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八条原则和基本规定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付出现金时柜员应进行复点,并提示客户当面点清;对付出大额现金客户要求不清点的,柜员必须做好风险提示;

六、柜员兑换小面额票币和兑换残损人民币业务时,执行首兑责任制;

七、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八、午间碰库、日清日结;

九、账款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十一、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柜台的现金收付业务;

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

第十条授权柜员职责

一、对按制度规定及系统设置需授权的现金业务进行审核授权;

二、对本营业网点提库和缴库的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三、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四、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进行卡把;

五、对操作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

第十一条操作柜员职责

一、经办柜面现金业务,确保账款相符;

二、对客户办理现金兑换,不得拒绝;

三、办理现金整点、挑剔;

四、办理大额现金报备;

五、对次日欲接收的其他柜员的尾零款,同库管员或授权柜员进行细数的清点,之后装入尾零款包并立即落锁;

六、对营业前接收到的尾零款包立即在监控下独自清点;

七、节假日和中午接替库管员的同时履行库管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库管员职责

一、对本营业网点提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后,一人在监控下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对本营业网点缴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

二、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

三、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在授权柜员卡把后进行细数的清点;

四、对操作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

第四章操作柜员领缴现金

第十三条操作柜员领缴现金

操作柜员领缴现金只限于操作柜员与大库之间进行,操作柜员之间不允许相互调拨现金。

第十四条操作柜员领取现金的处理

一、整捆现金的领取

操作柜员从大库领取整捆现金时,由授权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012003现金分配”交易,经操作柜员授权后,打印一式两联“现金分配通知单”,操作柜员加盖“核算用章”后,交库管员配款;库管员配款完毕后在“现金分配通知单”上加盖个人名章,留存白联,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在对应“库管员”栏加盖个人名章;授权柜员负责对库管员配好的现金卡捆、卡把,与“现金分配通知单”红联核对大数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对应“授权柜员”栏加盖个人名章;之后授权柜员持现金,库管员持《库存现金登记簿》,双人与领库柜员办理现金交接手续;领库柜员在授权柜员、库管员双人注视下,卡捆、卡把,与“现金分配通知单”

红联核对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对应“操作柜员”栏加盖个人名章。之后,拆捆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或在对外付款时当客户面拆捆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

二、零把现金的领取

操作柜员领取零把现金的操作流程同领取整捆现金的一致,零把现金可以同整捆现金一并领取,但操作柜员对领取到的零把现金必须立即在监控下拆把逐张清点细数,无误后重新扎把,加盖自己的个人名章。

三、尾零款包的领取

前日日终的尾零款,必须装入尾零款包后上缴,次日由授权柜员分配至前日营业终了与授权柜员共同核点尾零款的操作柜员的尾箱。经操作柜员授权后,打印“现金分配通知单”一式两联,操作柜员加盖“核算用章”交库管员、授权柜员分配尾零款包,三人在《库存现金登记簿》对应签章栏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在“现金分配通知单”上加盖相应个人名章,库管员留存白联,红联与尾零款包一并交予操作柜员,立即在监控下逐张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操作柜员上缴现金的处理

一、整捆现金的上缴

操作柜员清点整理现金完毕后向大库上缴现金时,先上缴整捆现金。操作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012004现金上缴”交易,经授权柜员授权后,打印“现金上缴通知单”一式两联,加盖“核

算用章”后,和上缴现金一并交予库管员(节假日可为另外一个操作柜员或接班柜员)、授权柜员;库管员、授权柜员双人当操作柜员面,根据“现金上缴通知单”进行卡捆、卡把,清点无误后,库管员在“现金上缴通知单”上加盖名章,红联留存,白联退上缴现金操作柜员做记账凭证;三人在《库存现金登记簿》对应签章栏上加盖个人名章。

二、零把现金的上缴

操作柜员上缴零把现金的操作流程同上缴整捆现金的一致,零把现金也可同整捆现金一并上缴,但库管员对收到的零把现金必须立即在监控下拆把逐张清点细数,无误后重新扎把,加盖自己的个人名章;授权柜员负责对库管员清点后的零把现金进行卡把。

