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行为不良的现象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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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行为不良的现象与本质
当前,社会变革加剧,科技革命一日千里,来自各方面的新鲜事物也在强有力地冲击着教育领域。学生开始受社会多元化影响,思维方式日趋活跃,个性发展日趋多样,价值体系日趋多元,这对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线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种把传统经验视为法宝百试百灵的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抱残守缺势必事倍功半,造成教育教学的不良行为,伤害甚至危害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健康发展。这理应受到重视。
一、教师行为不良现象探究
认真审视中小学教育教学,我们不难看出,教师教育行为不良现象其实非常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从群体的角度分析来看,其不良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念的滞后——“经验”往往替代了“理念”
当今世界瞬息万千、日新月异,“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个世界变化的太快”。因此,“各领风骚数百年”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任何人一旦放弃了继续学习、继续更新理念都将落后于时代,被激进之潮所淘汰。
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的学生由于受时代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发育特点的优势,在理解力、想象力、思维力、创造力等方面都具有了高于他们前代人、甚至前几代人的综合能力。同时,他们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方式和途径也在多元化和多渠道化,他们的成长过程、学习过程以及社会化过程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倾向。过去那种一支粉笔、一本书、一块黑板、一把尺的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他们内在的要求,他们要求多感官、多视域、多方位、多层次共同参与感受知识、经验知识、体验知识、应用知识,他们不满意一个标准答案的束缚,他们希望有不同的理解和思维模式,他们反对一成不变,认为意义和价值会随着时间和境遇的变迁而改变……这一切都在提醒着广大一线教师,我们的教育理念必须随时代的发展而更新改变,凭经验吃饭只能把我们带进死胡同和历史失落的深渊。
但是,目前情况下,由于“素质教育”尚在口号和理论层面徘徊,“应试教育”仍有欲罢不能的较为顽固的市场,因此,仍有不少教师,尤其是一些学校里的资格较老、在应试教育中受益匪浅,且用自己的老一套经验屡试不爽的那部分教师,他们成为了“搞题海战”、“成绩是考出来的”、“考什么教什么,考什么学什么”等传统教育的坚决守卫者和新理念畅通推广的强大阻碍者,他们不仅自己抱残守缺,还对年轻教师“传授经验”,并在诸多考试中“用事实说话”。结果,“经验”往往替代了“理念”,新的具有时代和未来战略意义的教学理念便在传统体制、尤其是传统评价体制的“不支持”下,备受冷落,传统的教学观、学生观、知识观、价值观、学习观、师生观等依然在教育教学中大行其道,与世界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学生的进化背道而驰地“有力前进着”。
(二)教法的滞后——“独白与传递”往往替代了“对话与交往”
受传统教育经验的支持和影响,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依然在延续着传统的模式。在教学内容上,偏重于在中考和高考中占据比重较高的学科,即使在某门学科内部也是考什么教什么、考什么学什么,那些在中考和高考中占据分值不高或不占据分值的学科便被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了,比如体音美等陶冶情操、健美体魄、增强审美的学科在初中还可能凤毛麟角的出现,到了高中就基本“绝迹”了。
在教学方法上更是如此,尽管大家对“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无比欣赏,但是一节课满堂灌的现象却依然普遍,“教师讲的汗流浃背,学生听的昏昏欲睡,考过以后啥都不会”成了某些课堂的真实写照。教师是整节课的主宰者、独白者、霸权者和指挥者,学生在教师追求控制和效率的教学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受支配地位,没有发言权,没有创造权,甚至没有独立思考权。教师和教材变得异常神圣。师生之间没有平等的对话和交往,本应基于对话和交往的教学模式却被教师——这一单极主体给“辛勤”且“无情”地抹杀了,传递模式就这样显示出无比
旺盛的生命力。“独白与等传递”代替了“对话和交往”,让教师更拥有了“独自的话语权”和“核心的课堂地位”,为教师理应受到的法理、伦理等约束打了红灯,让失去应有约束的教师更容易做出“不良教育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同时,在教学评价体制上,教师也是单一评价主体,教师往往根据考试结果的优劣对学生进行褒奖或批评,并让家长成为自己得力的助手。注重结果而不关注过程,注重分数而不关注能力,注重评价而不关注反馈反思,这些弊端表现得十分明显。评价的选拔功能体现的淋漓尽致,而其发展功能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教师在教学评价中的不良行为表现。(三)教育法制观念的滞后——“恨铁不成钢”往往替代了“理解、尊重与多元”
在传统上看来,教师是一个国家或社会赋予了一定职责和特权的对学生的塑造者和管理者。正如洛克所说的那样,学生起初就像是一块“白板”,教师对他进行有目的的素描和涂绘,学生才成为了各种各样的人。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根深蒂固,才助长了部分教师法制观念淡薄,对学生进行以自己设计为标准和目的的任意塑造,对违背自己意愿的学生的“异端”倾向的发展进行口口声声是为学生好的无情甚至残酷的批判——有的是肉体上的伤害,有的却是久久不能愈合的心灵和精神上的伤害(一些教师不经意的某种伤害性语言给部分学生造成心理封闭甚至畸形发展)。
其实,究其根源主要是教师从内心对学生的不够尊重,包括对学生主体人格的不够尊重和对学生应当拥有权力的不够尊重。近二十年,国家先后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规范教师教育行为,预防教育失误,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当师生双方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行使正当的权利时,师生关系才是和谐的。但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严重,教育法在教育过程中的实际运作还很欠缺,法律价值还有待进一步体现。2004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社会各界共同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成长的社会环境。正是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才造成了一部分教师随意伤害学生、体罚学生、停学生的课以及恶言中伤学生等现象屡屡出现。
实际上,教师首先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和遵守法律,学生才能自觉学习和遵守法律,一个不懂法律或不按法律办事的教师,又如何让他所教育出来的学生做“以遵纪守法为荣”的合格接班人呢?所以,教师要在教育教学中自觉遵守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避免因自己的不冷静造成行为不良,给一个或多个幼稚的心灵带来深深的伤害、刻上痛苦的烙印。
二、教师行为不良之分类
把教师的不良行为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剖析教师在哪些方面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而造成教育行为不良,从而让广大教师更能认识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并为进一步分析造成这些不良行为的原因做条理上的准备。研究认为,可以把教师的教育行为不良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师的侵权行为
如上所述,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教师往往有粗暴的侵权行为。教师侵权行为比较普遍的表现在对待问题学生方面,有时也会发生在好学生身上。但是不管学生的学习成绩多么不理想,他们都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是行使权利的主体,依法享受各种权利。教师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调查案例中,教师因学生迟到和作业没完成等理由禁止学生进教室听课、借故将有缺点的学生劝退或轰出班级和学校、不让成绩差的学生参加统考等行为较为普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