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

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

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

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

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

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

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征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1.3.3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

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

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1.3.4IT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存储与内

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

持续、独立的验证。

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管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

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持续优化。

1.3.7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

重要作用。

1.4本指引是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计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

1.5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果内部

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监管资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向银监会书面申请豁免。

1.5.1全面性要求:商业银行应达到、并证明其达到了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1.5.2持续性要求:商业银行应持续满足本指引的要求,若不能持续达到要求不得

使用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

1.5.3一致性要求: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体系应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

分,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和量化结果的使用保持一致

1.6银监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内部评级体系

的合规性,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

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

2.1概述

2.1.1由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和管理方法的不

同,因此所采用内部评级方法也有所差异。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直

接采用评级的方法确定单个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对零售风险暴露采用

风险分池的方法,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本部分阐述

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

技术要求在第三部分描述。

2.1.2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专家判断和有限制的专家判断等方法对主权、

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2.1.3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的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多种评级方法。例如,

对不同行业或规模的债务人采用不同评级方法,但商业银行应确保所选用的

评级方法能够更好地反应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

2.1.4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

评级哲学、评级标准、多种评级方法的处理、评级时间跨度、模型使用、内

部评级的文档化等8个方面。

2.2评级维度

2.2.1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包括两个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维度:

一是债务人评级;二是债项评级。

债务人评级

2.2.2债务人评级用于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对于非违约债务人评级应只反映债

务人本身的风险,不考虑债项因素。违约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为100%,违约

债务人的级别可超过1个。

2.2.3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必须一致,而不管每笔债项交易性质是否

有差异。对非违约债务人只能有1个债务人评级。

2.2.4债务人评级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

债项评级

2.2.5债项评级用于评估债项的损失风险。债项评级应反映交易特定的风险要素,

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

2.2.6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债项评级应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债项评级应

考虑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种类、产品、行

业以及贷款用途等。对违约损失率有一定的预测能力的债务人特征,也可以

纳入债项评级。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可以对不同资产组合考虑不同的因

素,以改进风险估计的相关性和精确度。1

2.2.7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也应建立债项评级体系。债项评级可以基于预

期损失,同时反映债务人违约风险(违约概率)和债项损失程度(违约损失

率);也可以基于违约损失率,反映债项损失的风险。若债项评级反映预期

损失,未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计算监管资本要求时应采用银监会规定的违

约损失率。

2.2.8债项评级应按照债项违约损失的严重程度排序。

1参见新资本协议399段的规定。

2.3评级结构

2.3.1风险暴露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应分布合理,不能过于集中,以

提高内部评级以及根据相关风险参数计算出的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性。

债务人评级

2.3.2商业银行最少应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

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可

以设定超过本指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

稳定性。

2.3.3如果风险暴露集中在特定市场和特定违约区间,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足够的级

别;若单个风险级别的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

行应有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债务人的风险程度和违约概率相同。

2.3.4债务人评级应根据一套特定的、明确的评级标准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并

据此估算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各级别的定义应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程度的描

述和各级别信用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如果商业银行进行了完整的评级描述

并明确了评级标准,同时分别量化了经修正过级别违约概率,引入+或-进行

修正后评级级别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级别;否则不能作为单独一个级别,也不

能单独用于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

2.3.5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计量模型进行评级,但必须说明计量模型所考虑的主要因

素,并证明这些因素对债务人的风险进行了有意义的区分。

债项评级

2.3.6商业银行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债项级别,避免将违约损失率差距较大的多笔贷

款被确定为同一级别。债项评级的标准应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

2.3.7如果风险暴露在特定债项级别的集中度较高,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深入分析,

以保证同一级别内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相同。

2.4评级方法论

2.4.1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

2.4.2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债务人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

有债务人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商业周期和行业因素等。

2.4.3商业银行的评级方法论应阐明债务人评级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

2.4.4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跨周期评级法”

(Through the Cycle, TTC)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论估计债务人的违约

概率。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说明其所采取的评级方法论,并证明所采用评

级方法论的合理性。

2.4.5对债务人进行评级时,商业银行应评估债务人未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违约风

险,既要考虑债务人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

化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2.5评级标准

2.5.1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书面评级含义、过程和标准,将债务人或债项划入不

同的评级级别。评级的定义和标准必须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的区分风

险。

2.5.2级别的描述和标准应尽可能详细,以便评级人员对具有相同风险的债务人或

债项给予同样的级别。不同产品、业务条线和地区的评级标准应保持一致。

如果不同类别的债务人或债项评级的标准和程序不同,商业银行应监控可能

出现的不一致,必要时应调整评级标准以保证一致性。

2.5.3评级的书面政策应足够清晰和透明,以便第三方,如内审部门、监管人员能

理解评级方法、重复评级过程、评估级别确定的适当与否。特别是基于专家

判断的评级体系,评级标准应该非常明确、透明。评级标准的透明性有助于

促进不同产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有助于评级

体系的持续优化。

2.5.4商业银行应考虑与债务人和债项评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商业银行拥有的

信息越少,对债务人和债项的评级应该越保守。外部评级可以是确定内部评

级的重要因素,但商业银行应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其他相关信息。

2.5.5评级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不良贷款处置政策保持一致性。

2.6评级的时间跨度

2.6.1商业银行应计算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采用长于

一年的时间跨度。

2.6.2债务人评级应反映不利经济状况或发生预料之外事件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和还款意愿的评估。为此,商业银行应考虑特定的、适当的压力情形;或考

虑债务人对不利经济状况或预料之外事件的敏感性。评级时考虑的经济状

况,应与当前状况以及在经济周期内各自行业/地区可能发生的状况一致。

2.6.3如果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

对预测信息应持保守态度。如果数据有限,商业银行应保守地进行数据分析。

2.7多种评级方法的处理

2.7.1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多种评级体系,但

应保证每个评级体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并且进行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验

证,验证的结果应能够证明不同的评级体系被一致的应用。

2.7.2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作为内部评级的一个因素,本指引规定的

验证标准同时适用于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外部评级的结构应与内部评级保

持一致,商业银行应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外部评级工具考虑的因

素和评级标准、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内部评级的影响2。

2.7.3商业银行不能仅仅依赖外部评级工具进行评级。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当的政策

和程序,保证得到准确的评级结果。

2.8模型的使用

2.8.1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应在评估违约特征和损失特征中发挥主要作用,但由于信

