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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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二)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 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理由:损失说、预见说、公共秩序说、既 得权说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 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 “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 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行地法律或后 果发生地法律,选择该两种法律中对受害 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 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 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 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4年11月 21日)
霍元甲案(2006年) /fun/200610/19/content_5820872.htm

3月,因不满电影《霍元甲》将霍元甲塑造成 为“一个骄横荒诞的恶霸”以及“满门灭绝的 结尾”,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起诉制片方北京电 影制片厂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影片上映 并赔礼道歉。尽管《霍元甲》第一编剧王斌向 霍家后人道歉,但霍家后人仍然坚持起诉。4 月,霍自正追加了主演兼出品人和总制片人李 连杰、影片投资制作方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 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影片发行方中国电影集 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电影发行有 限公司、光盘制作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七单位和个 人为被告,并要求李连杰、杨步亭公开道歉。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

中国: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 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 损害行为。
共同点: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

(二)涉外侵权行为之债

1、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 债权债务关系。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四)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 1951年英国莫里斯《侵权行为自体法》—— 哈佛法律评论

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 以及当事人属人法的综合考虑——最密切联系)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 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 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 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 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 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 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 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 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 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 利和错意。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 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 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 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美国1946年 Bombrest v 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 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 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 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


1870年Philips V. Eyre案
被告在牙买加革命时殴打了原告,并把原告监禁起来, 都是被告时该岛的行政长官。在本案诉讼前,牙买加议 会通过了一项赔偿法令,对于在动乱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不加追究。虽然被告的行为构成英国法认为的侵权行为, 但是根据行为地法,即牙买加法律,该行为已变成合法。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 作为一般通用原则,在英国对一个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 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权行为的性质 必须是在英国可以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讼,如果 它发生在英国的话;二是依照侵权行为地法实施这种行 为必须是没有适当理由的。也就是说,在国外发生的侵 权行为要在英国起诉,必须根据英国法可以起诉,同时 根据行为地法也可以起诉。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3、侵权行为一般与侵权行为地有某种 自然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 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 优点三性:具有确定性、便于适用性、 可预见性。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缺陷:1、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带有偶然 性。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 2、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 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3、由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不同, 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会产生冲突。 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发生地?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一)法院地法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最早德国魏希特尔提出 英国在一段历史时期采用直到1870年 美国早期适用 1918年确立侵权行为地法 德国1900年之前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理由:1、侵权行为接近于犯罪。 2、侵权责任类似于刑事责任。
均规定最密切联系地优先适用。


1963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的Babcock V. Jackson案 1963年9月,住所在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 贝科克小姐同他们一起开车去加拿大旅行。汽车在 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发生事故,致使贝科克小姐受伤。 回到纽约后,贝科克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杰克逊 夫妇赔偿损失。如果按照美国传统的侵权冲突规则, 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根据当 时安大略省的法律,除了以赢利性为目的运载乘客 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乘客因车祸造成的任 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不承认免费乘客有此种损害赔 偿请求权的。



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 考虑,而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 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理论可以说 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45条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条规定:“侵权之诉 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 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律来判定。” 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48条:

“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 国家的法律。但如所涉及的人均与另外一国家的法律有更 密切联系时,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条
“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 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国法律。”


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 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
本章基本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 学)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
《加蓬民法典》第41条规定:“侵权行为 责任依损害事实发生地法律。”
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

(2)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律。



(3) 加害行为地,但受害人可要求适用损害发 生地法 德国、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损害结果发生地,由原告自行选择或由具 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选择。
解)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 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 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一国进行对某人的诽谤性广播,其他国家收听到。 在A国生产糖果,运到B国,在C国销售,消费者在D国中毒 身亡。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法则区别说时已用,后被普遍采用 (1)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

《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
第八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韩国冷库爆炸案2008年

1月7日上午,位于韩国冷冻物流仓库发 生爆炸和大型火灾,导致在里面工作的 57名职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国 公民。据媒体最新报道,遇难者家属和 “Korea冷冻”方面今天在赔偿金支付协 议书上签字,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 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 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 195万元)。


1、以侵权行为地为主

泰国、德国、日本等 《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1)不法行为 产生的债权,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2) 不法行为发生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不 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2、以法院地为主 英国:“双重可诉原则”


(1)在英国就一项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只有在依照英国法该行为可以作为侵 权行为对之起诉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2)作为一般原则,如果依照行为地法,该诉 讼事实上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民事责任,则 在英国提起的这一诉讼也不能成立。
缺陷:1、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侵权— 赔偿性,犯罪—惩罚性。 2、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对被告不利。 3、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
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 归纳了“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 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必要时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一)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英美法系: 从诉讼程序的观点解释侵权行 为。 英国学者普罗泽(Prosser)“侵权行为是一 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通过损害赔 偿的诉讼方式加以补救。” 大陆法系:因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三个条件:损害事实、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 过错、因果关系。


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


2、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 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而在另一 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 3、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 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
1、范围扩大 (1)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2)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如:油污损害、核扩散、化学污染、沙尘暴。 (3)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的交通事故问题。 如:船舶碰撞、飞机失事等。 (4)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由人身损害引 起的精神伤害赔偿问题。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 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 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 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 态。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2、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合在一起 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1、禁止竞合制度
法国:违约行为不得视为侵权行为。

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德国:受害人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合同 之诉。
我国的规定:
1999年《合同法》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 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一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 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第30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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