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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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08〕16号
印发海珠区2008-2010年
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珠区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五日
海珠区2008-2010年
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防治空气污染,改善我区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和谐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切实治理空气污染,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节能减排任务和各项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全年的90%以上。
解决长期困扰居民的空气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
三、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全区范围内的区属工业企业(含“退二进三”企业)、饮食服务业、工地道路扬尘等污染控制领域。
四、具体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对落后的、污染严重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关、停、整改,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
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测,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
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排污。
主要工作如下:
1.按《广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脱硫效率低的脱硫工程实施整改,强化企业脱硫能力建设,确保落实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责任。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局配合。
2.加强工业废气治理。
对工业废气扰民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确定氮氧化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
2008年底前,完成对氮氧化物重点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监测、统计和核定,确定重点监管企业。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局配合。
4.逐步实现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在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联网监控。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5.加强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沙石场的监管(见附件1),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实行停产、关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和市政局、区城管大队。
6.严格限制新增污染源。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必要条件和刚性指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贸局配合。
7.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监管。
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脱硫及其它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督办效果,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整治监管的同时,对区域、行业的重点、热点及难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排放、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二)实施产业“退二进三”,推动“中调”战略。
根据《关于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广州市举办亚运会的需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实施“退二进三”计划,加快产业布局调整,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主要工作如下:8.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推进全区“退二进三”工作。
2009年底前,完成第一批影响环境的“退二”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搬迁“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搬迁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影响
环境的“退二”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搬迁“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搬迁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第三批影响环境的“退二”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搬迁“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搬迁工作(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局、区财政局配合。
9.根据环保“退二”标准和要求,在掌握区域工业企业环境影响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及时更新“退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安监局配合。
(三)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44号)要求,在广州市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处3个工作平台的基础上,搭建我区跨部门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合作平台。
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整合各部门资源,集中实施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确保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现象得到显著改观。
主要工作如下:
10.大力宣传《广州市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努力搭建跨部门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和查处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1.严格遵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依法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用地、卫生、环保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关,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不当带来污染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商海珠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卫生局配合。
12.加强对饮食污染业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监管。
2008年6月起,工商部门在办理饮食服务业变更手续时,对因污染扰民、群众多次投诉而被环保部门查处并已下达环保行政处罚书且尚未整改完毕的饮食业户暂缓办理企业变更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海珠分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13.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
2008年底前,督促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户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持续对全区近5000间饮食业单位加大对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因地制宜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对群众举报的饮食业污染问题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对存在严重污染扰民的饮食业下达限期治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严格处罚;依法整治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造成污染的企业,直至关停;依法取缔、关闭无证经营企业。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市工商海珠分局、区卫生局、区
城管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4.开展“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严查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一批长期扰民的重点饮食业。
(具体方案见附件3)。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市工商海珠分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配合。
15.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配合市天然气置换工作,分批推进饮食服务业户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建设和市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6.强化属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出租屋管理和住改商、“五小”、“六乱”整治等工作,协助环保部门解决饮食服务业规范发展问题;协助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提升环境信访工作的实效。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开展化工、喷涂等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控制。
在摸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基础上,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抑制臭氧、细粒子气溶胶的生成,减少灰霾。
主要工作如下:
17.2008年底前,配合市相关部门完成对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现状调研,确定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制定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局配合。
18.2008年7月底起,实施化工、建筑、喷涂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安监局配合。
(五)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裸露土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降低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主要工作如下:
19.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和清运余泥渣土喷水降尘等措施。
责任单位:区建设和市政局牵头,区城管大队、区环卫局配合。
20.继续做好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在做好工地围蔽的同时,在扬尘较多的施工时段采取喷水降尘措施。
责任单位:区建设和市政局牵头,区城管大队配合。
2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一、二级马路16小时保洁率100%。
2010年,按亚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实施路面扬尘控制。
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22.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督促各施工单位提高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性,并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清洗装置,防止车辆运输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区环卫局牵头,区建设和市政局、区城管大队配
合。
23.实施道路改造计划和管养计划,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区建设和市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海珠区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我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姚奕生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苏小澎常务副区长
黄信仪副区长
副组长:陈高生副区长
方锦群副区长
刘捷副区长
毕锐明副区长
成员:潘瑞雄区政府办主任
刘国雄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沈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
张日麟区财政局局长
孙晓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局长
皮文军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
冯志坚区规划分局局长
曾亨长区卫生局局长
林汉义区国资局局长
罗可尧区环保局局长
吴美庭区环卫局局长
韩素馨区统计局局长
罗军区安监局局长
丘传胜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胡本新市工商海珠分局局长
彭长庚市质监海珠分局局长
杨秋菊区政府办副主任
钟玲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容国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锦荣赤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卢鉴明新港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素平昌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海宏滨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锋素社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勋潮江南中街道办事处主任
梁名河海幢街道办事处主任
