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 袁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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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
杨立新袁雪石
上传时间:2005-12-9
摘要:声音权是一个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这有其独立的事实基础和逻辑基础,也是很多国家立法的新选择。从权利的构成来看,声音权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声音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民法保护上与其他人格权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保护时间及侵权法保护上的不同。由于声音权在维护自然人的声音利益、自由与尊严方面的意义,民法应加以确认并予以保护。
关键词:声音利益声音权独立基础民事权利构成民法保护
在制定民法典中,对如何规定人格权以及规定何种人格权,法学界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笔者认为,在规定具体人格权的时候,不仅要规定传统的具体人格权,而且对较为成熟、确实能够作为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的人格利益,也应规定为新的人格权。声音权就是其中之一。
一、声音权独立的事实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确定不移的事实是,一个人的声音可以和姓名、肖像一样起到人格标识的作用。例如,《红楼梦》中关于“不见其人,但闻其声”的王熙凤的描写,就说明了声音是王熙凤的人格标志之一。再如,为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节目解说的赵忠祥、为香港演员周星驰配音的石班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播音员夏青等,他们的声音自然也是其人格标识之一。
毫无疑问,科技的进步与人格权的发展密切相关,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促进了人格权的发展。近代以来,照相机发明之后,肖像权日益受到重视。同样,声音语言也随着窃听器、录音机的广泛使用而日益增加了保护的需要,遂被承认为一种特别人格权,①随之而来的是个人对声音语言的自主权利也获得了确认。其实,不仅仅是窃听器、录音机,电脑互联网技术和声音克隆技术更是加剧了对声音侵害的现实性,更加凸现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以声音克隆技术为例,声音克隆技术声音可以通过一种程序先对个人的声音进行分解,分解以后再和别人的声音进行嫁接,也可以和个人的形象嫁接。现在AT&T实验室也正在做声音克隆软件的开发,预计声音克隆技术会大大提高,这种克隆的声音将会和真人嫁接,与真人声音、形象完全相同的虚拟人物将会出现在银幕上。这种克隆的声音还可能和别的人物嫁接,并出现听到是某人的声音而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本人的情形。②
事实上,声纹和人的指纹、掌纹等身体特征一样,都具有唯一性、稳定性的特征。每个人的这些特征都与别人不同且终生不变。由于人的身体特征不可复制,基于这些特征多种生物识别手段应运而生了,如指纹识别、声纹识别、掌纹识别等,并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其中,声纹识别是用仪器对人的说话声音所做的等高线状纪录,根据声音波形中反映讲话人生理及行为特征的声音参数,进行身份识别的技术。③目前,声纹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仅次于指纹识别和掌形识别。世界上最大的声音识别使用系统是美国公共电话使用的信贷卡。其声音识别系统可根据用户的发声进行声音识别, 判定持卡人是否为本人。从总体来看,卡片盗用、伪造、声音误识别等产生问题的几率非常小。因此,声音识别系统一直被有效地应用,目前已经有100多万人使用该卡片,特别是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也颇
为有效:对于侦破电话勒索、绑架及电话人身攻击案件,声纹证据都可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帮助警方确定犯罪嫌疑人。美国的有关机构还利用该技术来判断监外执行人员是否在特定场所。在美国,以前声纹鉴定不允许被采证,后来倾向于在严格的限制下可以采证。在刑事案件中,强制被告人提供声音标本并不违背其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④
这说明,当今社会对声音利益的保护有了一定的制度需求。从当前的技术来看,声音和个人的姓名、肖像在逻辑上属于同一层次的人格特征,都是个体的人格标识,能起到姓名和肖像作为人格标识同样的作用。因此,在姓名和肖像分别作为文字类人格标识和视觉类人格标识成为人类历史上的具体人格权的种类之后,我们有理由相信,声音也可以因为科技的迅速发展而上升为听觉类的人格权——声音权——的客体,即听觉类人格标识。
二、声音权独立的比较法基础
在比较法上,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部分州、德国、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对声音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1)有关公民或他的个人性质意见的私人文件、肖像、风景照片或录音,只有取得他本人的许可才能加以利用。(2)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根据法律利用私人文件、肖像、风景照片或录音的时候,不需要取得许可。(3)为了科学和艺术上的目的,以及为了报刊、影片、广播和电视报道,对于肖像、风景照片和录音,也可以用适当的方式不经公民本人的许可而加以利用。但是这种利用不得与公民的合法利益相抵触。”⑤从本条来看,意在通过保证自然人对录音的控制,进而控制其声音利益。与其他立法例不同的是,该条款不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直接规范,而且规定了职务抗辩和新闻抗辩两个抗辩事由。
2.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36条从隐私权的角度对声音利益进行了保护:“特别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侵犯他人隐私:(1)进入或者占领他人的住宅。(2)故意截取或者使用他人的私人通讯工具。(3)盗用或者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声音,尽管在私人寓所内。(4)尽一切可能持续将他人的私生活公开。(5)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形象或者声音,但向大众合理公开信息的除外。(6)使用他人的信件、手稿或者其他的私人文件。”⑥这一条文规定了盗用、使用他人声音可以构成侵权,同时也规定了向大众合理公开信息的例外规则。
3.美国加利福尼亚及其他州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344条是“为广告、销售或招揽客户目的使用他人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画像”的规定,直接规定了权利人对于声音的财产利益。与从人格利益角度保护的立法例迥然不同,这一立法例大大拓展了声音利益的保护空间。事实上,加利福尼亚州是将声音利益和姓名利益、肖像利益一道作为形象权或公开权(theRightofPublicity)具体内容的美国的州之一。其规定是:“未经本人事先允许或当本人是未成年人时未经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允许,以任何方式恶意地将其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画像用于产品、商品,或以广告、销售为目的进行使用,或用于招揽购买产品、商品、接受服务的客户,应对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⑦美国的其他几个州也承认了公开权或者类似的利益保护,它们是:佛罗里达州(FLA.S.A.540.08)、肯塔基州(KY.R.