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全套课件27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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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 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而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 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 “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 ‘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 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 ‘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
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 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 己的讲演命名为(法 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 演集)(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 代表作定名为《法理学: 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第十四讲 法制与法治 第十五讲 执 法 第十六讲 守 法 第十七讲 司 法 第十八讲 法律职业 第十九讲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
源自文库
第一讲 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 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 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 (G.Leibniz, 1646—1716年)在其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 法》(1667年)中也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 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 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 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 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 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 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 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一 、 苏 格 拉 底 的 法 哲 学 思 想
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399年), 早年对自然科学颇感兴趣,精通当时的量地学(即几何学)和天文 学,后因立志研究人类道德改造问题,乃毅然放弃与人类行为没有 直接关系的几何学及天文学,专以探索人生目的何在(何为善)以教 导雅典青年为职志。 苏格拉底自己没有留下什么著述,我们所知道关于他的事迹都是 得自他的学生们的著作,主要是色诺芬(Xenophon)和柏拉图二人。 苏格拉底教导人要“认识自己”,又说,“我只知道我一无所 知”,他把人类知识放在美德的首位,也就是以理性作为衡量道德 规范的圭臬,这种论点对西欧伦理学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法律价值论:
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而法律价值内在 于法律自身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目标,具体包括: 自由、秩序、正义、平等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是人类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有意制造的产物, 一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大内容之 一。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 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 相互关系。
引言:关于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智者(sophistes)来自名词智慧(sophia)。 智者派奠基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黑格尔称:“这是一句伟大的话”,“是一个伟大的命题”。 这一命题集中地反映了智者派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标志着 希腊人法思维的转折。 当时的法律思想还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寓于哲学之中。 在希腊,与智者思想论点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集团。这一集团 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奴隶主的民主制。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号称“希腊三杰”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 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 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 解决社会问题。
形式法律科学:
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 法律的形式方面。
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心 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 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 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苏格拉底主张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 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 恶的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 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 (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第一讲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 第三讲 自然法思想的产生 第四讲 神学法哲学 第五讲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论 第六讲 洛克的法哲学思想 第七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第八讲 法与法律 第九讲 法律结构 第十讲 法律关系 第十一讲 法律责任 第十二讲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第十三讲 法 系
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 思想之源头
目的与要求 引言:关于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 二、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思想
目的与要求
理解古希腊法哲学思想。对西方法哲学思想发展的 影响。
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与讨论
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 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理 学作为法 学的一般 理论、基 础理论和 方法论, 其研究范 围和内容 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 (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 (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 (formal legal science)
第四,法律本体论 (legal ont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