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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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和资助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勇于创新、艰苦创业、迎接挑战的精神和品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造就一批思想、道德与文化素质高、创新实践与竞争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特设立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 (下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二条基金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学校从教学科研设备年度预算经费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从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四、当年度基金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五、出资20万元以上的社会资助者,可获得年度基金冠名权,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的年度创新项目资助基金或创新成果奖励基金。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教学工作及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实验管理中心、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科技产业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创新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制定及调整创新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四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包括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及项目管理、基金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鼓励各学院设立相应的院级基金及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
管理本院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活动。

第四章资助原则、资助范围
第六条资助原则: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重点资助和奖励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型项目。

第七条资助范围:面向全校,资助以“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为主的竞赛类和以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调查、发表论文及文艺创作等为主要内容的非竞赛类创新活动。

第八条毕业论文(设计)和课程论文 (设计)、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等不在此基金资助范围之列。

第五章项目类别、成果形式、资助额度、立项数量第九条项目类别及成果形式
一、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项目按学科、专业分为理工农类和人文社科经管类。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及创新性研究项目;
3.学生承担的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社会(历史、政治、法律、教育、经济等)调研项目;
5.文学、艺术作品创作项目;
6.国际、国内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如各级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

7.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二、创新项目按其成果形式分为三类:Ⅰ.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Ⅱ. 理工农类科技制作、发明;Ⅲ. 人文社科、经管类(含文学、艺术、经济、政治、社会、法律、教育等)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社会调研报告。

第十条资助额度及立项数量:
一、理工农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1000-3000元。

二、人文社科经管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00-2000元。

三、以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作为创新项目,教师应从科研经费中为其配套适当数额的经费。

四、立项数量:根据当年度基金总额和申报项目数量、总额,项目状况,具体确定各类项目的资助额度和立项数量。

第六章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凡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基金资助。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课题能在一年内完成。

三、申请项目可以是个人单项,也可以是小组项目。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四、按时完成项目的个人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结题后可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间:每学年申报1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按通知指南要求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研究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或毕业离校时。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接到立项通知后5天内到实验管理中心签订《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和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出国、病休等)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实验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因故(如负责人毕业、出国、病休等)中断,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及时报实验管理中心说明原因,并上交已购资料、材料等。

第十七条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应在启动研究后的第6个月(一般在立项次年的4月份)向实验管理中心递交《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

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继续予以支持;对于进展迅速、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考虑取消资助。

第十九条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由实验管理中心或学院组织学术报告会,交流、汇报研究成果和经验体会。

第二十条所有立项项目将参加全校每年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和创新成果展,优秀项目可推荐参加全省和全国竞赛。

被确定推荐参加“挑
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全国性重大竞赛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成果鉴定书、论文或成果实物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领导小组终审确认。

第八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相关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开发研究等费用,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提取酬金、奖金和管理费用。

一、与项目相关的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2)科研旅差费(住宿费按讲师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3)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图书馆验收后方可报销,图书的所有权归图书馆,待项目完成后交还图书馆;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二、与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

(1)配件、组装部件、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3)标本、样品、部件的采集或加工费。

三、与项目相关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第二十三条下列开支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报销:
一、招待费、礼品费和餐饮费;
二、本地出租车费;
三、与项目无关的外地交通费;
四、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五、购买测试、加工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采取确认立项资助额度→分期拨款→审核报销的方式。

一、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签发经费使用卡,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

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时,凭经费使用卡,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再办理借款、
报销等手续。

二、借款额度:资助经费500元以下,可一次借出;500—2000元,分2—3次借款;2000元以上,分多次借款。

500元以上的项目,在结题验收前,账面须留不少于30%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报销。

三、科研业务费、科研旅差费报销须出据正式票据。

报销科研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等费用,需在购置后、未使用前,及时凭实物和票据到学院办理材料、物品等的入账、入库、出库手续,并根据单件价值办理报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对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等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或擅自中止研究的项目,将取消资助。

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对科研态度不端正、不按计划正常进行并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将取消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学校;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或所在学院负责赔偿,并由学校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故并经批准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剩余研究经费。

第九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由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与研究者共享;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按奖项的属性类别确定归属,奖状、奖杯等归学校、学院,奖金归个人、小组分配。

第二十九条对于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相关费用由所在学院承担;影响较大、或水平较高的成果可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相关费用由学校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条专家组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鉴定的意见,作为学生创新奖励学分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对大学生创新成果进行评优、评奖,推荐参加国际、国内各类相关学术科技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由科技产业处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对于创新基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的转让,从转让费中提取60%作为对研制者的奖励,20%上交学校,20%作为创新基金的补充。

第十章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于在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或在成果转化中获得良好效益的学生个人或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在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按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不超出下列标准: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特等奖及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参加省级竞赛活动,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第三十三条对以学校名义及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的给予适当奖励。

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EI(光盘版)、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第三十四条根据《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计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三十五条对为大学生创新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或所指导的项目获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未获校级立项的有价值申报项目,学院可进行院级评审立项,用院级基金予以资助;获准校级立项的项目,学院可进行适当匹配资助。

院级创新项目及资助经费由学院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院级创新项目成果同样可申报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评奖活动。

学院可自行制定院级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

附件:1.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
3.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
4.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聊城大学
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
申请书
实验管理中心制表
一、基本情况
二、创新活动方案
三、审批情况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
为了保证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的正常实施,确保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的有效使用,学校委托实验管理中心与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自签字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合作者
指导教师
拟提供成果
及成果形式
项目完成时间
资助经费金额及使用承诺资助经费金额:元
使用承诺:项目负责人保证执行《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提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负责人保证于年月日前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中期进度报告表,逾期不交时可停止资助。

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等项目负责人保证于年月日前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和发表论文、成果实物及其证明材料。

否则退回全部项目资助经费。

项目管理依据实验管理中心按照《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组织实施。

实验管理中心
负责人签字
(盖章)处
实验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
院签字(盖章)处
学院签字:盖章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处
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本合同1式3份,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项目编号:报告时间:年月日课题名称项目类别
负责人主要成员
一、项目进展及已取得的成果情况:
二、项目研究存在技术的问题和困难:
三、经费开支情况:
四、下一步的研究计划、方案、建议和要求:
五、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签名:年月日六、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附件4:
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
项目编号:结题时间:年月日课题名称项目类别
负责人主要成员
一、项目完成及取得的成果情况:
二、经验教训及自我评价: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学院评价意见:
院长签名:年月日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六、专家组评价意见:
专家组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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