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综述
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于2005年11月1日至2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有关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任、论文作者和有关高级法院代表共30名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海口海事法院承办。会议议题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海事确权诉讼法律问题。会议共收到论文60篇,其中,有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29篇,有关海事确权诉讼法律问题的31篇,十位论文作者在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会议最后评选出论文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优秀奖四名。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结合海事审判实际,围绕两个会议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被告即权利人和责任人,主要的观点有:权利人可以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1。责任人分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间接责任人为责任保险人和财务保证人2。当
1邓锦彪(广州):“论海上人身伤亡海事请求人的确定”。
2王祝年(天津):“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研究”。
只有部分权利人提起索赔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3。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竞合
与会者认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其他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1)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2)合伙关系、义务帮工和加工承揽关系下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有个别观点认为加工承揽关系下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3)船舶碰撞和拖航过程中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
海上人身伤亡事故往往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与会者认为权利人在诉因重合时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在违约之诉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轻,但权利保护范围也较小,可操作性不强;而侵权之诉中,受害人虽然举证责任较重,但权利保护范围较大,操作性较强。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诉因的,应予允许,但应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5。
(三)关于海上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的总原则
我国现行的调整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已有一定数量,但由于该部分法律法规各有不同的调整范围
3李秀杰(天津):“审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李琳(大连):“对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应如何处理的探讨”。
4李守芹(青岛):“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焦点问题透视之归责原则”;赖尚武(广州):“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王存军(青岛):“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归责原则”。
5秦桂森(青岛):“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万怡(武汉):“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和效力等级,因此也仅在某些范围内达到了有限的统一。本次研讨会提出,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顺序)上,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关系应优先适用《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而不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规定的约束;审理国内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则应优先适用海商法,在其无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6。
2、海上人身伤亡中的劳动、劳务法律纠纷问题
海上人身伤亡事故中船员或雇员的伤亡索赔案件占了相当比重,在审判实践中较难区分的是船员或雇员与赔偿相对人之间的性质到底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
与会者认为:①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航运企业与固定工和合同工之间,私营、个体航运企业与船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所有的渔船、小型运输船的船舶所有人与船员之间,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雇佣关系)。②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合同法一般原理审理7。
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损害引发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的,权利人既可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向雇主请求违约赔偿,也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
6李守芹(青岛):“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焦点问题透视之损害赔偿范围”。
7李守芹(青岛):“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焦点问题透视之归责原则”;张德生、张可心(北海):“论船员劳务合同下人身伤亡索赔纠纷”。
偿。8有观点认为此时雇主与第三人之间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其中有论文专门对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涉及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9。
(2)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法律关系
与会者认为,外派船员一般与外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与船东形成雇佣关系,受害人既可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向船东请求损害赔偿,也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向外派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但是由于外派单位非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一般无权替代受害人向船东索赔10。
(四)赔偿原则与范围问题
本次研讨中,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范围的论文最多,也是本次研讨的重点之一,研讨的主要问题和观点有:
1、赔偿原则
倾向于认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计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对已丧失或贬损的劳动力价值的“还原”,也就是以全部赔偿原则为主,结合考虑合理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和限制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11。
个别作者独创性地针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予以类型化研究,对常见的几类海上人身伤亡纠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6种不同类别的海上人身伤亡民事赔偿的学理标准12。
2、赔偿范围
关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范围、限额的约定的效力问题,多数8张德生、张可心(北海):“论船员劳务合同下人身伤亡索赔纠纷”。
9刘本荣(海口):“海上人身伤害案件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初探”。
10潘彩亚(海口):“审理船员劳务合同中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若干问题”。
11杨帆(上海):“论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范围及计算”。
12倪学伟(广州):“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类型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