三、尾零款包的上缴

操作柜员清点现金完毕后可将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不成把的尾零款,交另外一个操作柜员和库管员或授权柜员复点,无误后,操作柜员将尾零款装入尾零款包并上锁后,尾零款包交库管员、授权柜员入大库款箱;操作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作账务处理,授权柜员授权后,打印“现金上缴通知单”一式两联,加盖“核算用章”,复点的操作柜员加盖名章后,白联交还上缴现金柜员做记账凭证,红联交库管员(节假日可为另外一个操作柜员);操作柜员、授权柜员、复点的操作柜员分别在《库存现金登记簿》对应的“操作柜员、授权柜员、库管员”栏加盖个人名章。

如次日接包操作柜员不在岗,尾零款由库管员和授权柜员双人复点后落锁;次日早在监控下开锁后,将包交接给操作柜员,由其立即独自在监控下清点。库管员和授权柜员共同对尾零款包内款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柜面现金收付

第十六条营业开始,柜员对领取的现金整捆的卡捆、卡把,零把及尾零款全部清点核对,并按券别分类摆放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

第十七条柜面现金收款

柜面现金收款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流程包括审核清点、系统处理、大额现金报备和后续工作四个阶段:

一、审核清点

(一)审核交款凭证

柜员受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现金缴款单》或其他存款凭证时,应认真审查交款凭证要素以及该笔业务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要求。

审查交款凭证要素,重点审查交款券别明细、合计金额与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对客户交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要求审查。

(二)清点现金

柜员审核交款单据无误后,清点现金,并与交款凭证金额、票面核对,按先卡大数,后点细数的原则操作。清点细数时发现现金

与交款凭证金额不符的,应立即向客户讲明情况,待双方核实后按原交款凭证多退少补现金或由客户重填交款凭证。

1、当面点清现金,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该笔业务办理完毕前须单独留存原封皮和把条;

2、清点票币时要看清票面,鉴别真伪,发现假币的处理具体见《**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暂行)》;

3、严禁柜员代客户填写现金交款凭证。

二、系统处理

(一)系统处理

柜员审核交款单据和现金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完毕,在相关凭证上加盖“核算用章”。

(二)回单交客户

柜员将加盖“核算用章”的回单联交付客户,如须找零,将找零现金一同交给客户。

三、大额现金报备

按照相关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现金报备。

四、后续工作

(一)现金整点。

(二)现金结账。

第十八条柜面现金付款。

柜面现金付款坚持先记账后付款,一笔一清的原则,流程包括受理审核、系统处理和配款、付款、后续工作五个阶段:

一、受理审核

(一)受理审核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或其他取款凭证时,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取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验印核查,按照审票的要求及现金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加强大额支付的控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将凭证退回,并指明错误原因。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二)大额审批及大额现金报备

大额现金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大额现金报备手续。

二、系统处理和配款

柜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配款,并在相关凭证上加盖“核算用章”。

(一)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二)不得对外支付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三)配款时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的整把须逐一清点,清点完毕后加盖清点柜员名章。需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方能付零。在未清点完毕前保留原封签和绑条,确定无误后再做处理。

四、付款

(一)交付现金:付出现金时柜员必须用点钞机和手工复点相结合的方式,并唱付与客户核对付款金额,将符合对外支付要求的现金当面交给客户。

(二)提示客户当面点清现金,银行封签(包括原封信券)对外无效。

(三)客户清点发现差错,必须严格复查,经证实确系错款,当场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五、后续工作

(一)现金整点。

(二)现金结账。

第六章兑换

第十九条各营业网点实行小面额票币首兑责任制。即:所有营业网点在接到单位、个人提出的要求兑换或交存小面额货币申请时,不得互相推诿。各营业网点对客户提出的调剂或兑换量较大的,柜员要对其合理需求分次进行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各营业网点实行残损人民币首兑责任制。即:所有营业网点在接到单位、个人提出的要求兑换普通的残损人民币。各营业网点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残损币是指残缺、污损人民币。指票面撕裂、缺损,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一、营业网点柜员办理残损人民币纸币兑换业务时,首先要对票币进行认真鉴定,如系假币,应按规定当场收缴;如系真币且符合兑换标准,则先将认定的“全额”或“半额”结果告知持有人,持有人同意兑换的,柜员须当面在残损币正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再进行兑换;对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应说明原因,并退回原持有人;持有人对营业网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营业网点应出具认定证明,同时将票币退回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兑换残损人民币硬币时,应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当持有人面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对已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须于兑换当日入大库。

