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贿赂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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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现行刑法将贿赂对象的范围仅局限于财物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港台和中国古代的相关立法经验,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于性贿赂入罪的诸多障碍可通过立法上的理性设计加以克服,可通过在现行刑法中贿赂犯罪的相关条款后增加对性贿赂的规定,进而将其规定在贿赂罪中。

关键词:贿赂;性贿赂;贿赂对象

案发于二零零零年的“湖南第一女巨贪”蒋艳萍案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三十一岁的女人,先后与四十余名各级官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进而不断升迁, 仅仅十四年时间,就从一个普通的仓库保管员升至副厅级干部。还利用其担任的职务和与多名高级别领导干部的特殊关系疯狂实施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提起公诉。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所获赃款及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三月二十九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至此,蒋艳萍以性贿赂为重要手段而演绎的这段荒唐的“官场神话”划上了句号。对该案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体制问题我们不作过多的讨论,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案件背后的刑法上的问题。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无论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还是法院最后判决所确定的罪名,都只局限于现行刑法的所明文规定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而对本案中最被公众所关注的性贿赂情节却几乎未加以考虑。但是我们分析这个案件,性贿赂绝对是该案不能加以忽略的重要情节。这很分明的反映出我国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进行规制的局限性和缺陷。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嬗变呈多元化。同时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更是不断提高。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不愿意冒险去受贿或贪污,能做到不为金钱所动,但由于人的本性使然,加之我国性贿赂立法上的漏洞,越来越多的国家人员都没能抵挡住美色的诱惑,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性服务并帮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贿赂呈日益普遍化的倾向。据中央纪委发布的相关资料显示,发生在上世纪末的上千例腐败的案件中,有九成以上夹杂着各种形式的权色交易。根据著名法学家巫昌祯教授统计:被查处的官员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案件60%以上都与“包二奶”有关。近年来有较大影响的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李纪周案等,以及二零零五年审结的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局原女局长安惠君案等,无一不与权色交易有关。性贿赂之泛滥,由以上数字和事实可见一斑,性贿赂目前已成为行贿者们的惯用的“公关手段”之一,也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性贿赂已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新动向,且该类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性贿赂目前仍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空白,现行刑法无相关规定,刑事司法实践亦无法有相应的突破,甚至学界对其界定、应否入罪等都有诸多争论。但是,鉴于性贿赂问题的趋于严重,对性贿赂的刑法规制问题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刑法对贿赂对象的规定及学说概况(一)立法概况现行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以上刑法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进行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局限为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二)关于贿赂罪对象的几种学说关于贿赂范围的界定,国内刑法学界争议颇大。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

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1、财物说。该说认为贿赂的范围仅限于金钱和可用金钱计算或衡量的物品。通常将贿赂解释为以财物买通别人,即将贿赂的范围局限于财物。该说为最狭义的观点,我国现行刑法即采该说。2、财产性利益说。该说认为,贿赂不仅限于财物,还应包含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金钱、实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通常可以量化,这种利益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一时的。如减免债务、免费或以非正常价格提供旅游及其他娱乐性服务等。3、利益说。认为“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贿赂。这里的非财产性利益指的是虽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且不具有物质性,但具有收买职务行为作用的利益。典型形式如安排就业、提干晋职、违规安排入学等,当然也包括提供性服务,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性贿赂。综合分析上述三种学说,财物说虽为我国现行立法所接受,但其范围过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贿赂犯罪的形式和内容范围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多的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当前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其腐蚀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传统的财物贿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保守的将贿赂的范围局限于财物,显然已严重不适应社会现实状况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此目前主张该学说者甚少。财产性利益说对贿赂的范围的界定虽较财物说有所扩大,但仍未包括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见的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也未能为大多数学者接受;利益说因其对贿赂范围的确定较为全面,逐渐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是其缺点在于具体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性贿赂的界定(一)概念1、“性”的词义我们这里谈性贿赂,首先应该明确性的范围和含义。从词义学角度讲,性即指人的性行为,就是旨在满足个体性需要(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的行为。人类作为社会化的高智商的生物,其性行为显然应当是理性的、有节制的。人的性的行为动机也是复杂的,不仅与人的生理需求有关,还有利益的驱动和个人目标理想实现的推动等。2、“贿赂”的词义各种辞书根据其词性对其有名词和动词两种解释。《说文解字》的解释为:贿,财也;赂,遗也。贿赂,以财物枉法相谢也。《现代汉语词典》对贿赂的解释亦分名词和动词,名词解释为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动词解释为用财物买通别人。3、性贿赂的界定对于性贿赂我们认为应将其分为性行贿与性受贿两个对行概念来分析。结合现行刑法对贿赂罪的相关规定我们可总结出以下定义:性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性行贿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虽然辞书中的词义解释都将贿赂的范围限于财物,且有些学者也将此作为反对财物之外的利益进入贿赂范围的依据。但是词语的含义,原本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亦可根据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文字作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故以词义学上的解释作为反对将财物之外的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二)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性贿赂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不同的类别。1、按行贿者与实施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1)行贿者与实施者为同一人行贿人将自身作为性贿赂的工具,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两性关系以谋取一定利益。上文中提到的蒋艳萍案即属此种情形。(2)行贿者雇佣他人实施性贿赂即行贿人出资雇佣性服务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帮助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形式中性服务者只起到一种工具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性服务行业仍然是非法行业,且相关部门也一直坚持比较大的打击力度,但不可否认,性服务行业仍然在地下存在着,且规模庞大,这就为某些性行贿者提供了资源。典型案例如某商人空运妓女至江西对胡长清进行性行贿。(3)其他形式。即行贿人与实施者之间有某种亲近或特殊的关系,实施者基于与行贿人的这种关系为了使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而将自己为性交易工具委身于受贿人,如妻子为丈夫谋取利益而实施性贿赂。2、按实施者和受贿者的性别进行分类(1)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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