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中之价值衡量——从价值衡量视角试论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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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 case has not been able to be completely same as another case, therefore we cannot through contain the method solution all legal matter which only absorbs. This means that sometimes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case has the difference (or un- worthiness), will thus cause method the order value (or standard function) with the case fair, the just value will have the contradic- tion. We thought: The pursue law is stable and case just balanced is our law person's eternal subject and finally the level goal. Therefore,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benefit weight”the coordinated conflicts of interest, achieves the benefit balanced maximiza- tion, thus realizes the legal effect and the social effect unification is our choice inevita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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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同时勇于和善于 从中国的国情、党情的实际出发,做到这两个方面,才可能真正增 强党自身的创造力。 我们既不能片面强调自身的特殊性而否定许 多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性, 给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简单贴上姓 “社”姓“资”的标签,画地为牢;也不能片面强调政治文明的一般 性,照搬照抄一些脱离自身实际的具体做法,画虎类犬。 党的十六 大报告在谈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讲得好: “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 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从改革开放 的历史来看,我们在吸收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果上,相对来 说思想障碍要少一些,但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上,则需要进一 步解放思想,进一步突破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做法的束缚。 只要 我们党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方针,取 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为我所用,就会开创党的建设更为辉 煌的局面。
再次,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视角看,价值衡量对法律解释起着补 充与制约的作用。
价值衡量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对法律解 释起着补充与制约的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 文义、体系、目的或合宪性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 法律 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律须经解释方得适用。 但法律解释也有 其固有的缺陷,当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条款时,排除各种 方法适用仍不能解决争议问题时, 我们就需要运用价值衡量来填 补法律漏洞,妥当裁量案件。 从这一点上来讲,价值衡量对法律解 释具有补充作用。 然而,有时虽然通过法律解释,也能够发现所要 寻找的法律,但是如果机械地把之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却会发 现其判决结果与法律目的是背离的,这时,我们仍需要法官借助价 值衡量在二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关键词:价值衡量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个案正义 key words: Value weight Legal effect Social effect Case justice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10)-01-0005-02
一、利益衡量的概念及发展的历史进程 所谓价值衡量,也称利益衡量,是指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 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 的价值判断。 【2】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也对利益衡量进行了通 俗易懂的阐释: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 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 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 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 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3】由此可见,价值衡量是法官在对具体案件 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 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进 行的一种衡量与取舍,是一种实质判断。 价值衡量,是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价值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 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4】 利益衡量论开端于耶林的目的法 学,并在赫克和惹尼的利益法学中得到全面的发展。 20 世纪 60 年 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利益衡量”的民法解释观。 当时,日本 学者星野英一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论”。 在我国,利益衡 量于上世纪 90 年代由我国梁慧星教授从日本介绍到大陆。 其理论 共同的内涵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 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者本 身对各种利益业己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 能,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 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 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 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 【5】 二、价值衡量的必要性 首先,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必须 进行价值衡量。 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规范的重要工具, 在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必不可少 的重要因素。 但它又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的制定 必然要滞后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这就意味着法律与个案之间 有时会存在着差异(或不适用性),从而导致法的秩序价值(或规范 作用)与个案的公平、正义价值发生矛盾。