用风险计量模型只使用了部分信息,因此应辅以必要的主观判断和人工监

控,保证获得和处理所有相关的信息以及模型的正确使用。

2.8.2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能否满足监管当局要求主要取决于计量模型的预

测能力,以及模型的使用是否扭曲监管资本要求。模型的输入变量应能够形

成一套合理的预测指标。

2.8.3商业银行应建立审查违约或损失计量模型输入数据的有效程序,包括对已经

评级的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

2.8.4商业银行应证明用于建模的数据代表了商业银行实际债务人数量或债项数

量,根据建模数据得出的参数能够很好地应用到实际信贷组合中。

2.8.5商业银行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保证内部评级考虑了债务人和债项相关的所有

重要信息。综合考虑模型结果和主观判断时,主观判断应考虑模型未涉及的

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就主观判断和模型结果结合建立书面的指导意见。

2.8.6对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应建立人工复议程序,主要检查并控2美国监管指引有该规定,如何实施,特别是商业银行如何对外部评级进行验证?

制已知模型弱点产生的错误,持续改进计量模型的表现。

2.8.7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模型之

间相互关系的复议以及模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返回检验。

2.8.8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评级模型的基本假设及其与现实经济环境的一致性。如

果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应证明现有模型能够适用改变后的经济环

境,或者评级结果的差异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或者对估计结果进行保守调整。

2.9内部评级的文档化

2.9.1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架构,并能

够证明内部评级体系符合本指引要求。

2.9.2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内部评级的重要过程,包括:

2.9.2.1评级的目标;

2.9.2.2资产组合的分类;

2.9.2.3各类风险暴露的评级体系及其适用性和依据;

2.9.2.4内部评级在资本管理中的作用;

2.9.3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书面记录评级标准以及各级别的定义,包括:

2.9.

3.1评级使用的方法和数据。

2.9.

3.2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级别结构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债务人和

债项级别的数量、债务人和债项在不同级别之间的分布。

2.9.

3.3债务人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债务人级别的违约概率和区

分信用风险大小的标准,确定各级别的风险。

2.9.

3.4债项各级别之间基于风险的关系,根据预计违约损失和区分信用风险

大小的标准,确定各级别的风险。

2.9.

3.5选择评级标准和程序的原理,并能够证明评级标准和程序有意义地区

分风险;如果采用多种评级方法,应记录每种评级方法的评级原理。

2.9.

3.6违约和损失的定义。商业银行应证明内部定义在实质上符合本指引规

定的违约和损失定义。

2.9.4如果评级过程中使用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范围等建

立完整的文档。包括:

2.9.4.1详细描述各个级别、单个债务人、债项所使用的模型的方法论、假设、

数学及经验基础、估计模型所用数据的来源。

2.9.4.2建模数据对信贷组合的代表性检验。

2.9.4.3建立严格的统计过程进行模型验证,包括时段外和样本外验证。

2.9.4.4标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法。

2.9.4.5采用从第三方获得的模型也应形成完整的文档,并达到本指引其它方

面要求。

3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要求

3.1概述

3.1.1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对

每笔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准确、可靠的区分,并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3

3.1.2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应同时反映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考虑借款人和

交易的主要风险特征。同一池中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程度应保持一致,风险

特征包括不限于下列因素:4

3.1.2.1借款人风险特征,包括借款人类别和人口统计特征等,如收入状况、

年龄、职业、客户信用评分、地区等;

3.1.2.2交易风险特征,包括产品和抵押品的风险特征,如抵质押方式、抵质

押比例、成熟性、担保、优先性、账龄等;

3.1.2.3逾期信息。

3.1.3每个资产池应确保汇集足够多的同质贷款,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准确、一致

地估计该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5

3.2风险分池要求

3.2.1商业银行应确保对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准确、有效的划分。在确保有效风险划

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灵活地选择最适合本行零售业务的风险划分方

法。如果出现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之间频繁调整,商业银行应审查风险划分

方法。6

3.2.2商业银行应选择可靠的风险驱动因素进行风险划分,这些因素应同时用于商

业银行对零售业务信用风险的日常管理。选择风险因素时,商业银行可以采

用统计模型、专家判断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

3.2.3已违约和未违约的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对不同国

家的零售风险暴露,应分别进行风险划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同国家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具有同质性,经银监会认可,可不单独分池。

3.2.4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政策和流程,并确保有效实施。

3.2.5各资产池之间借款人和贷款的分布应合理,避免单个池中零售风险过于集

中。若单个资产池中风险暴露超过该类零售总量的30%,商业银行需向银监

会证明该资产池中的贷款具有风险同质性,并且不会影响估计该池的风险参

数。7

3.3风险分池方法

3.3.1商业银行应首先将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三大类,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

循环零售贷款和其他零售贷款。8

3.3.2商业银行针对每类零售风险暴露进行风险分池时,可根据数据情况,选择适3401

4402

5409

6美9098 3-3

7虽然美、英等国监管当局都未设定集中度标准,但对于监管人员来说,似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集中度判定标准,如30%(来源于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本条款的陈述并不排除银行单个池的占比超过30%,前提是银行应证明风险的同质性。

8美9098 3-2。

合本行实际的分池方法。9

3.3.2.1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评分、账龄等风险要素进行分池;

3.3.2.2根据单笔风险暴露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

进行分池。

3.3.3对于数据缺失的零售贷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并且尽量通过风

险分池体系的设计弥补数据不足的影响。数据缺失的程度应作为风险分池的

一个因素。

3.4风险分池标准10

3.4.1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资产池定义、流程、方法和标准。相关定义和标准应

明确且直观,并确保对零售风险暴露的合理划分。

3.4.2资产池的描述应详细,以便具有相同风险的债务人或债项划分至同样的资产

池。

3.4.3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零售风险暴露的划分标准应保持一致,如果存

在差异,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划分结果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并在适当时予以完

善。商业银行应确保这些标准的透明度,便于监管人员或内审部门掌握风险

划分方法、重复划分过程、评估风险划分的适当性。

3.4.4风险分池的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保持一致。

风险分池结果应与长期经验保持一致。

3.4.5风险分池应考虑3.1.2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并尽量使用近期数据。商业银

行拥有的信息越少,风险分池应越审慎。

3.5风险分池的时间跨度11

3.5.1商业银行应计算一年期违约概率,同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长时间跨度的数据