二、对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人民银行实行定点兑换,太原地区兑换网点见附件“金融机构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网点”。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上缴

收回的残损币不得流通使用。残损人民币向现金中心库办理交库的手续同完整券,但需单独发起现金缴库申请,并电话通知现金中心。

第七章现金整点

第二十一条现金整点

一、收入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整理的现金不

得直接对外付出。

二、票币未整点准确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失,以便发现差错时证实和区分责任。

三、人民币现金整点应按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

(一)纸币要按券别、版别分类,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平铺整理捆扎,一百张为把,扎把腰条扎在中央;十把为捆,正面均需向上,并加以垫纸,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结头应结于垫纸之上、封签之下的中位。挑剔标准见人民银行制定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二)硬币按面额分类,一百枚(或五十枚)为卷,十卷为捆,以不同方法捆扎。

(三)残损币除按上述规定外,必须双腰条在票币两端的四分之一处分别捆扎。

(四)整点两截、火烧等残损币,必须用纸粘贴好,严禁用金属物和胶带纸连接。

(五)经复点整理的票币,应逐把(卷)加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不得打捆后再补章);成捆票币应加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包员双人名章,整捆残损票币应在封签上加盖“损伤”字样戳记,以便识别。

(六)经复点整理的票币,应达到“五好钱捆”、“十个统一”标准。

第八章现金结账

第二十二条现金结账

现金结账流程包括中午碰库和日终结账两个阶段。

一、中午碰库

柜员试结账。每日中午暂停营业前,柜员清点尾箱内的现金实物,通过核心业务系统“009002现金碰库”交易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日终现金碰库单”,现金入保险柜上锁保管,“日终现金碰库单”留存备查。

二、日终结账

(一)柜员结账

营业终了前,柜员清理尾箱内的现金票面和金额,通过核心业务系统“009002现金碰库交易”进行核对;核对有差异,柜员查找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再次碰库。发生长短款,按有关规定处理;核对无误后,打印“日终现金碰库单”留存备查;现金按照柜员上缴现金处理流程全部上缴,库管员登记大库《库存现金登记簿》,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库管员结账

管库员清点当日现金出、入库凭证和库存现金数,通过核心业务系统“009002现金碰库”交易进行机构现金碰库,无误后,打印“日终现金碰库单”留存备查。

(三)机构结账

柜员日结完成后,机构进行结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制订,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7月17日下发的《**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暂行)》(**银办〔2009〕36号)同时废止。

****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

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 (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 (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

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 (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 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 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 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运动等内控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及时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客户咨询,及时解决纠纷和投诉。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定期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冲突,以其他法规、规章为准。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 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 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 定的限制。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 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 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 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一措施有助 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 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合法的外汇兑换 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 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

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 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 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 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 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 可靠。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 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通过控 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 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 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

楚。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第八条对个别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面清点有困难,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当面点大数、卡把、清点尾数,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业务处理。 第九条柜员自柜台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钞券,均应当面拆封清点。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率,规范柜员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办理现金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同时做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法规; (二)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本行现金业务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对本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总行现金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制定适合分行的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地反馈本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分行现金出纳人员上岗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等; (四)负责分行现金业务的调拨、上缴及与当地人民银行的现金缴调工作; (五)负责分行的反假货币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分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七)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负责本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本办法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章调拨业务 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 第六章现金整点清分 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九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XX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 (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 (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 (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 (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 (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 2 —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XX银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规章制度和流程; (三)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培训、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提出及相关系统功能测试、推广;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定、分配和售后服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 (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实施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技 — 3 —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

