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从社会上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

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调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其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末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的情

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本年度的职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由省统一制发)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部门进行述职。

(二)主管须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其中对担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为被考核者确定考核等次。

(五)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主管领导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和使用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必须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各级玫府工作部门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该工作总结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年度考该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报同级考核委员会(迳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该备案的,不能按照考该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填写《广东

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该工作审核备案呈报表》(一式三份),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一至三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降职、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等。给予降职的,应按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

退。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省、市、县(区)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人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那门。考核委员会在考核时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乡(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还审核确定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等

次;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薪待遇较高,休假制度也是有国家相关本门直接规定的,故而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国家公务员的休假规定是由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各国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条例为职工安排假期。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

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工资字【2009】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1、被列入地方城市改造规划,需要择址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2、进行转让(包括拍卖)、置换、重组和抵押的资产。3、以房、地产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企事业单位关闭清算的资产。4、

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5、依照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四、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1、因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有明确补偿安置意见。2、企事业单位无发展前景,经营管理不善,各项负担沉重,拟实施关闭或市场退出,其主办工会和省级工会有明确审核意见。3、拟处置的资产已由具有相应土地、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4、置换给工会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5、新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选址应当位于城市商务或政务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新建疗休养院应选择具有疗休养资源的地理环境。上述二者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且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6、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必须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7、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事业的稳定。 五、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 1、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这段时间我通过认真阅读这两个法律文本,总结出了《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间的一些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三,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制度,如:“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

国家公务员病假制度

国家公务员病假制度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

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X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X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

人力资源场暂行条例.doc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结合制度的要求,新公务员法对现行职务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职务与职级关系更加合理。 第三,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改变了

公务员年休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年休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退休当年的年公休假怎样处理?没有休年公休假的其示休公休假?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企业工会制度大全

企业工会制度 一、基本情况 二、领导机构 三、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 六、女职工委员会职责 七、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 八、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九、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十一、平等协商制度 十二、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十三、走访慰问制度 十四、创建“职工之家”的条件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乡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确定职业健康安全员工代表,指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组织进行现场劳动保护检查,进行职业病防治,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台帐,监督实施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展。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兖州煤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2015年2月2日 -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 (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 -2-

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上报,单位内部人力需求信息发布,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人力资源交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主体与客体 第七条市场主体 我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共设四级市场主体:矿(包含各职能部门)为一级市场主体、各基层单位为二级市场主体、班组为三级市场主体、个人为四级市场主体。 第八条市场客体 各市场主体间提供的劳务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矿设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再就业中心,日常挂靠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十条矿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服务大厅,地点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4楼407室,配备业务精干、思想作风端正、工 -3-

XX公务员条例及细则【《XX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XX公务员条例及细则【《XX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__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对象 ㈠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㈡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按国家规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㈠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㈡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㈣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㈤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㈠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年初(三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㈡单位领导干部要执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的年休假安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台州市主管领导核准。其他市级领导的年休假由其本人在年初作出计划,由市委组织部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 2、科(局)级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门意见。 ㈢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原因不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 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 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市场”)建设,促进人 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在公司范围内, 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集约提效为目标,通过构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运用组织行为或模拟市场机制开展员工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供需平衡的内部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内部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坚持“集约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统筹规范、流动有序;优化配置、双效提升”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内部市场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建设、维护、完善公司内部市场信息平台。 (四)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管理、技术和技能岗位人才 帮扶;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跨单位调入省公司、省公司所属

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省公司的审批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公司系统单位内部市场的 建设运营。 (六)负责公司安排的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董事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岗位竞聘工作;组织 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岗位竞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挂职、挂岗锻炼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挂职、挂岗锻炼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跨单位人才帮扶 工作。 (四)负责总(分)部及直属单位人员借用的审批,以 及公司系统员工借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审批。(五)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的审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应干部的退出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公司(以下简称“省 公司”)和直属单位(省公司和直属单位统称“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1章: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第1节: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 一、务员的涵义和范围 1,公务员的涵义: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的范围: 大范围:把国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事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和军职人员,都称为公务员。如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务员范围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中范围:把在国家政府机关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公务员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事人员.如美国和德国 小范围:把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在政府机关中任职的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不包括司法人员和军职人员。如英国。 3,中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一、是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法官、检察官 三、是除工勤人员以外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 五、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涵义:指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制度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 分类机制:激励竞争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新陈代谢机制、保障机制、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同 1、西方国家实行”政治中立”,我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党管干部原则.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修订版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修订版(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最新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人事代理 第四章招聘与应聘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国家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这是我国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是我国民主法制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我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标志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科学化的轨道,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为了帮助广大公务员学习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空白,对公务员法的主要我们特设了学习公务员法问题解答专栏,和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义,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1、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人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

国家公务员制度范本

第2次作业 <国家公务制度度> 20160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分,共 10 小题,每小题 1.5 分) 1.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原则是()、公正、公开、民主 A. 客观 B. 公平 C. 全面 D. 分类 2. 最初的职位分类的产生基础是( ) A. 行业科学研究 B. 资产阶级革命 C. 自然科学的发展 D. 科学管理理论 3. 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提起控告的是( ) A. 侵犯在华外籍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B. 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C. 侵犯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D.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4. 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确认为不合格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可以原岗位上延长试用期,但最多不能超过( ) A. 3个月 B. 半年 C. 9个月 D. 一年 5. 从1994年7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实行国外职务工资制度。并将工作人员的性质分为外交和工勤两个系列,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外交系列的是:( ) A. 军职武官 B. 参赞 C. 随员 D. 特一级厨师 6. 应当完成的任务与完成任务所享有权利是指( ) A. 职责 B. 职位 C. 职务 D. 品位 7. 国家公务员升降职公正、公开的条件是( ) A. 公开 B. 平等 C. 竞争 D. 择优 8.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的日期为( ) A. 1993年10月1日 B. 1993年4月24日 C. 1992年12月31日 D. 1993年8月14日 9. 地区津贴分为艰苦地区津贴和( ) A. 地区岗位津贴 B. 地区年资津贴 C. 地区附加津贴 D. 地区考核津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