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导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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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导则

(修订稿)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言

本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昆明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其它省市的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管理和解释,由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昆明市住房保障局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恒基审图中心

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

何喜李浩冰杨寿俊万林静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傅希杨苏平张丽媛党昆仑

胡斌刘建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选址与规划 (3)

3.1 一般规定 (3)

3.2 选址 (3)

3.3 规划 (4)

4 道路交通 (5)

4.1机动车交通 (5)

4.2静态交通 (5)

5绿化 (7)

6工程地质勘察 (8)

6.1前期工作 (8)

6.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8)

6.3 勘察报告 (8)

7建筑设计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户型标准 (10)

7.3 户型设计 (12)

7.4 技术经济指标 (13)

8室内装修与设施 (14)

8.1 室内装修 (14)

8.2 室内设施 (15)

9 结构设计 (16)

9.1 设计标准 (16)

9.2 地基基础 (16)

9.3结构体系 (16)

9.4 结构材料 (17)

10 设备设计 (18)

10.1给排水设计 (18)

10.2通风设计 (18)

11电气设计 (19)

12节能设计 (20)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种类型。

1.0.3 本导则适用于昆明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管理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应与昆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适应。

1.0.5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建设场地原有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1.0.6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城镇相关规划的要求。

1.0.7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应按照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8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确保住房具备基本的入住生活条件。

1.0.9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称为保障性住房。

2.0.2 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3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0.4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6宿舍型住房

按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但不设厨房。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3 选址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相关规划要求。

3.1.2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1.3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1.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等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1.5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和标准适当。

3.1.6 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场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1.7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安全防护和物业管理,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3.1.8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及设施。

3.1.9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以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2 选址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选址应优先选择地质条件适宜、环境适宜的区域。

3.2.2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宜临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考虑方便居民的出行要求。

3.2.3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考虑方便居民的就业要求。

3.2.4 保障性住房建设宜选择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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