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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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修订重点
限制农民种子串换、出售
• 主体:农民个人
• 对象:自繁自用的剩余的常规种子
• 场所:当地集贸市场
• 形式:串换、出售
修订重点
保留不办理许可的三种情形,增加备
案要求
• 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的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 受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 三者都应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 • 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 • 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 • 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
再自行试验。 • 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损失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一品一名: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 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 赔偿主体选择: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 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 赔偿标准提高: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 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 损失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在总则中强调执法工作(第3条第2项)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 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 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78 条)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名实相符: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 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 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强化品种权保护:不得为商业目的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明确赔偿计算方法: •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两证合一 • 证照分离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简化条件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 专业技术人员 •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 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消资金要求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进出口:省审部批 • 主要农作物杂交及其亲本种子、育
•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 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完善标签定义
• 原: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 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 现: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 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 •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 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 • 质量指标 • 检疫证明编号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重点
增加生产者说明提示、咨询服务义务
• 除标签外,要求销售的种子附有使用说明
• 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生 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 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 与有关咨询服务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修订重点
强化种子使用者赔偿保护
• 赔偿原因扩大:种子质量问题+种子的标签 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严格许可证监管
• 无证生产经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 千-3万(原1千-3万);≥1万,3-5倍(原1-3倍
• 可吊证。被吊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 对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的品种,范围应严格控制
• 程序:提交申请和样品→省级农业 部门书面审查→农业部登记公告
• 撤销登记:登记(文件、样品)不 实+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 情形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繁推一体化企业:县审省批 • 其他(包括常规种原种种子):县
级以上地方批 • 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审批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的许可有效区域为全国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除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 案外,还要求保存种子样品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来自百度文库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 -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 建立撤销审定制度:不可克服的严 重缺陷等情形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完善种子检验制度: • 保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取消检验员
考核(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 相应能力和水平) • 种子检验方法由农业部制定 • 农业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 • 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
开支 • 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前三种
确定方法的1-3倍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农业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处罚: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下)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新《种子法》解读
桐城市种子管理局 2016年1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修订重点
限制农民种子串换、出售
• 主体:农民个人
• 对象:自繁自用的剩余的常规种子
• 场所:当地集贸市场
• 形式:串换、出售
修订重点
保留不办理许可的三种情形,增加备
案要求
• 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的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 受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 三者都应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 • 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 • 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 • 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
再自行试验。 • 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损失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一品一名: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 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 赔偿主体选择: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 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 赔偿标准提高: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 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 损失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在总则中强调执法工作(第3条第2项)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 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 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78 条)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名实相符: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 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 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强化品种权保护:不得为商业目的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明确赔偿计算方法: •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两证合一 • 证照分离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简化条件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 专业技术人员 •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 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消资金要求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进出口:省审部批 • 主要农作物杂交及其亲本种子、育
•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 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完善标签定义
• 原: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 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 现: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 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 •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 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 • 质量指标 • 检疫证明编号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重点
增加生产者说明提示、咨询服务义务
• 除标签外,要求销售的种子附有使用说明
• 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生 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 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 与有关咨询服务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修订重点
强化种子使用者赔偿保护
• 赔偿原因扩大:种子质量问题+种子的标签 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严格许可证监管
• 无证生产经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 千-3万(原1千-3万);≥1万,3-5倍(原1-3倍
• 可吊证。被吊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 对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的品种,范围应严格控制
• 程序:提交申请和样品→省级农业 部门书面审查→农业部登记公告
• 撤销登记:登记(文件、样品)不 实+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 情形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繁推一体化企业:县审省批 • 其他(包括常规种原种种子):县
级以上地方批 • 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审批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的许可有效区域为全国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除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 案外,还要求保存种子样品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来自百度文库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 -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 建立撤销审定制度:不可克服的严 重缺陷等情形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完善种子检验制度: • 保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取消检验员
考核(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 相应能力和水平) • 种子检验方法由农业部制定 • 农业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 • 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
开支 • 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前三种
确定方法的1-3倍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农业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处罚: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下)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新《种子法》解读
桐城市种子管理局 2016年1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