卢兆华南华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阳龙凤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国明沙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邱建华南石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庞永辉凤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力夫瑞宝街道办事处主任
彭伟春江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东强南洲街道办事处主任
孔赞华琶洲街道办事处主任
赖红漫华洲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志超官洲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可尧同志兼任。
(二)能力保障。
强化环境监控能力建设。
对重点废气污染源及突发性环境事件进行实时监控,着力解决工业废气污染、饮食业油烟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控制环境空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力度,严查非法排污,严控污染排放总量;以控制污染事故、维护环境安全为中心,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督促工业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空气污染严重预警机制,强化对突发性空气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制度保障。
1.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建立海珠区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协调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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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专项工作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及时听取各责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关于空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传达区领导对空气污染整治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落实措施;研究解决空气污染整治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2.建立督办督导制度。
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空气污染控制工作的推进情况,监督、督导空气污染整治方案的落实;建立行政督察制度,由区监察局牵头,加强对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空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行政督察,监督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落实。
区环保局要通过巡查、抽查等形式加大空气污染整治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3.建立落实考评制度。
要将方案的各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相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内容。
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把整治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将整治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岗位工作人员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空气污染控制各责任单位须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联络人,每季度将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区环保局汇总,区环保局统一上报海珠区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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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四)资金保障。
加大空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尤其加大饮食业油烟整治、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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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沙石场污染整治项目表
序号任务项目项目地址存在问题任务要求
1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混凝土供应站沥滘大沙村
2 省四建混凝土有限分公司滘
沥海心沙污染严重,紧靠珠江,周边大量
民房,管理困难,影响居民生活。
2008年10月底前,联合
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实
行关闭、拆除。
3 广州市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洲路107号A区
4 广州市筑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溪搅拌站新业路119号周边有居民建筑,产生环境问题
对居民生活有影响,且因区域发
展,不适宜设立搅拌站。
加强监管,在2-3年内完
成撤迁。
5 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南洲路144号东边62幢自编地下之一粉尘污染
6 广东粤生(粤群)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南约20号粉尘污染
7 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大沙搅拌站南洲路142号之一自编东面粉尘污染
8 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洲路144号中座30幢粉尘污染
9 广东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仑头环村东路28号之二粉尘污染
10 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港东路2519号粉尘污染强化日常监管,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巡查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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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任务项目项目地址存在问题任务要求
11 广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港东路2519号粉尘污染
12 广州市建筑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岗路1号粉尘污染
13 黄埔大涌砂石场黄埔村大涌(环城东环桥西侧)粉尘污染
14 广州市海珠区黄彬建筑材料经营部黄埔村大涌(环城东环桥东侧)粉尘污染
15 毅昌砂石场琶洲北码头粉尘污染
16 石溪柴仓砂场海珠区工业大道南新业路129号粉尘污染
17 广州市海珠区永达建材经营部石岗路1号之三东侧粉尘污染
18 南石建材经营部石岗路1号粉尘污染
19 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石溪码头石岗路1号之二粉尘污染
20 石榴岗砂场华洲路疗养院自编1号粉尘污染
21 蔡慧敏砂石场南洲路100号之八粉尘污染
22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街振东建材经营部南洲路143号粉尘污染
23 土华砂石场土华华洲路工业2路7号粉尘污染强化日常监管,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巡查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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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任务项目项目地址存在问题任务要求
24 海珠区永达建材经营部港务局海心沙码头粉尘污染
25 南石头建兴建材店港务局河南分公司海心沙码头粉尘污染强化日常监管,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巡查管理,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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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退二进三”区属企业名单
序号任务项目项目地址时限要求
1 广州市海珠区新窖琶洲电镀厂琶洲村太和里23号2009年
2 广州市汇江工贸有限公司新港西路五村门口州一号之七
3 杨协成(广州)有限公司赤岗西路288号
4 广州东化泰福电子有限公司赤岗西路126号1-3楼
5 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敦和路37号
6 广州洁华实业公司赤岗西路266号
7 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东晓路35号
8 五凤淀粉厂新港西路五村门口洲南1号之七
9 广州金鼎乳制品厂华洲路68号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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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珠区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含噪声、污水排放等问题),海珠区将在2008年至2010年,利用三年的时间集中整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每年对100间存在环境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进行整治,积极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区环境。
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66条惠民措施,突出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区环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着力完成海珠区民心和民生问题8个重点之一的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海珠区现有饮食服务业的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清查,逐步整治或取缔一批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大幅度缩减饮食业环境污染投诉。
三、总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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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主要是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噪声、污水超标排放或严重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对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对于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群众投诉强烈,且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告知函,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重点案件提交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
四、组织机构
建立海珠区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黄信仪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罗可尧局长、区政府办杨秋菊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局、市工商海珠分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主要负责协调饮食服务业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监督、跟踪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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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组织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调会、通报会;组织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工商海珠分局职责。
1.对纳入整治名单的饮食服务业单位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工商管理资料变更手续;
2.查处、取缔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
3.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或告知函,依照相关工商法规对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查处;
4.在区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二)区环保局职责。
1.督促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安装油烟治理设施;
2.加大对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3.督促饮食服务业签订油烟净化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4.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的整治和查处工作;
5.在区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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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城管大队职责。
1.按照相关法规定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
2.在区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四)区卫生局职责。
1.对纳入整治名单的饮食服务业单位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及暂停办理卫生许可资料变更手续;
2.在区百间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1.清查辖区的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源,全面掌握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状况;
2.配合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在辖区内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3.协助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办理环保、卫生许可手续及无证照经营的店铺,及时将其违法行为告知相关部门;
4.配合职能部门督促产生污染的单位进行治理,及时反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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