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六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送政府主管县长审定后,报县发改局进行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中央、省市临时增加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进行滚动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主管县长同意后,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汇总提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会议审定。

第八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县发改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适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立项前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所有政府投资(单体)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按权限审批,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经县发改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效益分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县发改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需附县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招投标方案。

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发改局审批。

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时,应当组织财政、住建、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并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应附听证或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县发改局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审批;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经县发改局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简化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七条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于每月23日前将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情况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招投
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邀请招标。

政府投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全面监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施工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调整方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形象进度分别达到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发改局、监察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对项目进度确认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项目决算审计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审计局审核,同时向环保、消防、安全、水利、节能、抗震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
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在质量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合格,依法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县发改局不再重复组织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产权登记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办理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责令纠正。

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招投标代理、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