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_生活宪法_教学初探_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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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国家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无序扩张的前提下,注重内涵和质量提升而提出的国家教

培、教改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标准、高要求对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鉴于传统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宪法学既是治国理政之学又是生活经营之学的特性,宪法学教学应倾向于“生活宪法”教学改革: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生活宪法教学体系的设立、多样化教学手段的优化组合、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生活宪法;宪法学;教学改革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6-0094-04

肇始2012年的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从规模向内涵与价值之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第一次国家层面统筹安排的重大法学教育改革,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它引起了中国法学教育结构调整,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法学教育格局,也许改变的不仅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可能是整个法学教育生态。这对宪法学教育挑战与机遇并存,更是其转型自固的良机。

一、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卓越法律教育的新要求

(一)宪法学教学的窘境

1.与生活脱节。宪法学教育形而上的抽象拔高与形而下的地气不足是其一大弊端。首先,宪法者,位居诸法之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是为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也。宪法更是人类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

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1]

,而宪法学的这种高姿态、

神圣化、最高化的“高量力”的学科定位,俨然是位极至高的天字第一号的“空中楼阁”。宪法学教育也秉承宪法自身的高位特征,居高临下,淡化宪法直接适用效力,无法与公民生活的法治实践相跟进,难接地气,与社会公众的强大期许不符,当然这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直接适用宪法的差强人意有关。其次,宪法学教育实践环节开展困难,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实践性教学

手段难以进入宪法学教育领域,因为如上所说的本土资源意义上并没有宪法直接诉讼制度,西方意义上的经典宪法案例,则因语境的淡化和冷漠,意义折扣,无法使理论和实践得以完美结合。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空洞抽象,更让学生产生宪法学枯燥乏味的学科形象认知,继而产生厌学心理。最后,吊诡的是,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学高高在上的高不可攀的学科定位相反的是,课程分数设置过低,仅仅3个学分,与其他功利热门的民法、刑法等相比,重视程度不够。

2.若即若离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尴尬处境。在一些卓越法律教育实践过程,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在于借助实践之名缩减宪法学科教学课时,没有理论做基础的实践只能是造次行事,这种盲动主义忽视了“无经验之思想是空洞的,无思想之经验是盲目的”的要义。可怜的是宪法学家难接受的又来等候,特别是近来出现的左右派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狼烟再起,一些官媒的反宪政甚嚣尘上,而官方本身至今还停留在不作正式表达的“鸵鸟政策”。这种暧昧不明的态度和晦暗不明的政治背景已经造成了严重观念混乱,宪法理念有沉陷垢污之危势,宪法学正常的教学环境已经摇摆不定,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已对宪法学做出了政治性的“坐冷板凳”处理措施,对正常的宪法教学和研究造成了干扰和妨碍,教师不敢深讲,学生功利逃离。

3.单一的教学方法和古板的教学手段。传统宪法学教育饱受诟病的是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手段古板而固

2014年第6期(总第1104期)

No.6,2014

Serial No.1104

黑龙江教育

(高教研究与评估)HEILONGJIANG EDUCATION(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ppraisal )

收稿日期:2013-10-25

作者简介:杨学科(1986—),男,山东蒙阴人,湘南学院法学系助教,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实践教学建设项目“湘南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湘教通[2013]295号)阶段性成果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生活宪法”教学初探

杨学科

(湘南学院,湖南郴州423000

)■人才培养模式

化,单向的填鸭式灌输方式盛行,教师台上处于教学中心讲得云山雾罩,就法条而法条或者将宪法课等同于政治宣示,学生做好认知容器听得云里雾里,学生被动式接受知识的方式,让学生误以为宪法学与高中政治知识相差无几。巴班斯基指出:“教学方法的最优化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这样的结合,即在该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2]宪法学教育实践中,无法将多种教学方法娴熟运用,只是采用一本书、一个PPT、一根粉笔的教员仍大有人在,如果再加上教学内容空洞远离生活世界以及教学语言贫乏,那这种兴味索然的授课方式只能是让刚刚接触法学、大脑处于“白板”状态的大一法科新生失去对宪法的兴趣。

