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国际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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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2010年第6期应用研究I N S URANCE STUD I E S N o.62010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国际经验及借鉴
陈滔马绍东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应对失能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经济发展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对于促进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出发,阐述了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有利外部环境,并剖析了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最后,从制度监管、产品开发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加快发展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开发;理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6-0031-06
一、引言
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引发的人口流动、环境污染、职业伤害及非职业伤害等增加了劳动者面临的失能风险。作为防范和管理失能风险的有效措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得到了广泛应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无论从历史还是当前来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能在稳定人们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起到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德国的私营救助基金为失能矿工给予收入补偿,而作为独立险种则问世于19世纪末。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已经成为德国、美国、英国等成熟保险市场上的成熟产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已成为工业化国家应对劳动者失能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其社会保障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定失能收入保障计划还不完善,仅有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相应保障。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没有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发展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人力资源的必要措施。
目前国内关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概念界定(马绍东,陈滔, 2007)、精算方法(卓志等,2006;陈滔,2007;陈岱婉,2008)以及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概述和国际经验(王丰超, 2007;何惠心,李丹,2008)。现有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分析了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然后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有利外部环境以及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最后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加快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0三期建设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陈滔,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马绍东,中国准精算师,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研究生。
二、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
在成熟保险市场上,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已臻完善,成为其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研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对于中国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发展模式
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组织的法定失能收入保障计划比较完善,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法定计划的补充或替代品,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法定计划的替代。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荷兰、德国、法国。在荷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由于保险金额很高,在九十年代初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医疗和失能保障计划问题,旷工人数的增加和长期失能的高发生率使荷兰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给经济带来严重挑战。由此,荷兰于1993年进行了根本性改革,以降低失能索赔发生率并鼓励商业险、雇主团体失能收入保障计划发展,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逐步发展并替代社会保障制度下的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业务。
在德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社会保障系统下的公共计划,为付费参与该计划的人提供以年金形式支付的失能保险金。社会保障系统不为自雇人员提供失能保障,他们必须购买商业保险。同时,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多数包括疾病引起的失能收入保障,以及基于工作性质和雇主意愿选择的工伤意外失能收入附加保障。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的部分如高收入者、特定职业团体的失能收入保障等需要购买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作为替代品。
2.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为法定计划的补充。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在美国,法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主要通过工人补偿计划(WCP)、社会保障失能收入计划(SS D I)和补充社会保障收入计划(SSI)提供,为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提供失能收入保障。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这些法定计划的补充部分,根据美国人寿保险协会的调查,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2007年的保费收入为220亿美元,约占总保费收入的5%左右[9]。
3.法定计划、雇主团体计划、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三支柱模式
在法国,失能收入保障计划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为社会保障系统下的法定失能保障计划,目的是为因工作能力下降或失去工作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这个保障计划与工作年限及职业类别相关。雇主支付三分之二的保费,雇员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费,自雇者自己承担全部保费。第二支柱是雇主提供的团体保障计划,这个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由保险行业及劳工法监管,第二支柱是法定计划的补充。第三支柱是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这主要为无第二支柱的受薪雇员及自雇者购买。对于自雇者而言,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他们的第二支柱,因为他们没有团体保险,第三支柱是法定计划的替代。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失能保障计划的替代品或补充品,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法定失能收入保障计划一起构成全体劳动者的失能保障安全网。
(二)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经营成功的关键环节。国际经验表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设计对于投保人的行为、公司的理赔经验以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10-11]。合理的产品设计能有效规避因财务激励而产生或持续索赔的风险。在产品设计时应避免过度保险,这一点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而言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对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的失能、收入、职业、补偿比例等做清晰界定,这不仅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内容也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出发点。
1.失能的界定
失能的界定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索赔经验及险种的盈利能力。界定必须客观准确,在理赔时才能做到客观公正。根据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经验,在实践中使用的失能界定主要职业性定义及工作任务定义两种,具体定义如下:
职业性定义,根据实践经验,按最宽松到最严格排列为:(1)个人的自身职业: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不能完成其自身职业的基本实质性工作,并且没有从事其他获利性的职业。(2)个人的自身或类似职业: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不能从事其自身职业或与其所受教育、培训和经验相当的职业。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将/自身职业0和/类似职业0结合使用,在最初的一段时间(2~5年)使用自身职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