来确保风险划分的准确性、稳定性。

3.5.2风险分池在考虑借款人损失特征时,应包含借款人在不利经济状况或突发事

件时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3.5.3如果难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商业银行

对预测信息应持审慎态度。如果相关数据有限,商业银行应保守地进行相关

分析。

3.6模型使用

若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评分模型或其它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估计违约特征和损失

特征,零售风险暴露分池及相关模型的使用应达到2.8的所有要求。

3.7风险分池文档化

3.7.1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架构,并能够证明风险分

池体系满足本指引要求。

3.7.2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书面记录资产池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包括:

3.7.2.1资产池划分所使用的方法、数据及原理,并证明能够有意义地区分风

险。

3.7.2.2资产池的确定依据及其含义,包括资产池的数量、风险暴露在不同池

之间的分布、风险因素的选择方法、模型和选定的风险特征。

3.7.2.3资产池风险同质性分析、集中度分析以及风险划分的合理性、一致性

等。商业银行应记录风险暴露在资产池之间的迁移状况,以及对资产9美9098 8

10410

11414-416

池与风险分池依据的修改依据及情况。

3.7.2.4违约和损失的定义。商业银行应证明内部定义在实质上符合本指引规

定的违约和损失定义。

3.7.3如果风险分池中使用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应就模型的方法论、使用范围

等建立完整的文档。包括:

3.7.3.1详细描述资产池所使用的模型的方法论、假设、数学及经验基础、估

计模型所用数据的来源。

3.7.3.2建模数据对零售贷款的代表性检验。

3.7.3.3建立严格的统计过程进行模型验证,包括时间段和样本外验证。

3.7.3.4标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法。

3.7.3.5采用从第三方获得的模型也应形成完整的文档,并达到本指引其它方

面要求。

4内部评级和风险分池的运作

4.1内部评级覆盖的范围

4.1.1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评级的范围,包括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债务人

评级范围与债项评级范围、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范围。

债务人评级范围

4.1.2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评级称

为“债务人评级”,对保证人的评级称为“保证人评级”。12,对于一些低风

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债务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政策应详细说明

处理方式,并经银监会审查。

4.1.3每笔债项所对应的每个单独法律实体都必须被分别评级。对于同一集团内部

关联实体的评级可相同也可不同,商业银行应制定集团客户评级政策和标

准,并经银监会审查。

4.1.4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评级还是保证人评级,在商业银行内部只

能有一个评级。如果交易对手是债务人,在评级有效期内有保证人评级,商

业银行应对其进行重新评级,并以新的债务人评级结果为准;如果交易对手

是保证人,在评级有效期内已有债务人评级,以债务人评级结果为准。

债项评级范围:

4.1.5商业银行应对主权、银行和公司债务人的每笔债项进行评级,评级资料应作

为贷款审批过程的内容。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范围

4.1.6对于每笔零售贷款,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划分标准将其划分到特定的资产池

中。

4.1.7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池政策应详细说明对一些特殊零售贷款的处理方式,如不

再推广但仍然存续的产品、暂无风险分池方法和标准的新产品的处理方法

等。

4.2内部评级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4.2.1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评级政策和流程,确保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

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评级政策和流程应接受银监会

的监督检查。

4.2.2评级不能由从贷款发放中直接获益的部门和人员认定。

4.2.3内部评级的操作过程应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贷管理程序中,并形

成完整的文档。

4.3内部评级的流程

4.3.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债务人评级与债项评级、

零售风险暴露分池的操作流程,以及确保内部评级流程可靠运行的管理信息

系统,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对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操作流程应

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评级更新。对于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

池,通常不允许推翻,若商业银行认为确有必要设立零售风险暴露的推翻流

程,应订立书面政策和程序,并向银监会证明必要性和审慎性。

12本指引中若无特别说明,债务人评级通常包括债务人评级和保证人评级。

评级发起

4.3.2评级发起是指评级人员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

4.3.3商业银行应规定评级发起的相关条件,如评级发起的岗位设置、评级发起的

债务人与债项范围、评级发起的时间与频率、评级发起的操作步骤与流程。

4.3.4商业银行应规定本行不同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或债项评级发起的相关授权流

程。

4.3.5评级发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

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输入信用评级系统。

4.3.6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与独立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

的标准和程序,以客观公正、审慎严谨的态度,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评级认定

4.3.7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结果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

过程。

4.3.8商业银行应设置与评级发起部门相互独立的评级认定岗或部门,对评级发起

做出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并认定最终信用等级。

4.3.9评级认定应坚持独立性与客观性原则,不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

4.3.10如果评级认定等级与评级发起级别不一致时,将适用评级推翻程序。

评级推翻

4.3.11评级推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评级人员对风险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二

是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结论的否决。

4.3.12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推翻政策和流程,包括评级推翻的依据和条件、

权限划分、幅度、结果处理以及文档化等。

4.3.13对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指导原则与过程,监控主

观判断推翻模型评级、变量排除和参数调整的情况,这些指导原则应包括确定负责批准推翻评级结果的人员。

4.3.14对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商业银行应明确评级人员推翻评级结果的情

况,包括如何推翻、由谁推翻、多大程度上推翻。

4.3.15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推翻文档,在评级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推翻的理

由、结果以及跟踪评级推翻的表现。

评级更新

4.3.16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评级更新政策,包括评级更新的条件、频率、程序和

评级有效期。

4.3.17债务人和保证人评级通常每年更新1次。评级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评级

结果失效,应更新评级。

4.3.18商业银行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债项评级的更新频率,但至少每年

更新1次。

4.3.19商业银行对风险较高的债务人或问题贷款应经常进行评级检查。如果出现关

于债务人或债项的新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应进行重新评级。

4.3.20商业银行应建立获得和更新债务人财务状况、债项特征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

序,若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级更新程序。评级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评级,评级频率不受每年1次的限制,评级有效期自评级更新之日重新计算。

4.3.21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每笔贷款风险特征的变化情况,并

根据最新信息及时地将零售贷款迁徙到合适的资产池中。商业银行应根据产

品和风险特征的不同、风险估计的时间跨度以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确定更新检查频率,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各类特定资产池的损失特征和逾期

状况,至少每季度抽样检查一次资产池中单个借款人及其贷款的情况。

4.4评级体系运作的文档化

4.4.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以保证评级体系运作的规范化和持续优化,并

能够证明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达到本指引的要求。

4.4.2评级体系运作的文档至少应包括:

