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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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学设计(二)
导入新课
教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那么,人民应该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呢?这就是第十三课我们要学习的内容。
第十三课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板书)
(组织一次课代表选举活动)
教师:为使我们班的思想政治课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在上新课前,我想请同学们进行一次课代表选举活动。选举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我提名候选人,然后举手表决。现在我宣布,候选人是甲、乙、丙、丁四位同学,请同学们举手表决。(老师统计票数)现在我宣布,学生乙当选为我班的思想政治课代表,请学生乙上来做一个简单的就职演说(鼓掌)。
学生乙:感谢同学们对我的信任,我将以实际行动为同学们服务,为搞好我们班的政治课学习,与大家共同努力,谢谢。
教师:思想政治课的管理需要课代表,班级的管理需要班委会,国家的管理需要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是怎样产生的呢?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讲授新课
一、合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1.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板书)
教师:什么是选举权?什么是被选举权?
学生1: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学生2: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教师:这两种权利统称选举的权利。谁能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二为一,给选举的权利下一个定义呢?
(学生:选举的权利,就是公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教师:这里所说的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那么请问,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都是哪些领导人呢?
学生: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有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省省长、副省长,各市市长、副市长,各县县长、副县长等。
教师:我们刚才进行课代表选举时是由我班全体同学直接选举产生的。那么,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是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清楚两个概念,一是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自己投票选举,一是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选出代表代表自己参与选举。好,现在请回答问题。
学生:不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是由下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的。
教师:这里要注意,县级是分界,县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那么,各级国家公职人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呢?
学生:他们是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决定)产生的,所以属于间接选举。
教师:公民选出国家机关代表和领导人是为了什么呢?
学生:管理国家、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
教师:回答得非常好。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现人民民主。这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证,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所以,选举的权利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现在请同学们想一想,在投票选举时,组织者往往会说,请投上你神圣的一票。为什么是神圣的呢?
学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于我国政治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所以它是庄严神圣的。
教师:下面让我们对比一下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主要领导人的选举与我们刚才进行的思想政治课代表的选举有什么异同。
(多媒体显示下列图表,有关内容待学生回答后显示)
(承上启下)通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选举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通过第九课的学习我们也知道,我们在座的都是我国公民。那么请问,同学们参加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领导人的选举吗?
学生:没有。
教师:这是因为,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行使选举权的资格有着严格规定。
(多媒体显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教师:请同学们从该宪法规定概括出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学生: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行使选举权的资格(板书)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教师:反过来讲,在我国,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呢?
学生: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不享有选举的权利的有:外国人、未满18周岁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教师:为什么外国人没有参与选举的资格呢?
学生:选举的权利属于政治权利,与国家主权相联系,它只能赋予本国公民,不能给予外国人,这是理所当然的。
教师: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什么也没有选举的权利呢?欣赏了小品《三个小孩去选举》后大家也许就明白了。
A、B、C三位同学扮演孩子,甲、乙两位同学扮演父母,老师扮演选举活动的主持人,共同表演——
大意是:父母带着他们的三个孩子去参加乡人大的选举,三个孩子追着主持人要选票,但没有得到,于是去抢父母的选票。三个孩子拿着选票你看看,我看看。A说:“选票上没有卡通图画,一点也不好看。”B说:“选票上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我选谁好呢?”C说:“谁给我们买泡泡糖吃,我们就选谁,你们说好不好。”A、B齐答:“好。”甲、乙说:”孩子们,别闹了,你们还小,没有行使选举权的资格。”
教师:请从小品中三个孩子的表现,说一说:法律为什么不赋予未成年人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学生1:未成年人在生理和智力方面都不成熟,缺乏鉴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学生2:未成年人尚无选举的能力,不能享有选举权。
教师:回答得很好,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下面再请同学们分析一段对话。
(多媒体显示)
甲:听刚从监狱出来的顺子说,里边的人也有选举权,你说奇怪不奇怪。
乙:你可真逗,这怎么可能呢?
甲:这你就不懂了吧,犯人也是公民,怎么没有选举权呢?
教师:请问,犯人有选举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