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市原副市长吕明因受贿一审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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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原副市长吕明因受贿一审被判

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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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九江市原副市长吕明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明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吕明,1954年9月生于永修县,原系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九江市浔阳区区委书记,九江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今年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吕明予以刑事拘留,并于1月28日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04年11月24日,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明犯受贿罪,向庐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庐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明于1996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其曾任九江市浔阳区区委书记和九江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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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报·陶良危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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