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PPT(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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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 收养的对象:仅指自己兄弟姐妹或堂、表 兄弟姐妹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是生父母 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是生父母有能力 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血缘联系,但这种 收养与旧中国的立嗣有着本质的区别。
❖ 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子女的,被收 养人可以是成年人。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 收养制度的发展 ❖ 我国收养法的原则及意义
❖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 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 要式法律行为。
❖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 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 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 养人。
❖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颁的《婚姻法》明 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等 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1991年12月29日通过《收养法》,1998年 11月4日修改,1999年4月1日施行。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 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 ❖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 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 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法变更监护人。
❖ 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 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生存方不能将该 未成年人送养。
第七章 收养制度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案例引导:吴红霞收养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 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 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 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 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 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 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 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 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 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 随寄养原因消除而消除, 具有临时性
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 产生根据不同 ❖ 权利义务不同 ❖ 消灭原因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
收养:法律规定 继子女:结婚
收养:权利义务单一 继子女:双重权利义务
解除不同
收养制度的发展
❖ 我国古代的收养制度也称过继,主要是立 嗣,嗣子仅限于同宗侄,乞养可收养弃婴 和异姓子女。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 1、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 ❖ 2、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形式要件) ❖ 3、事实收养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收养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的条件
特殊收养的条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子女的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收养法》第7、8、14条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1)范围: 监护人 限制:收养法第12条\13条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限制:收养法第10条\18条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送养. (3)送养须为自愿送养 (4)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下列情况不得作为送养人
比项 法律性 质
目的
法律后 果
收养 民事法 律行为
设立父 母子女 关系 父母子 女关系
公养
公法性质 的社会福 利措施
让不幸儿 童得到社 会抚育
监护关系
收养与寄养
❖ 成立和解除须经法定程 序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 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 收养关系是长期甚至永 久的
❖ 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 寄养不产生此关系
3、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
❖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 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与公养?)
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与寄养?)
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
或解除
back
收养与公养
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 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 团体对无家可归、无 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 的儿童的收容教养。
收养的意义
❖ 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下, 享受家庭温暖,得到健康成长;
❖ 可以使没有子女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在晚年时 老有所养,享受天伦之乐;
❖ 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 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 宏扬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 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安 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 无配偶者是指未婚、离婚或者丧偶而处于非 婚姻状态的人。
❖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 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
❖ 我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 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 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⑴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
三种情况:收养法第4条 ⑶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 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 收养人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收养法第8条:只能收养1名 ❖ 收养法第10条:共同收养 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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