最后,价值衡量可以通观个案的相关情况,实践个案正义。 衡平系属衡量,其与正义不同。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与衡平既 非同属一物,亦非类属有别,二者之差异,不在其种类,而在其程 度,而衡平的程度较高,因法律具有一般普遍性,不能适应一切情 事,衡平在于补法律因其一般普遍性所生的缺点。 在亚里士多德之 前,柏拉图既已指出,法律的一般性,若不藉助衡平加以调剂,将如 一个顽固无知的独裁者。 【6】可见,正义具有一般化的性格,显现为 抽象的规范,适用于同类案件的多数之人。 而衡平系个别正义,其 针对个案,斟酌相关情事,对个案做最合理妥当的判断。 诚如德国 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 正义的 月刊
范观点下检视个案,而成为具有个别化的正义。 【7】 三、价值衡量的局限性及应遵循的原则 价值衡量作为法官在自由裁量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时的辩证思
维过程,虽然是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平衡最大化的捷径,但仍 具有其局限性的一面。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作为价值衡量前提的 “价值”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当那些低位价的“价值”与高位价的“价 值”发生冲突并不可调和时,高位价的“价值”就应受到优先考虑; 另一方面,“衡量”行为也是一个主观性的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性 ,如 果 对 法 律 衡 量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没 有 合 法 界 定 的 话 ,那 么 ,法 益 衡量就有可能成为法官的恣意衡量。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法治并不 健全的情况下,加之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明显,很有可能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滥用价值衡量,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从而失去 人民对法律权威性的依赖,失去人民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因此,为 了保障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安定性价值不被随便突破, 法官在价值 衡量方法的适用中也就不可无节制地任意适用之, 而应有严格的 限制。
那么当法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进行衡量与取舍呢? 我们认 为,首先,对利益衡量适用的前提需严格界限,即只有当法律对具 体案件无相关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虽有规定但适用此规定会产生 严重背离法律目的(轻微背离也不应该适用)的判决结果时才可适 用之。 其次,当进行利益衡量时,要衡量个案所涉及的一种法益较 他种法益是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那么具有明显优越性的法益就 是我们要积极保护的利益。 无疑应该说: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 财 产 性 的 利 益 ),人 的 生 命 或 人 性 尊 严 有 较 高 的 位 阶 ,当 二 者 发 生 冲突时,后者便是我们要积极保护的法益。 再次,假使个案中所涉 及的几种法益之间根本无从作抽象的比较,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
法制经纬
政治
个案中之价值衡量
— ——从价值衡量视角试论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焦圣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07 民商硕士研究生 河北 保定 071000)
摘 要 :没有一件个案会与另一案件完全相同,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单凭涵摄的方法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这就意味着法律 与个案之间有时会存在着差异(或不适用性),从而导致法的秩序价值(或规范作用)与个案的公平、正义价值发生矛盾。我们 认为:追求法律稳定与个案正义的平衡是我们法律人的永恒主题和终级目标。因此,借“利益衡量”协调利益冲突,达到利益 平衡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考虑应受保护的法益被影响程度, 另一方面要考虑假使某种利益 须作出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 最后,还需要适用比例原则、最轻 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来保证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 的法价值而需侵及另种法益时所作出的让步的程度。
结语: 价值衡量的产生源于对概念法学的弊端的批判, 其作为法律 适用的一种重要方法,其最终的目的应该是适用于案件中,借“价 值衡量”以实现个案正义。 然而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即容易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因此,当法律存在漏洞无 法适用于个案时,或当法律的秩序价值与公平、正义价值发生矛盾 时, 法官就应藉助于价值衡量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以协调利益冲 突,达到利益平衡,在裁判案件过程中既要力求实现个案的公平、 正义,又要致力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德]卡 尔·拉 伦 茨 著 ,陈 爱 娥 译 :《法 学 方 法 论 》商 务 印 书 馆 2005 年版,第 286 页 [2]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75-176 页 [3]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6 页 [4]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6 页 [5]杨 仁 寿 :《法 学 方 法 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第 175 一! 76 页 [6]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第 22 页 [7]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第 23 页
三、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精神就是勇往直前,正视失败和挫折的 精神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 不断提高自己的党”,一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就是一部 中国共产党人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自己的历史。 在新时期继续加强党的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 没有现成的模式可鉴,必须在实践中探索前进,必须在实践中总结 经验,修正错误、弥补不足。 这就是勇往直前、正视失败和挫折的精 神的继续发扬。 以这种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
其次, 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决定了价 值衡量的现实必要性。
改革开放 30 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 济转轨的同时,社会阶层的分化也在不断加快,社会利益主体日益 多元, 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导致由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不 断涌现,进而成为影响我国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而和谐社会 所追求的是一种均衡而无激烈冲突的状态,因此,为能够实现一个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决定了运用作为法律手段的价 值衡量方法对人们之间的争议问题进行利益协调,化解利益矛盾、 缓和社会矛盾的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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