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 第三章个人储蓄账户现金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第十条严格执行现金存取业务限额授权、大额复核、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审批和备案制度。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工作程序 (3) 第四章附则 (7)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十四条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 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 金收付。 第十八条临时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人民币收付工作“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工作要求,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的范围包括本本行为社会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人民币质量管理、爱护人民币宣传、现金流通分析、人民币监测分析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总行分管运营管理部行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出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研究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奖惩措施;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部出纳中心负责人担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负责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考核事宜;设立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及时调查处理客户涉及人民币收付方面的举报投诉;定期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我行人民币是收付业务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区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方式,按设定分值和扣分标准,根据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百分制考核评比表”见附表。 第七条各分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坚持业务监督与落实制度相结合。以人民币流通政策教育入手,用加强内控制度管一线现金整点人员,靠监督检查经办收付业务的基层机构落实各项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形成一条以“岗位-职责-规程-考核-追究”为环节的人民币收付考核检查链条。 第九条坚持将爱护人民币、反假人民币宣传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辖区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考核评比的内容包括: 1.调剂人民币劵别方面:各营业网点柜面要设立票币调剂窗口,提供人民币劵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为群众办理主辅币劵别调剂业务。 2.兑换残损人民币方面:各营业网点柜面要设立兑换残损币窗口,设立兑换残损币登记簿;各营业网点要醒目公示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和执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兑换残损人民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兑换标准进行残损币兑换。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维持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规范岗位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促进人民币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运行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管理包括业务库管理、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现金存取管理、柜台收付管理、反假货币管理、虚拟发行库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报送管理、应急管理、人民币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人民币管理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二章业务库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库是指各级营业机构为办理日常业务保留营业用现金而设立的金库。业务库的库存现金是银行办理日常现金收付的周转金。业务库的管理原则是:保证业务收付、节约现金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设置业务库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289号)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经过人民银行验收合格: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配备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机械和手工)场地、设备。 第六条各分行要加强业务库的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一)库存总量充足,券别结构合理,满足对外支付需要; (二)业务库存不足时,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出库,杜绝脱供现象; (三)加强回笼款项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库款清分整点,确保整点款项符合“五好钱捆”标准; (四)根据货币流通实际及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小面额货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笼工作。 第三章计划编制管理与现金监测分析 第七条计划编制管理 (一)计划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当年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及调整计划、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元旦春节旺季现金投放回笼计划。 (二)各分行应加强对影响本辖区现金运行因素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本单位现金投放回笼变化特点,结合前期计划执行及历史资料,科学编制相关计划,按规定上报人民银行。 (三)残损币回收销毁计划的分解。各分行应及时将人民银行下达的残损币回收销毁计划进行再分解,并层层落实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也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不包括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立的账户。个体工商户取现及审批程序同单位结算账户。 第五条我行各营业机构要专门建档保存现金管理及大额取现文件规章制度。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临柜人员应告知客户我行现金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章大额取现审批 第六条大额取现指开户单位和个人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或分笔取现累计超过以下取现金额标准的取现业务: (一)单位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三)签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注有“现金”字样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 (四)个人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第七条各行受理开户单位大额取现审批,必须遵循“依法合规、快捷高效、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杭后联社头道桥信用社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 第四条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

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与举报;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与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与相关处理。 第六条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

银行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审核: 批准: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3) 第三章现金支付规定 (4) 第四章大额现金支付依据 (7) 第五章现金支付分级审批 (10) 第六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有关行政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银行发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支付管理是指本行根据相关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对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的现金支出,遵循依法、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加以引导、限制、监督等一系列干预行为。 第四条现金支付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支行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认真审查取现用途是否合理。 第六条支行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现金交易进行严密监控,注意审查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交易,应及时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zz银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包括:

一、制定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制度; 二、解答全行现金支付业务咨询,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分析、防范、控制操作风险; 三、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的检查、培训与辅导。 第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范围内支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根据总行制订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分析现金支付风险,制定防范与控制现金支付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十条支行根据总(分)行制定并下发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具体办理现金的支付,承担现金支付的监督职责,对客户违反规定提取现金的予以制止,对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现金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其工资、奖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单位临时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其中: 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验资结束后,应将资金转入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中止验资,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单位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

银行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章调拨业务 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 第六章现金整点清分 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九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xx 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发〔2016〕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湖南省分行所辖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 (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 (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 (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 (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 (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 2 —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柜面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汇总;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核、报送、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 (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 (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3 —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