4.4.2.1评级流程设计的原理;

4.4.2.2商业银行的评级管理办法;

4.4.2.3商业银行的评级操作流程;

4.4.2.4评级的IT系统需求书;

4.4.2.5评级体系运作的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4.4.2.6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部门的责任;

4.4.2.7评级审核认定的程序和频率,以及管理层对评级审核部门的监督责任。

4.4.2.8评级例外(包括评级推翻)情况的定义、政策和审批流程。

4.4.2.9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的指导原则和过程;

4.4.2.10评级更新的政策,包括债务人和债项信息更新的方法和程序;

4.4.2.11历史上评级体系运作程序发生的主要变化,以及银监会最近一次检查

以来所发生的主要变化。

5内部评级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内部评级的公正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以及持续达到风险量化要求。

5.1董事会的职能

5.1.1商业银行董事会(包括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下同)对评级体系的设计、运

作、结果运用以及风险参数的估计等负有最终的责任。董事会根据本行风险

管理体系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的监督职能。

5.1.2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了解内部评级法的总体要求、本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规

划,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并定期听取

有关项目实施进度及重大事项的汇报。

5.1.3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深入理解与内部评级相关的高级管理层报告,并监督内部

评级体系的实施及内部审计。

5.1.4董事会应监督并保证高级管理层制定有关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运作程序、

使用范围以及风险参数量化等重要政策,负责这些政策的审查和批准。这些

政策至少应包括:

5.1.4.1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角色和职责。

5.1.4.2内部评级体系设计的主要过程、方法和参数的选取及修改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会只负责审批其中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对重大事项有明确的

定义,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及审批权限。

5.1.4.3内部评级体系设计和运行、参数估计过程、内部控制机制和独立审计

制度;

5.1.4.4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报告层级、频率、内容详细

程度等。

5.1.5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5.2高级管理层责任

5.2.1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深入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要求,以及本行

信贷政策、业务准入标准、审批流程、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催收政策,掌握这

些因素对估算风险参数的影响,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运作、改进、报

告和评级政策的制定。

5.2.2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并对内部评级和

风险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确保内部评级

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5.2.2.1配备足够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开发、推广、支持和维护内部评级体

系,以确保持续符合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5.2.2.2明确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在维护内部评级体系正常运作中的职责,并

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5.2.2.3确保为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

5.2.2.4对现有政策、流程、监控以及系统作必要的修改,实现内部评级体系

与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整合。

5.2.2.5定期检查信用风险管控部门采用的监控措施和度量方法以确保其充分

性,监督内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预测能力;

5.2.2.6定期听取信用风险管控部门关于评级体系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

对不足之处改进情况的汇报;

5.2.2.7向董事会报告现有内部评级政策的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而可能对商业

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运作和表现的重大影响。

5.3内部报告

5.3.1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报告体系。内部报告的对象

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信用风险管控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5.3.2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内部报告的频度和内容可有所不

同,但报告的范围及深度应能够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控整体资产组合的

信用风险及其变化情况、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提供足够的依据。报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5.3.2.1按照评级划分商业银行风险总体情况;

5.3.2.2不同级别、资产池之间的评级转移;

5.3.2.3每个级别、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预期值的比较;

5.3.2.4验证的结果;

5.3.2.5监管资本的变化及变化原因;

5.3.2.6压力测试结果;

5.3.2.7内部审计或其他独立监察部门对内部评级体系的审计结果。

5.3.3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送有关内部评级体系

运行表现的专门报告,以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有

效地监督。

5.4信用风险管控部门的职责13

5.4.1商业银行应建立信用风险管控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并监测

其表现。信用风险管控部门应独立于贷款管理及发放部门和人员。

5.4.2信用风险管控部门的独立性可以通过组织分离或职能分离等方式实现,避免

利益冲突。建立信用风险管控部门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5.4.2.1信用风险管控部门不承担受监控和管理的业务部门的相关职责。

5.4.2.2信用风险管控部门在组织架构上应独立于被监控和管理的业务部门,

该部门负责人不应同时管理其监控、管理的业务部门。

5.4.2.3信用风险管控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

汇报的途径;

5.4.2.4信用风险管控部门人员的薪酬不直接与其监控和管理的业务表现相联

系。

5.4.3信用风险管控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5.4.3.1设计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

5.4.3.2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

5.4.3.3检查评级定义的实施情况;

5.4.3.4检查并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

5.4.3.5运用评级模型;

5.4.3.6分析评级推翻和产生特例的原因;

5.4.3.7进行压力测试;

5.4.3.8参与返回测试;

5.4.3.9参与基准测试。

13新资本协议441-442段。

5.4.4信用风险管控部门应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实施和验证工作,对评级

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优化承担最终

责任。

5.4.5信用风险管控部门应编写内部评级体系报告,包括违约时和违约前一年评级

采用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

并每年应最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报告。

5.5内部评级体系的审计

5.5.1内部审计部门或其它同样独立部门应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内部评级体系及其

运作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管控部门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

风险暴露的估计。

5.5.2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应包括:

5.5.2.1评估信用风险管控部门工作的深度、范围和质量;

5.5.2.2对内部评级体系结果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内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5.5.2.3检查信息系统的结构和数据维护的完善程度;

5.5.2.4若使用统计模型,内审部门应检查模型数据的输入过程;

5.5.2.5商业银行持续符合内部评级法最低要求的情况。

5.5.3内部审计部门不应直接参与内部评级法的设计或选取工作,但应对内部评级

体系的适合性、有效性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资源充分性提供审计意

见。

5.5.4内部审计部门应记录并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

应的建议。

5.5.5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体系审计情况。

5.6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文档化

5.6.1商业银行应就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完整的文档,证明其

能够持续达到本部分的要求,为银监会评估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提供支持。

5.6.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文档至少应包括:

5.6.2.1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

5.6.2.2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参与情况;

5.6.2.3信用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职责履行情况;

5.6.2.4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及执行情况;

5.6.2.5内部评级体系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5.6.2.6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审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5.6.2.7相关的会议纪要、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报告等。

6风险量化

6.1总体要求

6.1.1风险量化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

级法所涉及的风险参数进行量化的过程。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风

险参数包括指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对零售风险暴

露,风险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6.1.2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量化过程,确保风险量化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稳

