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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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
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
(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
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益
(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
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
4. 卫生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卫生案件的专门活动。
5.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1)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7.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观察、开除
8. 卫生侵权民事责任要件:有损害事实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第三章卫生监督部分
1、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法定性;意志单一性;国家强制性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卫生行为;物
4、卫生监督依据的的特征:调整范围广泛;与医学发展紧密联系;融入大量技术规范;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5、卫生监督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6、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现场笔录
7、行政奖励的特征:赋权性;鼓励性;主动性;肯定性
8、行政奖励适用原则:奖励合法原则;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民主公正原则(功过分明);功奖适应原则。
9、卫生即时控制的特征:强制性;预防性;制止性;暂时性
10、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一种简单程序。
11、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专门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所进行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1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卫生许可证的效力:证明力;确定力;拘束力
第四章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
1.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点:职权性,行政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
2.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层级监督性,被动性,法定性。
3.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便民原则。
4. 卫生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主要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5.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5种类型: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职责;决定撤销;视为无证据、无依据,决定撤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6.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最多可以延长30天。
7.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从性质上讲,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第二,从受理机关讲,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只能是由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受理,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受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从程序上看,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必须适用行政程序的规定,但是比一般的行政活动具有更高的程序要求。而卫生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