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北京市)执行逮捕,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 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日向我宣布。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颜沛青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我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起诉意见书
(2014)京东公审诉字第96号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就职于北京和瑞医院,2014年2月24日被拘留,2014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本局自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事实:
2013年冬,被告人颜沛青用父母银行帐号收取贿赂以权谋私,共计一百一十万元。
2013年冬,北京和瑞医院招标经暗箱操作,最终有四十一项又美化医疗器械公司得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参与贪污受贿,目无法纪,手段卑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受金钱诱惑,不择手段,贪污受贿,金额重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常宝国
(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2014年7月6日
注:1、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的预审卷宗8册。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颜沛青与万思恒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万思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晨律师为贪污受贿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代为调查、取证、辩护、出庭应诉。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理》的规定,委托人向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20000元人民币。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一审判决日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颜沛青受托方:杨晨
(签字)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颜沛青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万思恒律师事务律师杨晨为颜沛青案件的第一审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判决止。
委托人:颜沛青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014]第508号北京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杨晨律师拟前往你处会见贪污受贿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颜沛青,请予支持。
特此函告。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
京东检刑诉字[2014]第76号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经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2013年冬,经查,其直系亲属银行账户有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共计一百一十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疑参与贪污受贿。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证人证词一份
2、书证一份
3、物证一份
4、报案材料一份
5、证人陈述一份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沛青过失杀害其妻和瑞医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请依法严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宇
丁宁
2014年7月1日
注:1、被告人颜沛青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随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京东检刑诉证据[2014] 76 号
案由贪污受贿
被告人颜沛青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证人证言
证据材料书证
证据材料物证
存款证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京东(2014)刑初诉字第369号
本院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14时10分在我院刑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