健性。

6.1.3违约概率的估计值应是某一档次债务人或零售资产池一年期实际违约率的

长期平均数。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是长期的、违约加权的平均

值。对于公司暴露,若商业银行不能满足本指引有关自行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或违约损失率要求,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时使用监管当局的估计值。

6.1.4商业银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应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满足本指引的要求且运用于日常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必须建立

统一的风险量化的程序,保证量化水平、经验、人员和支持系统。

6.1.5商业银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应基于所有可获

得的数据、信息和方法之上。

6.1.6风险参数的估计值应以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不能纯粹基于主观判

断。商业银行应对风险量化过程所涉及的专家判断和调整建立合理的推理和

实证分析,确保不低估风险。调整决定、依据及计算方法应记录存档,以便

于内部监督和持续改进,确保监督检查能追踪整个过程。商业银行应该采取

敏感性分析,评估调整对风险参数及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确保调整不会导

致资本要求的下降。

6.1.7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量化过程更新的政策,确保技术进步、数据信息和估值

方法的变化情况能及时充分地反映在风险参数中。商业银行应每年或更经常

地审查内部风险参数的估计值。若业务线或投资组合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动、

贷款方式或还款过程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量化方法和

流程。

6.1.8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值应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并保证量化过程的稳健性。一般而言,这些估计值可能遇到不可预见的误差,

为此,商业银行对风险参数的估计应当保守,留有余地;误差越大,相应保

守的余地应越大。

6.1.9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若商业银行能证明不同资产池之间的违约损失特征没有

实质性差别,这些资产池可以有相同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

露。随着数据质量改善和技术发展,商业银行应及时提高风险参数量化能力,

通过风险参数差别来反映风险差异。

6.1.10风险量化过程调整及风险参数的估值,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确保监管部

门对保守原则的合理程度进行评估。

6.1.1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参数的量化过程文档,便于对量化过程进行持续

改进,并为银监会的监督检查提供支持。

6.2风险量化的流程

6.2.1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的风险量化流程,确保对风险参数审慎估计。风险量化

流程应包括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几个阶段:

6.2.1.1数据选取。从历史数据中选取合格的样本数据。

6.2.1.2参数估计。根据样本数据的风险特性及表现估算风险参数。

6.2.1.3映射。在样本和实际风险暴露组合之间进行映射。

6.2.1.4参数应用。对现有的风险暴露组合应用风险参数。

数据选取

6.2.2商业银行应构建能够估计风险参数的样本数据集。数据来源可以包括内部数

据、外部数据和集合数据(内部、外部汇集的数据),确保估值基于所有相

关和重要数据。使用外部数据时,必须保证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之间的可比

性、相关性和一致性。

6.2.3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定义的一致性。用来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中,风险

暴露数量、生成数据时所使用的贷款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征,应与商业银

行的风险暴露和借款标准密切吻合,或至少应相互比较。

6.2.4选取的样本数据应有代表性,能反映暴露的风险特征、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以及当前未来的经济和市场状况。样本数据的选取数目和选取时间段,应保

证商业银行估值的准确有效。

6.2.5不同阶段的历史数据应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如商业银行的实证经验表明,某

阶段历史数据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周期的影响,有助于更准确地进行参数估

计,经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对这些特定阶段的数据使用做特殊处理。

14

6.2.6理想情况下,数据观察期应至少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商业银行使用外

部数据、内部数据、集合数据,或综合使用三种数据来源,其中至少一类数

据源的历史观察期不应少于5年。用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

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算数据观察期不应少于7年。如能获得超过最低年数

要求的数据,一些重要数据应使用更长的观察期。观察期越短,商业银行的

估值就应越保守。

6.2.7商业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的数据收集标准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使

用时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监管部门证明调整后的数据与其它数据没有实质

性差别。

6.2.8商业银行至少每年对样本数据集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检查活动,以保证样

本数据与现有组合之间的相关性、评估样本数据的质量以及样本数据与违约

定义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样本数据集或现有的风险暴露组合数据存在重要缺

陷或缺少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应制定书面的处理和调整方法。

参数估计

6.2.9商业银行应运用统计工具,对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样本数据集进行分析,分

别估算风险参数。商业银行可使用一种或多种统计方法估计风险参数;当产

生多种估值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一致的政策整合各种估计结果,以

便于应用。

6.2.10使用内部、外部和集合数据时,商业银行必须证明参数估算代表了长期经验。

数据观察期内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政策及回收流程的变化也应充分体现在估

值过程中。

14基于新资本协议466段。

6.2.11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必须以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

基础,不能仅依靠主观判断。

6.2.12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必须是长期的、违约加权的平均值。

6.2.13商业银行应对基于外部数据和内部数据的估值进行整合,并对不同模型得到

的估值进行整合。商业银行应对不同数据基础、不同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制定

整合方法,并检查不同整合估值对结果的敏感性。

6.2.14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合格担保人和信用衍生品15的风险缓释作用,并对单笔债

务或资产池的违约概率或违约风险暴露进行调整。

6.2.14.1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调整标准,确保对担保人履行担保的能力和愿

望做出合理判断和评估。标准还应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对担保人偿还

时间及能力的相关性影响,确保估值调整充分考虑了诸如担保与被担

保贷款间币种错配等因素可能引发的剩余风险。标准对不同担保或信

用衍生产品的处理方法应保持一致。

6.2.14.2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风险管理实践和实证经验,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

违约损失率反映风险缓释作用。但调整应基于已有风险参数,为此商

业银行应首先对相关风险暴露单独进行风险量化。无论调整哪类参数,

商业银行都应确保考虑了所有信息,并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风险暴露

使用同样的方法。如方法需要改变,商业银行应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

认可。

6.2.14.3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和评估担保人状况、兑付债务能力及愿望,确保

