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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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一、职业病事故发生的原因

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缺乏职业卫生防护意识,未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无应急救援措施,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当前,急性职业中毒进人高发季节,鉴于上述情况的发生,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警惕,加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

二、急性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安监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联合监督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区县经贸委(局)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和有关协会的服务功能,加强本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各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

各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逐一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和控制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各项措施:明确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制订并完善本单位急性职业中毒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职工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知识的培训;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报警装置;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要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1. 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察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治急性职业病病人或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按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执行。

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五、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备合格有效的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

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特点,配备相关的有毒气体自动报警仪、便携式有毒气体快速检测仪器和特效抢救治疗药物等器材物品,预防控制急性化学物中毒事故。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六、加强监督执法

进一步加强对易发生急性化学物中毒事故单位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年内重点对市政污水处理、涂料粘合剂生产经营、建筑市政破士开挖施工、化学品贮存运输等行业(作业)预防控制急性化学物中毒突发事故的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整治,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又不认真整改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此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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