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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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税改革浅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了政府对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路,结合中国资源税征收的特点,据此提出了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特点;改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产对矿产等资源性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以煤炭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也一路飙升。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开采利用却呈现出一种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这种以能源过度消耗和资源过度开发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使得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很难满足国家对国有资源的开采进行干预和对资源开采所得收益的分配的要求。
一、我国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1、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2、我国资源税的征收特点
第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
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第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第三,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二、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
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只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现行资源税费政策虽然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1、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3、征收范围过窄,难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共七种资源产品,征税对象局限于矿产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的税制,范围仅限于采掘业,而对大部分的非矿藏资源没有征税。现行的资源税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这不仅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纳税资源产品的价格比不纳税资源产品的价格相对来说偏高,从而导致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不纳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和使用。
4、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由于资源的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存在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工作量大,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于上述种种弊端,资源税的改革必然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改革思路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