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13.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5号)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2013年4月8日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加强企业高端人才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促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对象,是指在本省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符合国家及云南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创新性突出、产业规模明显、示范性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创新和管理团队;良好的硬件平台条件;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

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三条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重点是国家及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光电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八大产业领域。

第四条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采取省州(市)联动方式。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各州(市)推荐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申请、组织认定评审、实施培育认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利税不低于6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二)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三)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一般应在2亿元-50亿元人民币,近3年企业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应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应拥有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农作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保健食品证书、新药证书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

(五)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企业应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

创新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列入省科技厅上市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优先认定支持。

第三章申请、推荐与受理

第六条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者,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七条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后向省科技厅推荐。推荐单位应同时承诺对所推荐企业的配套资助。

第八条省科技厅受理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申报,全年受理,分批认定。

第四章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集中评审。

第十条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州(市)的建议。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由省科技厅授予“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视其是否已有省科技厅在研项目等情况,由省科技厅以项目形式,主要围绕重点新产品开发,酌情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培育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推荐申报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各州(市)应

当先行立项支持。认定后省科技厅资助资金与州(市)配套资金资助比例不高于5:1。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项目投入的20%。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每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获得立项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需与省科技厅签署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并经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项目的管理、验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科技小巨人的复审周期为3年。对复审未达到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予以摘牌。复审条件不低于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含义以及申报条件!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含义以及申报条件!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靠近。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中小企业,可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一、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含义 (一)什么是专精特新: 1、“专”,即专业化与专项技术。 2、“精”,即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3、“特”,即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与特色化。 4、“新”,即自主创新、模式创新与新颖化。 (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主要指代那些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中高端产业领域的尚处发展早期的小型企业,它们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普遍具有经营业绩良好、有科技含量高、设备工艺先进、管理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等特点;并且极具发展潜力与成长性,有望在未来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的企业。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特点: 1、经济效益: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 (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

(2)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创新能力: (1)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获得5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近2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经营管理: (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 (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项以上。 (3)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4)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条件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必备条件: 1、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13.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5号)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2013年4月8日 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加强企业高端人才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促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对象,是指在本省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符合国家及云南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创新性突出、产业规模明显、示范性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创新和管理团队;良好的硬件平台条件;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

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三条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重点是国家及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光电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八大产业领域。 第四条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采取省州(市)联动方式。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各州(市)推荐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申请、组织认定评审、实施培育认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利税不低于6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二)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三)上年度或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一般应在2亿元-50亿元人民币,近3年企业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应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应拥有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农作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保健食品证书、新药证书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 (五)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企业应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稳定的高端技术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方案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方案 (2021-2025) 根据《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按照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育计划。 一、培育目标 围绕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坚持做强大企业培育小巨人,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十四五”期间全省每年重点培育30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上市企业,引领带动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培育重点 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工业“四基”创新、“新基建”等领域的优质中小企业。 三、培育条件

列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历、连续经营3年以上,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吻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划定》的中小企业。 2、经济效益。制造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专业化程度。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不少于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国内前30位或省内前10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4、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企业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11.26 •【文号】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 •【施行日期】2018.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 育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按照《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3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我部决定在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产品基础上,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我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2018-2020年),培育6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2018年培育1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其在创

新能力、国际市场开拓、经营管理水平、智能转型等方面得到提升发展。 二、培育条件 2018年被推荐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属于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二)重点领域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省份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结合产业发展实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奖补标准)及流程解读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奖补标准)及流程解读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靠近。各地政府也在梯度培育和政策、资金支持上继续发力,以引导更多企业进入专精特新领域。下面小编梳理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以及奖补标准,并对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布情况进行解读。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 一般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专业化指标: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精细化指标: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特色化指标: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产业链配套指标: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奖补标准:

