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工资的国民差异理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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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工资的国民差异理论的现实意义

朴丽娜

摘要: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是其经济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剩余价值理论的继续和补充。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主要是揭露工资的本质,并且科学的区分了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格,进一步论证资本家发财致富的源泉。但我们从商品市场经济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不仅对资本主义国家工资制度有鲜明的的意义,而且为我国的工资制度提供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意义作出以下分析。

关键词:工资理论工资差异工资制度

一、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较为系统和全面地论述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工资的实质、特点及其运作的规律。现把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概述如下。

(一)工资本质的理论

马克思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的本质,首先科学界定了劳动与劳动力这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等价交换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详尽论证了:劳动不是商品,它没有价值更没有价格,资本家购买的不是工人的劳动,而是工人的劳动力。即“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1]其次,马克思明确分析了工资形式使劳动力的价值表现为劳动价值,从而产生了假象并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因为“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2]而工资之所以以一种假象呈现在人们面前,造成人们意识观念中的误解,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但不论怎样表现,只要运用科学抽象法,我们就会发现,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这个表现形式,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再生产出来的,而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才能揭示出来。有鉴于此,马克思在系统批判资产阶级古典学派与庸俗学派错误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指明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的本质,即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反映与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剥削关系。

(二)工资形式的理论

马克思指出:“工资本身又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这种情况从那些过分注重材料而忽视一切形式区别的经济学教程中是了解不到的。但是,阐述所有这些形式是属于专门研究雇佣劳动的学说的范围,因而不是本书的任务。不过,这里要简单地说明一下两种占统治地位的基本形式。”[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重点介绍了这两种“占统治地位”的工资形式,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马克思认为,计时工资是资本主义最基本的工资形式,是按工人的劳动时间来支付的,是工人按一定时间出卖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他说:“劳动力总是按一定时期来出卖的。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式,就是‘计时工资’的形式。”[4]计件工资是按工人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和支付的工资。虽然计件工资是按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支付,使工资和劳动结果直接相连,但马克思认为,从

根本上说,二者的工资形式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则由在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劳动时间本身的价格最终决定于这个等式:日劳动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5]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尽管计件工资比计时工资更能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发展,但计件工资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二者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三)工资的国民差异理论

在这一理论中,马克思研究了工资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差异,说明工资量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工资是资本家加强对工人剥削的手段。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从国际范围的现实比较中,科学分析和界定了比较工资国民差异的几个重要范畴,即名义工资,实际工资和相对工资。明确指出:“比较国民工资时,一切决定劳动力的价值数量变化的要素,例如,各种自然发展的和历史发展的首要生活需要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用,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的生产率,它的外延量和内含量,都必须考虑进来。”[6]马克思进而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衡量一国工人生活水平,不能只看名义工资的数量也主要看实际工资是否与劳动力价值相吻合。其次,由于发达国家工人的劳动强度与劳动生产率较高,所以名义工资较高,但相对工资却较低,受剥削的程度并不低。最后,比较工资的国民差异时,必须始终以劳动力价值及其决定因素为依托,而不是片面静态的比较,只有这样,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四)工资规律的理论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不仅仅限于《资本论》第一卷第六篇的概括与分析,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巧章与第23章中都从不同侧面探讨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的变化运动规律,这也是马克思科学的工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马克思借助于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与劳动生产力三个经济变量的相互作用,概括出工资运动的基本规律是在: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劳动力价值(即工资)与剩余价值的相对量与绝对量都会发生变化,而且二者变化的方向是相反的,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此消彼长的对立与矛盾。即“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增加的原因。”[7]其次,马克思又在系统分析资本有机构成这一范畴的基础上,详尽论证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变化的基本趋势。即伴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发展与资本积累规模的扩张,工资水平会呈现出不断提高的态势,但是这种提高必然受到工资本性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规律的双重约束,从而昭示了工资提高趋势的客观界限,因为“工资按其本性来说,要求工人不断地提供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8]所以“劳动价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犯,侵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的变动趋势有两种情况:一方面从自身来讲呈现出不断增加与提高的发展格局,另方面工资的这一运动趋势又受到资本主义内在规定性限制,进而与剩余价值与资本积累发生经常的冲突与矛盾。

(五)最低工资理论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提出了最低工资这个概念,他说:“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9]简单地说,资本主义最低工资就是简单劳动力的价格,更具体一点说,最低工资是指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而简单劳动力生产费用包括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费用又表现为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所需要生活资料的价格,而这种价格决定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论述确定资本主义劳动力价值时,又再次明确指出有一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有“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10]并且在不同国度和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这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存在最低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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