风险缓释的作用。商业银行对合格担保人或信用衍生产品的认定和管

理应达到“信用风险缓释监管指引”规定的标准。

6.2.14.4对于零售风险暴露,无论存在对单笔债项或资产池的担保,均可以通

过参数调整反映风险缓释作用。16

6.2.15如果样本数据区间未包括经济衰退时期,估值时必须对参数估计进行调整,

弥补数据缺失的影响。

映射

6.2.16商业银行应在现有风险暴露组合和样本数据集之间建立风险特征的映射关

系。商业银行应对每个样本数据集和每个估计模型建立映射流程,映射应反

映每一个样本数据集及统计模型中使用的风险特征。

6.2.17为保证映射的有效性,样本数据的评级结构和分类标准应与实际风险暴露的

一致。如果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应在样本数据集

与现行分类标准间建立映射,并证明映射的正确性。

6.2.18映射必须基于现在的组合和样本数据集之间最常见和最有意义的数据因素

来进行比较。

6.2.19若商业银行分别使用内部违约经验和违约预测模型估计长期违约概率,应分

别在两种方法与实际风险暴露间建立映射关系。

参数应用

6.2.20商业银行将从样本数据集所得到的参数估计值应用于实际的组合数据。

15问题:新协议认定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但根据起草小组对我国新协议商业银行的初步摸底,少有使用信用衍生品降低风险的情况。为保持框架的完整性,目前本部分保留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缓释作用,需(1)通过调查问卷,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实践进行摸底;(2)通过境外考察,了解国际商业银行的实际做法,并本着立足国内实践、保持指引适当前瞻性的原则,对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缓释作用进一步细化。16问题:能否基于对某池中单笔债务的风险缓释作用,调整池的风险参数估值?如可,如何进行?如不可,是否意味着对单笔债务的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分池阶段体现?(480-482)

6.3违约概率量化及要求

6.3.1违约定义

6.3.1.1若出现以下一种情况或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应被视为违约:

一是债务人对商业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商业银行

应建立实质性信贷债务的内部标准,但原则上,主权、银行、公司

风险暴露的实质性信贷债务应包括不低于单个债务人所有应清偿余

额的5%的债务,零售风险暴露应包括不低于债务人单笔债务应清偿

余额的5%的债务。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新核定的限

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

二是商业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

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债务人都

将被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

●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

核算。

●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核销了贷

款或者已计提5%以上的贷款损失准备。

●商业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不低于5%的账面损失。

●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

合同条款作出的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

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5%及以上;二是因债务人无力

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

●商业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

●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

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商业银行债务。

●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

6.3.2如果某债务人被认定为违约,商业银行应该对该债务人所有关联债务人的评

级进行检查,确定其它债务人能否全额偿还债务。是否对关联债务人违约实

行交叉认定,取决于商业银行对关联方之间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一体化程度

的判断。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政策应明确对“企业集团”的评级方法,并确保

一致的实施。17

6.3.2.1如果商业银行评级基于整个“企业集团”,并依据企业集团评级进行授

信,集团内任一债务人违约应被视为集团内所有债务人违约的触发条

件;

6.3.2.2如果商业银行评级基于单个企业而不是企业集团,集团内任一企业不

必然导致其它债务人违约,但银行应及时审查其它债务人的评级,据

此决定是否调整其评级。

6.3.3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新确定后的账龄(包括贷款展期、延期偿付等)计算债

项的逾期天数,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重新确定账龄政策,并确保一致实

施18。包括:

6.3.3.1重新确定账龄的审批人和报告要求;

6.3.3.2重新确定账龄前债项的最低账龄标准;

17参考新加坡金管局监管指引

18根据新加坡金管局指引修改

6.3.3.3可做重新确定账龄处理的债项的逾期情况;

6.3.3.4每笔债项可以重新确定账龄的最大数量;

6.3.3.5对债务人偿债能力重新评估。

6.3.4对于某些债项的重新确定账龄应满足以下条件:

6.3.4.1对于透支,透支余额必须减少到限额以下;

6.3.4.2循环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逾期部分必须全部偿还;

6.3.4.3对于上期未偿还额度转入下期偿还额度的循环零售贷款最近一期的最

低偿还额度应全额偿还;

6.3.4.4对于分期偿还贷款,逾期时间最长的贷款(包括本金、利息以及罚息

等)应全额偿还等。

6.3.5商业银行应根据违约定义,记录各类资产的实际违约情况,并估算违约概率。

6.3.6为保证违约概率参数估计的准确性,商业银行的样本数据应对现有的组合具

有代表性。对于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样本数据应与具体债务人对应。

6.3.7数据应能反映包括经济衰退期在内的整个经济周期的变化,如数据不能反映

经济衰退期,商业银行应调整违约概率估算方法或估值结果。

6.3.8如果样本数据与违约定义存在差异,必须对样本数据进行调整。样本数据集

应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暴露。

6.3.9商业银行估计每个级别平均违约概率时,应使用合适的信息、方法并适当考

虑长期的经验因素。在选择估值技术时,商业银行应采用与数据基础一致的估计技术,确保估值能反映违约概率。商业银行可采用内部违约经验、映射外部数据和统计违约模型等技术估算平均违约概率。具体操作时,可采用一项主要的技术,同时辅以其他技术作为比较,并作出可能的调整。针对信息和技术的局限性,商业银行可运用专家判断对估值结果进行调整。

6.3.9.1内部违约经验。商业银行可使用内部违约经验估计违约概率。在分析

中,商业银行必须证明估计的违约概率反映了授信标准以及生成数据

的评级体系和当前评级体系的差异。在数据有限或授信标准、评级体

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估计违约概率时,必须留出保守的、

较大的调整余地。采用多家商业银行汇集的数据也可得到认定,但商

业银行必须证明,暴露池中其他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和标准能够

与本行比较。

6.3.9.2映射外部数据。商业银行可将自己的内部评级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或

类似机构的评级联系(或映射)起来。然后,将外部机构评级的违约

概率作为商业银行的违约概率。映射评级必须建立在内部评级标准与

外部机构评级标准可相互比较,并且对同样的借款人内部评级和外部

评级可相互比较的基础上。使用本技术时,商业银行应避免映射方法

或基础数据存在偏差和不一致的情况,所使用的外部评级量化风险数

据必须针对借款人的风险,而不反映交易特征。商业银行的分析必须

包括对内部和外部评级使用的违约定义进行比较。商业银行应将映射

考虑的主要因素记录在案。

6.3.9.3统计违约模型。对某一档次的借款人,允许商业银行使用违约概率估

计值的简单平均值,这些估计值都从违约概率预测模型中得到。为了

估计违约概率,商业银行采用的违约概率模型必须满足本指引2.8规

定的模型使用的要求。

6.3.10计算违约概率的时间跨度一般为一年。为估计长期贷款的风险水平,商业银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3) 一、功能 (3) 二、适用范围 (4) 第二章评级要素 (4) 一、资本充足状况(C APITAL A DEQUACY) (4) (一)定量指标: (4) (二)定性因素: (4) 二、资产质量状况(A SSET Q UALITY) (5) (一)定量指标: (5) (二)定性因素: (5) 三、管理状况(M ANAGEMENT) (6) (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6) (二)内部控制状况: (6) 四、盈利状况(E ARNINGS) (6) (一)定量指标: (6) (二)定性因素: (6) 五、流动性状况(L IQUIDITY) (7) (一)定量指标: (7) (二)定性因素: (7) 六、市场风险状况(S ENSITIVITY TO M ARKET R ISK) (7)