4.宪法学教学启蒙有限。在西方,经典的启蒙概念界定来自康德,“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于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的状态”,而“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3]就后来用的启蒙语义而言,就是通过普及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进而摆脱传统的、先前的愚昧无知状态。宪法学教育启蒙就是通过宪法知识、宪法观念、宪法理念的教育,使宪法内在品质涵化、濡化成生活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准则。而现实中,宪法学教育启蒙作用有限,概因如下。首先,宪法工具主义明显。宪法作为一个舶来学科知识,在国人的功利选择下,承负国家民族的多灾多难的偏富偏强之重,只是苦难的中国救亡图存的工具,离宪政本义愈远愈偏,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压倒了个人的正常权利诉求,宪法充斥了宏观的国家主义和民本主义的底色,忽视了微观的原子式个人的权利诉求,让多姿多彩的生活世界与宪法越来越远。其次,过分强调专业槽。当然专业槽的营造是一种寻求自身学科学术逻辑的自足性的努力,但在一个没有宪法传统和法治传统的国家,过分强调宪法学的专业化,而不是平易性,只会让国民离宪法距离愈远,宪法学者愈自娱自乐于其辞藻堆砌的小世界。再次,宪法学教育存在自我矮化和宣泄式地鞭尸式的自我贬低教学方式。一方面,宪法学自我矮化是指学术眼界降格为中国宪法学,对域外宪法学体系的推介不足,造成学科视野狭窄;另一方面,宪法学教育自我贬低的教学方式是崇洋媚外式的大张挞伐我国的宪法,百无一用,用无一对,赞颂外国的宪法总比中国的好。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4]

(二)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1.面向实践。卓越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法律天生就具备一种实践品格,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突出“实践”是卓越法律教育的顶层设计;强化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是卓越法律教育的落地策略;总之卓越法律教育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塑造出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但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并不表示可以弱化法律理论教学,诚如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法律教育,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5]。传统的宪法学教育高高在上的理论学科定位及国情所限,似乎不食人间烟火,中国宪法学表现出来似乎是无法实践的,这也是宪法学界的“持续焦虑关注点”。实际上,宪法是对社会法治实践的回应程度很高的学科,每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都会收到大量的宪法事例推荐,这些丰富的宪法事例在一个没有建立直接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度产生,也从侧面说明宪法的社会法治实践回应度和社会对大量宪法知识的需求度。卓越法律教育要求实实在在的实践能力培养,那么宪法学教学必须在实践教学手段上下功夫,而宪法学实践教学的难点在于如何妥切地寻找宪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点,切实培养法科学子的实践能力,能通过宪法学原理和知识见微知著,培育现实生活中的分析观察能力。

2.面向生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将分类培养的任务定为强调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任务的现实生活面向针对了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的现实困厄。毋庸置疑的是教育根基在生活,是为人参与和建构新的生活服务的。陶行知认为,生活决定教育,生活是教育的中心,“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教育的目标是创造好的生活,使生活朝着好的方向发展[6]。所以卓越法律教育要求宪法学教育通过生活实践中关心人的生活世界及生活意义让人在宪法的世界中活得尊严、幸福,这种让宪法产生力量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卓越教育,当然,这种让宪法产生力量的教育必须得益于在生活语境中的宪法学技艺习得,而不是工具主义上的宪法学教育的生活无意义。正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所讲的: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传统的宪法学教育只看到宪法治国理政的一面,忽视了宪法经营生活的另一面。由此可见,卓越法律教育要求的生活面向,于宪法学而言,必须建基在生活语境上的宪法学技能的习得。

3.塑造新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中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其总体目标强调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教育的突破口在高端法律人才、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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