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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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学生姓名:李玲

学号: 0107165

系别:金融系

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

级别班级: 2007级(3)班

指导教师

姓名及职称:吴军梅副教授

完成日期:2010 年1月 15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现状 (1)

二、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问题与缺陷 (2)

(一)市场退出机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2)

(二)处置问题手段单一 (2)

(三)责任人处罚措施不明 (2)

(四)未设立存款保护制度 (2)

(五)缺乏相对的利益驱动机制 (3)

(六)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够明确 (3)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措施 (3)

(一)完善对银行业的紧急救助制度 (3)

1.建立多层次的紧急救助基金 (3)

2建立对银行业的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 (3)

(二)优化市场环境 (4)

(三)加强多方位监管 (4)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4)

(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 (5)

1.完善银监会与其他方面的协调机制 (5)

2.完善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 (5)

3.改进监管方式,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 (5)

(六)加强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 (5)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内容摘要: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的有机综合。银行业市场退出的监管是现代金融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银行业的特殊属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当一家高风险商业银行推出市场时,需要有一套完备且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来加以指导,以保证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在现阶段研究银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主要包括市场退出机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处置问题手段单一;责任人处罚措施不明;未设立存款保护制度;缺乏相对的利益驱动机制;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够明确等。而后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推出机制的措施,即完善对银行业的紧急救助制度;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多方位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等。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

银行信用的出现,一方面推动了社会信用向高层次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在创造信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因为多种原因积聚了大量的风险,以至于银行危机频发,不仅破坏了金融稳定,而且还损害了经济发展。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海啸,充分暴露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脆弱性。基于此,银行体系的稳定已成为全球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中,构建和完善问题银行的退出机制,是维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不倒闭将成为历史。如何建设富于中国特色的银行退出制度和危机管理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一些银行可能陷入困境,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欠款40多亿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促成了广东发展银行的收购,在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从而开创了中国金融机构第一起市场退出案例之先河;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并购重组了28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英国西敏寺银行所属的西敏寺证券亚洲公司;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华比富通银行;中银集团重组;招商银行收购盘锦市商业银行;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金融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主要有接管、解散、撤消、破产四种形式。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市场效率;有利于加强我国银行业合理的市场定位;有利于建立适宜

的银行风险控制机制。尽管我国为达到金融稳定,累计投入了约3.24亿元的资金支持,并且在商业银行退出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解决。

二、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问题与缺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如下:

(一)市场退出机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我国银行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行政区划设置,这就决定我国银行机构往往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有些地方政府还直接或间接参与对银行机构的投资,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问题和危机,不仅使银行退出缺乏市场化,也使政府付出了巨额的成本。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预银行机构的人事任免;二是干预银行机构的金融资源配置。在我国,银行机构基本按行政区划设置,特别容易让其利用影响力干预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源配置过程。而且,政府的行政关闭手段、全面监管与直接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很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法和不正当行为并没有得到遏制,未能体现风险合理分担的市场化原则。

(二)处置问题手段单一

各国对有问题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救助,包括自我救助、政府救助、同业救助和监管当局救助;二是重组,包括债务、资产和机构的重组,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或接管层;三是关闭、破产等市场退出手段。而我国目前对危机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政府指定一家稳健经营的银行托管或者合并有问题的银行,将风险直接转嫁给这家银行;二是将有问题银行关闭,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组织对关闭的银行进行清算工作。这两种手段不仅没有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反而使接管方陷入了支付危机。

(三)责任人处罚措施不明

问题银行机构的出资人、经营者几乎没有承担损失和责任,其示范效应形成了较高的道德风险。追究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引起金融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与追究缺乏相应的明确措施,如问题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乱批贷款、搞账外经营,出资者没有出资或出资后以各种方式抽回出资额,出资者利用银行来圈钱的行为。问题银行的处置过程没有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称、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在问题银行处置后,依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最终结果可能是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群体不信任。

(四)未设立存款保护制度

未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及时对损失风险给予补偿。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一般都包括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机构。监管当局负责对问题银行整个市场退出进行监管,而存款保险机构则负责支付限额内的存款损失或用资金支持促成并购。在我国,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出现支付危机而不得不退出市场时,通常由银监会、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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