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认定条件

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认定条件 引言 现如今,科技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各行各业的进步。在这个时 代背景下,我们追求创新、追求精细、追求特色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 关键。重点培育与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疑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培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究竟何为 “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认定条件”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说明。 一、企业规模 首先,一个企业的规模在认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时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主要指标包括年度营业收入、年平均 员工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该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年平均员工人数:该企业在上述连续三年内的年平均员工人数不少 于300人。 3.资产总额:该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二、技术创新能力 除了规模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也是评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 认定条件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下是该项指标的评定要求: 1.发明专利数量:该企业在过去三年内连续持有不少于5项有效发明 专利。 2.新产品研发能力:该企业过去三年内推出的新产品具备一定的技术 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 3.技术创新投入:该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的5%。 三、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也是重点考察的条件之一,以下是评定该项指标 的要求: 1.市场占有率:该企业连续三年内的市场占有率保持在该行业前三名。 2.行业竞争力:该企业参与的行业处于市场竞争的前列,并能在激烈 竞争中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 3.品牌知名度:该企业品牌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社会责任 一个企业除了商业利润外,还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下是评定社 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1.职工福利:该企业关注员工福利,具备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 员工的权益。 2.环境保护:该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行绿色生产,减少对 环境的影响。 3.社会公益:该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结语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国家经过认定,具有专精特新优势 的小型企业。该认定旨在支持和培育我国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 促进其发展壮大,提升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国家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类型条件: 1.小型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度销售收 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平均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2.独立法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3.科技型企业:企业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以技术创 新和研发投入为主要发展方向。 二、优势条件: 1.专业特长:企业在某一领域拥有突出的技术、产品或服务优势,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2.创新能力:企业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持续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3.市场前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潜力,有望在相应领域取得较高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 三、发展条件: 1.自主创业:企业成立不少于3年,拥有较好的经营状况,无财务风险和违法经营行为。 2.产业升级:企业具备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潜力和实际行动。 3.员工稳定:企业员工整体稳定,具备一定的人员任用和培养机制,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留用。 四、区域条件: 1.产业集聚:企业所在的地区是相关产业的集聚区,有助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2.优惠政策:企业所在地区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支持和扶持。

以上是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条件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同,认定条件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和变化。国家对于认定企业的要求旨在促进我国小型企业的创新发展,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同时,国家还为认定的小巨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例如财政给予的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等,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3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要点

2023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要点 1. 确立三个培育层次 《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三个层次的培育层次。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和认定,俗称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工信部认定,俗称国家级。另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市一级开展相关工作。 2. “一百万、十万、一万”的动态管理机制 《办法》第六条规定,“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被认定的企业三年有效期,到期后复核,不符合的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但后续可继续参加认定。 3. 搭建了一个培育平台 《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信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通过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精准服务。

5.产业链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发挥了“补短 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1.为国内外知名大企业直接配套,提 供合同等佐证; 2.可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提供科技成 果评价证书或提供行业/协会研究报 告等佐证。 6.主导产品所属领域1.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 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 2.制造强国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新一 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 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 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 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 疗器械; 3.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 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 4.其他。 1.从所列领域的细分领域找与主营业 务/服务最贴近的; 2.部分领域可参考《产业基础创新发 展目录(2021年版)》; 3.非否决性指标,但在所列领域的获 得认定的概率比其他领域获得认定 的概率高。 工信部专家在关于认定申报工作授课时特别强调拟申报企业要重视申报材料准备,要把真正符合标准、真正做的好的企业选培出来,特别提醒:1. 类似诉讼时提交民事案件证据,重视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合规性。附件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不能直接把“铜牌“”证书“等材料直接拍照附上,要附可追溯的具体文

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 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培育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落实省委、省政府“分层梯度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工作部署,根据《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云办发﹝2022﹞64号)和《云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工信规〔2023〕1号),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注细分行业领域,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持续创新,加快市场开拓和上市步伐,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做精做强做大。 一、资金支持对象 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2021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创新补助、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补的企业除外)中择优选定一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奖补。 二、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2022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2022年度营业收入总额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 — 22 —

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4%;2022年度营业收入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5%。 按照易量化核心关键指标的统一标准,通过经济指标、创新指标、上市培育和加分指标等四个模块10个细化指标(见附表2)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支持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奖补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及装订顺序 企业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封面)(见 附件6)。 2.承诺书(见附件7)。 3.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 育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研究开发费用未列入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的,须提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21-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纳入上市培育计划的,提供申报企业云南省“金种子”企业名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市培育资源库A、B级 — 23 —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其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 1. 合法注册:企业在中国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科技型企业:企业在业务活动中重视科技创新,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并取得相关专利或者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中小企业: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 4. 稳定运营:企业具备正常经营,并取得一定的市场业绩。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1. 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向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评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 评估。 3. 公示公告。认定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指定媒体上公 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4. 审批认定。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的企业进 行审批认定,并发放认定证书。 第四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 1. 科技指标。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投入,具备科技 成果或者创新能力,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2. 经济指标。企业具备一定的市场销售额、利润率和税收贡献 等经济指标。 3. 规模指标。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和独立研发项目, 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第五章:认定效力与监管