(一)定量指标: (7) (二)定性因素: (7) 七、评级结果 (8)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8) (二)综合评级。 (8) 八、其他因素(O THERS) (9)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10) 一、收集信息 (10) 二、初评 (11) 三、复评 (11) 四、审核 (12) 五、评级结果反馈 (12)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13)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程度的依据 (13)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15)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15)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16) 第五章附则 (17) 附件6.4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2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9 •【文号】银监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将单个评级要素权重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以灵活调整每个评级要素的权重,总权重仍为100%,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确定当年评级要素权重、制定相关评级流程。 (二)评级指标得分。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3) 一、功能 (3) 二、适用范围 (4) 第二章评级要素 (4) 一、资本充足状况C APITAL A DEQUACY (4) 一定量指标: (4) 二定性因素: (4) 二、资产质量状况A SSET Q UALITY (5) 一定量指标: (5) 二定性因素: (5) 三、管理状况M ANAGEMENT (6) 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6) 二内部控制状况: (6) 四、盈利状况E ARNINGS (6) 一定量指标: (6) 二定性因素: (6) 五、流动性状况L IQUIDITY (7) 一定量指标: (7) 二定性因素: (7) 六、市场风险状况S ENSITIVITY TO M ARKET R ISK (7)

一定量指标: (7) 二定性因素: (7) 七、评级结果 (8)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8) 二综合评级; (8) 八、其他因素O THERS (9)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9) 一、收集信息 (10) 二、初评 (11) 三、复评 (11) 四、审核 (12) 五、评级结果反馈 (12)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13)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程度的依据. 13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14)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15)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16) 第五章附则 (16) 附件6.4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22)

附件6.5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39)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

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评估内容 (2) 第一节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 (2) 第二节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 (5) 第三节主要业务风险评估 (6) 第四节传染性风险评估 (8) 第五节抗冲击性评估 (10) 第六节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评估 (12) 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13) 第一节评估程序 (13) 第二节评估方法 (14) 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 (16) 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金融稳定评估体系,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行为,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以下简称现场评估)是指通过现场查阅经营活动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督促其稳健运行,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评估行为。 第四条现场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从宏观审慎视角出发评估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识别单家机构风险在跨机构、跨行业、跨区域、跨市场之间的传递以及风险的跨期累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非现场监测与现场评估相结合。非现场监测信息为确定现场评估的对象和内容提供依据,现场评估信息为非现场监测结论提供补充与支持,共同提升金融稳定评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的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评级工作,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现行的评级体系进行整合、修订和完善,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对银行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银行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2021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2021 在2021年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中,各项指标和标准的调整使得银行监管评级更加严格和全面。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评估并探讨这一主题。 1. 深度评估 在深度评估方面,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什么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的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是一种监管手段,其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客户利益安全。而内部指引则是指监管机构内部对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所遵循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021年的内部指引相较于以往更加注重细节和全面性,对各项指标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些调整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要求上。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在面对各种风险时能够有足够的资本储备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广度评估 除了深入了解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细节外,我们还需要从广度上探讨其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严格

化将对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促使银行加大风险防范和内控建设力度。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将影响到其信贷业务和资本市场准入,可能导致银行更加审慎地进行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总结和回顾 随着2021年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调整,监管对银行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细化,这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观点是,监管的严格化有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内控水平,但也需要考虑到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影响,需要协调好监管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内容和调整,并基于自身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理解,结合了深度和广度的思考,对这一主题做出了全面的评估和探讨。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对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提供帮助。 以上是本文写手根据指定主题撰写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21年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调整,确实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银行和监管机构都需要对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深入理解和适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 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 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1.3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 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1.3.1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 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1.3.2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 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别,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 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征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1.3.3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 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 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1.3.4IT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存储与内 部评级体系相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1.3.5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 持续、独立的验证。 1.3.6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管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 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持续优化。 1.3.7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 重要作用。 1.4本指引是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 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计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 1.5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果内部 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一、背景介绍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最主要的信贷渠道之一,为经济发展提供 了重要支持。然而,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监管机构需要对商业银行 进行评级,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商 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就是为监管机构提供评级方法和标准的指导 文件,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准确、全面地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 二、评级指引的制定背景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和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复杂性和风险难以完全把握,监管机构需要一个统一的评级指引来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 指引的制定旨在为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可量化的评级体系,以便评估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等 各项指标。 三、评级指引的主要内容 1. 评级方法 基于国际公认的评级方法,如CAMELS模型(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及敏感度)等,监管机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确定评级 等级。

2. 评级标准 评级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以便评级结果具有可比性,并且使监管 机构能够对各家商业银行进行等级划分。评级标准应包括不同评级等 级的定义、风险等级与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商业银 行符合监管要求。 3. 评级程序 评级指引应明确评级程序,包括数据收集、内部审核、评估过程、评级结果的报告等环节。评级程序的规范化和流程化有助于评级过程 的透明度和效率。 4. 评级结果的使用 评级结果应当作为商业银行监管的参考依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 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增加监测频率、要求加强资本储备、调整风险控制要求等,以确保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评级指引的应用价值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制定和应用对于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 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对监管机构的意义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使得监管机构能够从客观和公正的角度来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水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2021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202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等级划分的 一种手段。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监管和评级,具体评级标准和方法则由银监 会制定。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主要包括评级标准、评级等级和评级 过程等内容。 首先,评级标准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银监会根据商业银 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健康度等因素制定了一系列评级指标。这些指 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等。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指标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银监会提供相关的数 据和报告。 其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评级结果,商业 银行可以被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代表风险最小,D级 代表风险最大。不同的评级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监管要求和限制。银行 需要根据自身的评级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最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商业银行需要定期 向银监会提交相关报告和数据,供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评级。同时, 银监会也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商业银 行监管评级结果通常会对外公布,以提供给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 参考。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对于银行和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银行 而言,监管评级可以帮助其了解自身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 措施,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于市场而言,监管评级可以 提供一个客观、透明的评估标准,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做出 合理决策。 总之,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是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 包括评级标准、等级划分和评级过程等内容。监管评级对于银行和市 场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市场的透明度,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1. 引言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监 管评级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工具。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本文档旨在提供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内部指引。 2. 监管评级的目的和意义 监管评级的目的是评估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为监管机构提供 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定量评估依据,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监管评级也有助于商业银行自身了解自身的风险状况,为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3. 监管评级的指标和方法 监管评级的指标主要包括财务指标和风险管理指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 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等方面;风险管理指标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 监管评级的方法主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估主要是根据财务 指标的数据,进行计算和比较,得出评级结果。定性评估主要是对风险管理指标进行主观判断和评分,得出评级结果。两者相结合,可以得到全面而准确的评级结果。 4. 监管评级的流程 监管评级的流程包括评级准备、数据收集、指标计算、评级结果及报告,以及 反馈和改进。 4.1 评级准备 评级准备阶段主要是定义评级对象、明确评级目的和内容,并制定评级计划和 时间表。 4.2 数据收集 数据收集是评级流程中的关键步骤。商业银行需要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和风险管 理信息,以供监管机构进行评估和分析。数据收集的过程需要高度的数据准确性和保密性。

