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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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约所称“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
(1)判断国际航空运输的标准,主要是考察运输的“出发地 点”、“目的地点”以及约定经停地点三个要素。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对于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必须是当事国,而对于约 定经停地点,却没有一定强调其为当事国,而且明确约定,对于经停 地点不在当事国领土内,也不失其国际性。 这主要是因为约定经停地点只是决定了其航空运输活动的国际性,而 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所在国才决定公约的适用性。即作为一个完整的 运输,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是判断公约适用的基础。
国际业务基础培训
国际航空法概述
国际业务分部 陈蕾 05/2011
IRDO
目录
国际航空法体系和法律框架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欧盟261条例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I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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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的现行条约主要有: (一)芝加哥文件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是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为作准文本的民航法公约。 内容上,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共 7章57条。 根据公约第53条,应当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
国际航空法体系
(三)关于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条约
1、《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 1952年《罗马公约》。
2、《修改一九五二年十月七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
(水)面上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78年《蒙特 利尔议定书》,尚未生效。
(四)对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中国加入。
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上通称为《两种自由协定》。 我国尚未加入。
3、《国家航空运输协定》,国际上通称为《五种自由协定》。
目前仅12国加入
国际航空法体系
(二)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条约
1、《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1963年《东京公 约》,中国加入。 2、《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1970 年《海牙公约》,国际上通 称《反劫持公约》,中国加入。 3、《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 公 约》,国际上通称《反破坏公约》,中国加入。 4、《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一九七一年九 月二十三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 书》 ,简称1988年《蒙特利尔补充议定书》,中国加入。 5、《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简称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应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法律适用的基本特点 1、国际私法性 2、法律适用的直接性
3、法律适用原则的稳定性和成熟性
4、适用范围具有较强的包容性 5、法律适用具有强制性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 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 ,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 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 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国际航空法体系
华沙体制八个法律文件并存,造成运输规则支 离破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对华沙体制 的整合,是华沙体制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目录
国际航空法体系和法律框架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欧盟261条例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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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什么?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
国际航空法体系
(五)华沙体制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中国加入。 2、《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中国加入 3、《统一非订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 的公约》,简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4、《修改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简称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尚未生效。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制度 四、《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问题 五、 其他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一)法律适用性的内涵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法律适用性是指特定法律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属性。
研究讨论法律的法律适用性,是运用法律,调整相
国际航空法体系
5、《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籍航空运输某 些规则的公 约的第 一号附加议定书》,简称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 号附加议定书》 6、《修改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的 第二号附加议定书》,简称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 号附加议定书》 7、《修改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海牙议定书和一九七一年三月八 日危地马拉议定书修正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 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第三号附加议定书》,简称1975年《蒙特利尔 第三号附加议定书》,尚未生效。 8、《修改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简称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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