第六条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认定期满后,企业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认定企业的跟踪监测和评估。 附件: 1. 申请表格样本 2.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和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文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企 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依靠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具有高新 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认定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研人员数量、知识产权等因素。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成果、研发投入证明等。 第六条认定机构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 第七条审核程序 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并向企业告知。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九条政策扶持 对于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等政策扶持。 第十条审核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的监督,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一条办法修订 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措施和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认定工作和管理措施,我们将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 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的若干配套 政策》(国发〔 2006〕6 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 49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 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 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科 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各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 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 务指导。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

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条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与 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进入孵化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办公设施,提供法律、政策、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公共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信息与咨询服务。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技术服务。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四)创业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5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第六条认定分为申请审核认定和备案认定两类。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优质种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直接备案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专门申报备案认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要求,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旨在:针对云南省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遴选一批创新意识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通过一至三年的努力,新增培育认定一批支撑引领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承担

培育库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入库企业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入库培育企业资格,自入库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申请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此前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设立或具备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的条件;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第七条入库程序

云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IE浏览器设置及登录页面操作手册 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二○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IE9及以下版本浏览器设置 (1) 1.1 添加到收藏夹 (1)

1.2 建立桌面快捷方式 (1) 1.3 设置为浏览器主页 (2) 1.4 浏览器安全设置 (3) 第二章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设置 (10) 2.1 添加到收藏夹 (10) 2.2 设置为浏览器主页 (10) 2.3 兼容性视图设置 (12) 2.4 浏览器安全设置 (13) 第三章浏览器设置补充说明 (19) 第四章登录页面操作说明 (20) 4.1 登录页面 (20) 4.2 登录 (20) 4.3 找回用户名和密码 (20) 4.4 企业注册 (21) 第一章 IE9及以下版本浏览器设置 1.1至1.3(添加到收藏夹、建立桌面快捷方式、设置为浏览器主页),这里只是提供操作方法供参考,用户根据需要操作即可(可以不做)。 1.1 添加到收藏夹 将“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登录页面添加到收藏夹:在IE浏览器中选择“收藏”,再选择“添加到收藏夹”。 在弹出窗口中修改名称,再单击“确定”按钮。 1.2 建立桌面快捷方式 在桌面建立“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快捷方式:将收藏夹中的“中小企业系统登录页面”发送到桌面快捷方式。. 1.3 设置为浏览器主页 将“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登录页面设置为浏览器主页:在IE

浏览器中选择“工具”,再选择“Internet”选项。 。,再单击“确定”单击“使用当前页” 1.4 浏览器安全设置 浏览器的安全设置分7步完成。 第一步: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在IE浏览器中选择“工具”,再选择“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之“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选项。 第二步:进入设置Internet选项。在IE浏览器中选择“工具”,再选择“Internet 。选项” 第三步:设置受信任的站点。先选择“安全”,再选择“受信任的站点”,再选择“站点”。 第四步:添加受信任的站点。先输入网站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319048949.html,),清空“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选项框(即:如果该,然后单击“添加”按钮,再单击“确定”按钮。框为√,则单击清 除).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 Share classic historical materials

附件: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一、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之日前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与总资产成长性等4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其定量评价应达70分以上.. 二、认定条件说明

企业自评是企业正式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必备工作..申请认定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开展自评工作;填写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我评价表..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认定条件要求方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和申请认定;即自评结果符合认定的6项条件要求;且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定量评价70分以上.. 三审查推荐 审查推荐的具体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所在地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申请认定企业按照认定条件要求进行自评后;将认定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州市科技部门..由州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联合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年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州市推荐企业汇总表附表一;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 四申请受理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负责受理州市科技、财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