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税务报/2010年/2月/12日/第005版
纳税人专刊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公告,使纳税人权利成为议论热点。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个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公众更关心的是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
本报记者闵丽男陈荣富贠相忠杨丽周建华姚丹通讯员杜静陈
文德张杰董盈麟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公告》发布两个多月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反响。
享有哪些权利,纳税人心中有数了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并负有10项义务,纳税人普遍表示欢迎。西安塞舍尔石油勘探仪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李文告诉记者:“第一感觉这些内容都曾有印象,不过,以前是这个册子里有一条,那个规定里有一句,感觉不清晰,也不太明白。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系统阐述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有了依据。比如当我们在依法经营、合法纳税的前提下,比如说就某个问题和税务部门有不同认识或者发生纠纷的时候,我就可以把这个公告拿出来作为依据,不会单纯地说‘我听过有这样的说法’、‘我在哪见过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话,没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个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件好事。在福州台江安平五金城经营五金制品公司的陈先生说:“不看不知道,原来自己还有这么多权利。”陈先生说,每次去办税服务厅办税,总会拿到各式各样的宣传册,而宣传的内容大致一样,将税种介绍一遍,末了还会一再提醒纳税人“纳税光荣”。陈先生说:“我从来没有感觉到自己光荣,大多数纳税人只知道自己缴了税,而为什么要缴纳这笔税款,是按怎样的税率缴纳,除了要尽到缴税的义务,纳税人还有哪些权益可享等等,对于这些纳税人知之甚少。”
对此,浙江海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春法深有同感。他说:“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喊‘纳税光荣’,但到底光荣在哪里?对绝大多数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纳税人来说,真的不是很清楚。很多人只是被动地纳税,缴完了税非但没有‘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因为感觉到只履行了义务而没权利。过去我一直认为纳税人的‘光荣’有点虚、离我们很远。但现在,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原来它离我们是那么的近。”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纯济表示,《公告》的发布巩固了国家税务总局之前提出的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我们在享受自己权利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查,改变了过去权利依据上含糊不清、实践上不敢主张的局面。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双方面性,权利不是唯一的,不折不扣地遵守公告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也是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追求。
浙江湖州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国强说:“《公告》对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有重要意义。”对此,浙北天兴律师事务所的曹刚律师也持同样意见。在他的印象中,近年来几乎没有接手过纳税人维权方面的案子,他认为其中与纳税人不清晰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有着密切关系。他说:“权利的实现少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认知水平的提高。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相信今后纳税人维权案件会逐渐多起来。这其实不是什么坏事,它可以把抽象的、纸面上的空洞规定激活为现实中可以触摸的权利。”
福建泉州正德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之一叶绍风还注意到了关于纳税人权利的排位问题。叶绍风说:“将知情权摆在第一位,而将监督权置于后面,对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以及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纳税人不能享有知情权,那么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所有权利都是一句空谈。没有知情权,在信息对称方面,纳税人就处于弱势地位了,又何以行使其他权利,因此,知情权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等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纳税人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心中有数了,监督起来才能理直气壮。”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肖波表示,《公告》的发布体现了依法治税的精神,对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公告》体现了税收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平等法律地位,体现了依法治税的精神。政府和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两个权利主体。税务机关作为权利主体一方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的职责,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另一方,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收宣传上,更多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公告》首次完整列出了纳税人的14项权利,体现了税收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平等法律地位,体现了依法治税的精神。第二,《公告》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意识,更好地推进我国纳税法律体系的构建。依法纳税的前提首先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其次是纳税人的配合,两方的共同努力,纳税法律体系才能不断完善。从长期来看,纳税人法制意识的增强,对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更具决定意义。《公告》的发布,使得纳税人第一次全面、清晰地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推进税收的法制化进程。
税务机关要强化纳税人权利意识
《公告》发布至今,也有一部分的纳税人担心“权利仍是停留在框架上,很难说会执行得如何”。他们认为,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公告》只是一个开始。它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以切实有效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广大税务干部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细节来体现。
肖波表示,作为纳税人,光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不够,更关心的是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如果权利和义务不能落实,那么《公告》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要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立法要明确,让纳税人觉得有法可依,而不是含混不清、无法执行。目前,国家税收法规的编写上,主要采取文字描述方式,然后再用条文进行解释。以文字解释文字,往往不清晰。建议在税收立法或税收法规解释基础上,使用判例法,可能会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尽量减少执法过程中人为的“理解偏差”。二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程序,让纳税人知道自己怎样做就可以享受权利,怎样做就已经履行了义务。三是加强对纳税权利的宣传,最好是能够建立全国性纳税维权机构,让纳税人遇到问题有投诉之门。
《公告》出台之后,很多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作为也有了更高的期望。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新泰市孙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牛宝伟说,我们这里大部分都是乡镇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是很高,希望税务机关在普及《公告》之际,把公告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一并加以宣传,多走进企业,多沟通交流,确保14项权利及10项义务落到实处。
福建三明绿盛农产品加工公司总经理张元毅则认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可以更有针对性。“比如新办企业和老企业在权益方面的诉求不同,那么税务机关能否在税收征纳的不同阶段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不同的指导,让纳税人了解在征纳的每一环节,自己都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张元毅说。他建议,在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税务机关先应告知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所拥有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保密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等。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接受税收检查时,遇到不公的待遇或是有不解的问题,纳税人有直接向税务干部提出的权利。而当纳税人不认同检查结果时,享有陈述与申辩权。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而税务机关有义务告知纳税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步骤和措施。
采访中,某公司的财务总监李女士建议应增加纳税人录音及免除因听取税务人员的错误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