4.3 指标计算 在数据收集完成后,评级机构根据指定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对财务指标和风险 管理指标进行计算和比较,得出评级结果。 4.4 评级结果及报告 评级结果和报告是评级工作的最终成果,评级机构需要将评级结果以报告的形 式呈现给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报告应包含评级结果的详细说明、评级指标的分析和解释,以及评级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评估。 4.5 反馈和改进 评级结果完成后,商业银行有权对评级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 申诉。评级机构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和调整,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监管评级的应用和影响 监管评级结果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首先,评级结果是商业 银行融资、合作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评级结果也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声誉和市场地位,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和客户信任。最后,监管评级结果也会影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和政策。 6. 结论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内部指引。通过明确评级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评级的指标和方法,可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工作。同时,监管评级的流程和应用也为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希望本文档对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有所帮助。 注意:以上文档为虚拟AI助手生成的样例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 整和完善。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4]32号) 各银监局: 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9日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将单个评级要素权重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以灵活调整每个评级要素的权重,总权重仍为100%,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确定当年评级要素权重、制定相关评级流程。 (二)评级指标得分。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最终评级得分。各机构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关注事项和日常监管掌握的资料,对单家机构的评级得分进行审核调整,获得其最终评级得分。 (六)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最终评级得分确定银行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评级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后评价等环节组成。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年度法人监管评级工作。监管人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范本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范本 该指引的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对评级结果进行监管和监督。 以下是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监管指引的范本: 1. 内部评级体系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a.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评级体系,以评估与其信贷风险相关的借款人、资产 和业务。 b. 内部评级体系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及时更新以适应市场和行业的变化。 c. 商业银行应确保其内部评级体系与其风控政策和程序相一致,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 验证。 2. 评级方法和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a. 商业银行应采用合理的评级方法和模型,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b. 评级方法和模型应基于充分的数据和信息,并应经过严格的验证和测试,以确保其有 效性和适用性。 c.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其评级方法和模型进行回顾和更新,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通知监管 机构。 3. 评级标准和分级系统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a. 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标准和准则,以确保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b. 评级标准应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力和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并能够区分不同借款人 的信用风险水平。 c.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其评级标准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市场和行业的变化,并将变更 的内容及时通知监管机构。 4. 评级结果的监管和报告 a.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评级结果监管和报告机制,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定期的评级报告,包括评级结果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及 针对高风险借款人的风险管理措施。 c.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任何评级结果的变化和调整,并按照监管要求采取相 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5. 评级结果的内部使用和披露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在银行监管体系中占据着重 要地位,对于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具有关键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面临的信 用风险也日益增加,因此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监管指引变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金融危机中,信用风险被认为是引发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监管,要求银 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可以帮 助银行更好地识别和管理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还可以提升 银行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声誉。研究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 指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合分析,探讨商 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的定义、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对银 行业的影响,旨在深入探讨该指引的意义和未来发展趋势。 1.2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的 重要性以及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对信

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完善银行监管制度,保障银行业健康稳定 发展。通过对商业银行如何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及其影响 的研究,为银行业界提供可行的管理思路和政策建议,推动商业银行 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做出贡献。通过本研究的深入分析和总结,旨在更好地理解商业银行信用风 险内部评级监管指引的重要作用,为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机构 自身的风险管理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2. 正文 2.1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定义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是商业银行用于评定借款人或借款组合信用风 险水平的一种方法,也是监管机构评估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通常情况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是基于一系列客观因素和主观判断来 进行的,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历史、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通过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银行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决策的准确 性和效率。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但 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水平,帮助银行做出更准 确的信用决策。这种评级方法不仅可以用于贷款审批阶段,还可以在 贷后管理过程中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信用风险的分类和控制措 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工作,明确评级标准、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是指运用特定信用评级模板/模型和方法,对非零售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等级认定和违约概率确定。单一客户仅对应一个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本办法所称非零售客户指本行已经或即将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及保证人,包括大中型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事业法人客户、担保公司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和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贷款定价、FTP 利润考核、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审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依托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系统开展评级工作; 分级审定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

定期评估是指各级行信用评级部门根据权限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 动态调整是指各级信用评级部门根据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的变化,实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结果。 第二章 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 第五条 本行信用评级综合采用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来估计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 时点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基于评级时点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与未经压力测试的违约概率相对应。主要应用在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臵、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 跨周期评级法是指采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评估企业在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偿债能力,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第六条 信用评级同时评估客户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第 七 条 系 统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与单个客户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本行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并根据客户经营状况、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动态反映非系统性风险。

XX农商银行内部评级管理办法

附件2: XX农商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架构 第三章内部评级流程 第四章内部评级应用 第五章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六章内部评级报告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行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治理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以下简称零售风险暴露)。通过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各相关主体职责、关键定义、模型设计原则、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规范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

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治理)架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将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等风险参数。 (四)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内部评级应用:包括应用的范围和应用要求,其中应用范围包括核心应用和高级应用两部分。 (六)内部评级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情况能及时有效传达。 (七)信息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八)文档管理: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能得到有效的记录和保存,以便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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