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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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赔偿的主体
国家赔偿的请求人
【案例】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脑溢血,遂回家休息 并送医院治疗,24小时后死亡,劳动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 后经审查后认定应根据“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如申请国家赔偿, 以下有权要求赔偿的是:A.B. A.李某的妻子 B.李某的父亲 C.李某住处所在的居委会 D.李某生前工作过的公司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行 为承担责任。
• 行使本法规定的侵 犯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的情形。 • 国家对受害人因合 法权益受损产生的 不利后果进行赔偿。
损害要件
国家赔偿的种类 不同赔偿种类对应不同的赔偿规则与程序
刑事赔偿 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其他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的重点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的时效和期间如何规定?
国家赔偿时效:两年
•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 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 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
• 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
标准:抚慰性标准
• 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民事赔偿的方式有何不同?
国家赔偿
•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补充
民事赔偿
• 方式多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 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国家赔偿的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家赔偿法
内容概要
一、国家赔偿的基础知识 二、国家赔偿的主体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
一、国家赔偿的基础知识
国家赔偿的定义
国家赔偿,国 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情 形,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
国家机关:具 体履行赔偿义 务的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国家赔偿完 结后的追偿对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如何确定哪个机关是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基本原则:谁致害,谁负责。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致害
• 被授权的组织负责履行赔偿义务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
• 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第六条第二款: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 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请求人如何确定?
受害的公民、法 • 有权要求赔偿。 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
受害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终止
•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 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 赔偿责 任主体
•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 由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李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元,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 市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原。后经确认,公安局所做行政处罚决定违 法。以下表述正确的是:C.D. A.应由县公安局赔偿200元 B.应由市公安局赔偿200元 C.应由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各赔偿100元 D.应由市公安局或县公安局先赔偿200元
如何确定哪个机关是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基本原则:谁致害,谁负责。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履行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负责履行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如何确定哪个机关是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基本原则:谁致害,谁负责。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国家赔偿期间:两个月&三个月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赔偿;逾 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 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的程序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 则,是指赔偿请求人 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时,一般须经过赔偿 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 行协商,若不能达成 协议或请求人对行政 处理决定不满意的, 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 不予处理的,才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赔偿诉讼。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刑事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供伪证】(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 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刑法豁免】(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 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豁免】(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个人行为】(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 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自损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 【法定其他】(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第六条第一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的请求人
【案例】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脑溢血,遂回家休息 并送医院治疗,5日后死亡,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因李某 的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其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 险待遇。后经审查后认定李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此期间, 李某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股权并购和改制,并注销了原工商登 记。如申请国家赔偿,有权要求赔偿的是:C A.李某的原部门主管 B.因原公司注销,不能申请 C.经改制后继受其权利的新公司 D.原公司的法人代表
【法条】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 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 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先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
【法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 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 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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