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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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教案
课题: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
目的要求:
1.了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与特征
2.掌握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与报关要点
重点难点: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与报关要点
教学教程(附后):
作业布置: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三个特定)
1、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③保税物流园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
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特定用途:
①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货物;②利用外资项目;③科教用品;④残疾人用品等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意:不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货物的监管期限:(时间要掌握)
①船舶、飞机:8年;②机动车辆:6年;③其他货物:5年
(三)报关要点
1、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
但港澳台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有关许可证。

要注意,是在投资总额内,而且必须是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手续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
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一)减免税申请
(从备案登记、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由海关在企业的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

两个方面来学习)
1、特定地区(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1)备案登记
①保税区
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②出口加工区
应提交:①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②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2)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①保税区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

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出口加工区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1)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营业执照;③、企业合同;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2)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

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①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出具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2)“一证一批”的原则
(二)、进出境阶段: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

2、注意: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的填写,不要填写错误
(三)、后续阶段:海关监管的解除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例如说,机器设备它的监管期是5年,还没满5年呢,要申请解除海关的监管,例如说为了在国内销售、或者转让给别的企业、或者是放弃这些设备,或者是将这些设备退运境外),我们就来看,不同的情况,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1)海关监管器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应征收进口关税=货物原价值×(监管年限×12-已经使用过的月数)×关税税率
监管年限×12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

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

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想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理解掌握:在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销售、转让、退运、放弃,这四种情况具体如何办理。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一、不同点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相同点
1.进境后,均属海关监管货物。

2.若改变货物用途或海关监管期限届满不复运出境,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或便利,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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