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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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
法》Post By:2008-6-15 22:12:35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94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人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人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收)字[1992]第315号、京价(收)字
[1993]第035号、京价(收)字[2002]第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白天收费标准(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
3、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4、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
上述停车场不分地区类型一律执行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全天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次5元,大型车每次10元。
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1、按月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
2、按年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
二、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三、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殊情况收费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 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
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天100元执行。
3、首都机场停车楼、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