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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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目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公章)编号:207895

此联附卷宗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传唤人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局长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时向我宣布。被拘传人颜沛青

时。被拘传人颜沛青

时。被拘传人颜沛青此联附卷

局长 常宝国(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时向我宣布。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颜沛青已由我所收押。

此联附卷

涉嫌犯贪污受贿罪的颜沛青(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北京市)执行逮捕,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 常宝国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日向我宣布。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颜沛青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我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起诉意见书

(2014)京东公审诉字第96号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就职于北京和瑞医院,2014年2月24日被拘留,2014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本局自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事实:

2013年冬,被告人颜沛青用父母银行帐号收取贿赂以权谋私,共计一百一十万元。

2013年冬,北京和瑞医院招标经暗箱操作,最终有四十一项又美化医疗器械公司得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参与贪污受贿,目无法纪,手段卑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颜沛青受金钱诱惑,不择手段,贪污受贿,金额重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常宝国

(印)

北京市检察院朝阳分院

2014年7月6日

注:1、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的预审卷宗8册。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颜沛青与万思恒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万思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晨律师为贪污受贿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代为调查、取证、辩护、出庭应诉。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理》的规定,委托人向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20000元人民币。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一审判决日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颜沛青受托方:杨晨

(签字)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颜沛青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万思恒律师事务律师杨晨为颜沛青案件的第一审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判决止。

委托人:颜沛青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014]第508号北京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杨晨律师拟前往你处会见贪污受贿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颜沛青,请予支持。

特此函告。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

京东检刑诉字[2014]第76号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经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2013年冬,经查,其直系亲属银行账户有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共计一百一十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疑参与贪污受贿。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证人证词一份

2、书证一份

3、物证一份

4、报案材料一份

5、证人陈述一份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沛青过失杀害其妻和瑞医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请依法严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宇

丁宁

2014年7月1日

注:1、被告人颜沛青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随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京东检刑诉证据[2014] 76 号

案由贪污受贿

被告人颜沛青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证人证言

证据材料书证

证据材料物证

存款证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京东(2014)刑初诉字第369号

本院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14时10分在我院刑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颜沛青贪污受贿一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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